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剪報] 案例不絕 年輕侵犯者危害性更高

案例不絕
年輕侵犯者危害性更高


香港蘋果日報 2010.12.14

法改會建議取消 14歲以下男童免除強姦罪的規定,源於近年有多宗兒童強姦案,最後只能以猥褻罪起訴。護苗基金分析短短三個月內法庭審理的兒童性罪行,高達 48宗,得出「年輕侵犯者危害性高」的結論,涉及性器官插入(即強姦)的被告,全屬 15歲以下。

被告平均年齡 11歲

上述案件在 07年 6月至 8月審理,包括三名 13歲男童將初次遇上的同齡女童強行帶往圖書館天台施暴,把手指及陽具插入陰道,性交五分鐘後射精及抽出,沒有使用避孕套。

另一宗案件, 9歲男童多用陽具玩弄 7歲妹妹下體,又警告她不可告訴別人,否則打她,持續侵犯兩年才被學校揭發。審理此案的裁判官指妹妹的處女膜已裂,案情嚴重,更對被告說,「你好好彩,有可能因為你咁細個,所以佢哋唔帶你上去高院度告你,其實可以告你強姦或者企圖強姦」。


報告指出,七宗涉及 13歲以下男童的個案中,被告平均年齡僅 11.56歲,受害者平均 10.16歲,每宗兒童性罪行平均控罪數量稍高於整體猥褻罪的平均水平。

法改會又引述多項去年及今年案例,去年 6月兩名 13歲男童被裁定猥褻 12歲女童罪名成立,案情明顯指出雙方曾性交。今年 9月, 13歲男童被指在東區醫院病房與 5歲女童性交,只能控以猥褻罪。

本報記者

近三年兒童性罪行部份個案及概況

•三名 13歲男童將同齡女童強行帶往圖書館天台施暴,有射精但沒用避孕套

•三名 10歲男童帶同齡智障女童到學校殘廁,用陽具、筆及筷子玩弄女事主身體

• 9歲哥哥多次用陽具玩弄 7歲妹妹下體,兩年後被學校揭發

•上述個案連同另外四宗案件,被告平均年齡 11.56歲,受害人平均 10.16歲。

•該七宗案件,全部被告 13歲以下,五個涉及性器官插入,包括陽具插陰道或肛門、異物插肛門、涉手淫或企圖強姦

•上述共涉 29項侵害行為,平均每宗 2.71條控罪,高於整體猥褻侵害案件平均 2.45條

資料來源:護苗基金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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