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社工淫辱 孤女自責似賣身
香港蘋果 2010.12.01
【本報訊】港社工李國華涉在雲南淫辱兩女院童案,昨在高等法院續審。現年 16歲女院童 X去年來港替警方錄口供時,大爆李國華曾招來一名較年長的女院童管理院務,並與對方「交往、一起住」一段時間,至該女跟他吵架離開後,他便轉而送禮討好她。她被強姦後,李國華不斷送錢、送電話,又教她打字上網,令她沉迷電腦。 X感慨地怪責自己:「我為了錢,好似在賣自己身體。」
出生雲南的 X去年 4月來港,替警方錄取四次全長五個多小時的會面錄影,控方昨在庭上播放。
X在錄影中表示,自 03年入住象山鎮「仁愛兒童之家」,入讀孟力海縣的小學三年級,尊稱資助者即被告李國華( 49歲)為「乾爹」。
被告曾與其他院童交往
四年級時,李找來一名十多歲的女院童管教其他院童,並與對方「交往、一起住」,至五年級時,該女院童與李吵架後離開,自此,李開始送 MP3機、銀行卡和手機給她,還每天給她零用錢,她只知道高興。
X供稱,五年級那年某天,另一已離開的女院童回來探望她,叫她到下榻的旅館。她到達後,女院童好像早與李國華商議好,逕自離開,很久沒回來,李趁此機會強姦她。李此後對她越來越好,見她很喜歡買衣服,每星期可買幾套,他就算不在,也將錢滙進銀行卡任她提取,又送錢予其母親。他每次回來,給她兩、三部電話,金錢任取。最吸引的是李讓她任玩電腦,又教她打字上網,令她玩電腦上癮。
X承認:「他(李)對我那麼好……我想要甚麼,他都滿足我,我當時只知道開心,有得用,根本沒想過目的是甚麼」,反正如她不允,他亦會以「逐你返老家,書也不給你們讀」作恐嚇,逼她就範,所以兩人關係一直維持至六年級。她憶述,她與李及其他院童兩次外遊期間,她與李曾三次摸黑性交,也不知同房另兩人知不知道。被告李國華被控於 05年至 07年在雲南七度性侵犯兩女院童。案件今日續審。
案件編號: HCCC1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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