法改會建議
10至 14歲男可控強姦
香港蘋果 2010.12.14
法改會昨發表《 14歲以下男童無性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詳述有關推定如何不合時宜。這項源自羅馬法的推定,將 14歲視為青春期的開始年齡。在 19世紀的一個案例,法官訂明了「 14歲以下男童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香港一直沿用至今,令到多宗證據確鑿的男童強姦案,因被告年紀小,只能控以刑罰較輕的協助及教唆他人強姦,或猥褻侵犯罪。
法改會秘書施道嘉表示,事實證明, 14歲以下男童可具性交能力,但香港的法律卻拒絕承認,顯然違反常理。報告書舉例指,去年 6月,兩名 13歲男童性侵犯 12歲女童,首被告曾與受害人性交,最終只被控猥褻侵犯,裁判官判刑時指他「十分幸運」。今年 9月,一名 13歲男童在柴灣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內性侵犯一名 5歲女童,但這強姦犯因「未夠秤」只被控以猥褻侵犯,即俗稱非禮。
強姦最高判處終身監禁
過去兩年,每年都有七名 10歲至 15歲人士涉強姦被捕,今年首 10個月有五宗。護苗基金去年發表的研究指出, 07年 6月至 8月就有三名強姦犯因未滿 14歲只被控猥褻侵犯。但部份案情令人髮指,例如其中一個案,兩名 13歲男被告將女童拖到天台施暴,沒使用避孕套。另一宗個案,案發時只有 9歲的兄長,兩年內持續性侵犯 7歲的妹妹,報告形容有關行為「與強姦無異」。
法改會又舉出多個外國例子,證明 14歲以下免強姦罪的規定過時。多個國家廢除這項普通法推定,包括英、加、澳洲多個省分甚至南非。澳洲塔斯曼尼亞的相關規定只適用於 7歲以下。蘇格蘭從未執行有關規定。早前英格蘭兩名分別 10歲及 11歲男童企圖強姦 8歲女童最終罪成。
法改會同時指出,根據《少年犯條例》,負刑責最低年齡為 10歲。對於 10歲至 14歲的男童,控方若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犯罪時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嚴重錯誤,則可起訴。換言之,若香港落實法改會建議, 10歲至 14歲男童一旦性侵犯他人,將可被控以罪名較重強姦。強姦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猥褻侵犯最高判刑則是 10年。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當局會仔細研究報告,以期在適當時候修訂相關法例,落實有關建議。
部份少年犯放監後再犯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支持有關建議。「護苗基金」執行經理譚紫茵認為此舉可增加阻嚇作用,她指青少年日趨早熟,部份個案在高小已開始拍拖,「唔會話到未滿 14歲就唔知自己做緊乜」。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則擔心,實施建議會令一些出於一時衝動犯案的男童承擔過重的刑責。
香港性教育會會長兼犯罪學家黎定基指出,過去 10年兒童性罪行個案輕微增加, 15歲以下強姦案約 8至 11宗, 14歲以下性侵犯只能列作非禮案,總宗數達 100多宗。
他認為此類案件普遍,但反對法改會建議,因兒童犯案通常源於性衝動及不懂自制,應接受行為治療而非被標籤,「咁細個就俾人話強姦犯,係人生好大污點。好多少年犯坐完監出嚟,第二日再去非禮人」。
10歲至 15歲涉風化案被捕人數
2008年
非禮: 146
強姦: 7
2009年
非禮: 137
強姦: 7
今年 1至 10月
非禮: 136
強姦: 5
資料來源:警務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