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 星期三

[剪報] 香港法律過時 擬10至14歲性侵犯可控告強暴罪

香港法律過時 擬10至14歲性侵犯可控告強暴罪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2010/12/14 11:34)


記者朱錦華/綜合報導 

在香港,年滿14歲的男孩即使有「強暴之實」,亦只能被控非禮之罪。因為「普通法」推定他們並無性行為能力。 

法律改革委員會13日建議推翻有關推定,若意見被政府接納,未來10至14歲的男孩亦有可能被控強暴罪。法律界紛紛表示歡迎,保護兒童團體則反對用刑責究治未成年男孩。 

警方發言人表示,2008至2010年間,有438宗性犯罪涉及14歲或以下的被捕疑犯,其中絕大部分疑犯涉嫌非禮,當中19人懷疑曾經強迫受害者發生性行為。不過,由於「普通法」推定14歲或以下的男童無性行為能力,他們不能被控強姦。 

現時推定 14歲無性能力 

事實上,過去亦曾有強姦案例,涉案的男童因「普通法」的推定而被控非禮。2009年,兩名13歲男童強暴一名12歲女童,法官判刑時形容被告未被控強姦「十分幸運」。今年10月,一名年僅13歲的韓籍少年在東區醫院病房內,涉嫌強暴一名年僅5歲女童被捕,引發社會更大爭議。 

少年強姦案例 僅控非禮 

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各界意見後,昨發表報告書批評「普通法」有關推定規定源自遙遠的古羅馬法律,行之於1500年後的香港已經過時,不符合社會現實,應該仿效英格蘭、加拿大、紐西蘭等國家,廢除這項推定,日後只要證明少年性罪犯曾經插入受害者陰部,且「清楚知悉自己的行為是嚴重錯誤,而非純屬頑皮或惡作劇」,就可以成案控告強姦罪名。 

性學家吳敏倫教授表示,不斷有研究反映現時年輕人青春期提早開始,女童11歲、男童13歲已有性能力。部分男童更早到9歲就可以發生性行為,理應修例以追上社會現實。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承認14歲以下男童有性行為能力,但她反對以刑責懲罰少年強姦犯,主張以教育感化,「應該剝奪其自由,有計劃地提供輔導,支援其家庭。」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當局會仔細研究報告,在適當時候修訂相關法例,落實法改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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