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賤兄弟判入獄42個月
香港新報 2010.12.16
【新報訊】一對緬甸華僑兄弟,二十多年前先後性侵犯當年只有16歲的胞妹,以及3名年幼外甥女,其中一人首次被侵犯時只有3歲。淫賤兄弟早前承認亂倫及非禮等12項罪名,法官昨日判刑時稱,雖然兩名被告明顯違反誠信,但現已是負責任男人,加上當年此類控罪量型起點較輕,故輕判兩人各入獄3年半。
依20年前量刑起點判刑
被告兄弟現年46歲及43歲,均有妻兒,分別任職的士司機及物業管理員。兩人共承認12項控罪,包括兄長認兩項亂倫及4項非禮,胞弟則認6項非禮罪。犯案的日期橫跨1982年至1988年,受害人包括兩人的胞妹W、3名外甥女X、Y及Z,她們為3姊妹,X與Y是孿生,其中Z於約3歲時已遭侵犯。
辯方昨求情時稱,兩名被告已經感到後悔,報告亦顯示他們的心理及精神均沒有問題,且願意承擔後果,對事主表示歉疚。高院法官潘敏琦判刑時稱,兩名被告現時均已婚,且有穩定工作。在案發時,亂倫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非禮則為5年,雖然現時均已大幅提高刑期,但因此案是20年前發生,故要依從當年的量刑起點,報告亦指被告重犯機會低。
兄妹亂倫較父女亂倫罪輕
潘官坦言對此案的判刑感到困難,因此案有加刑因素亦有減刑因素,兩人明顯利用長輩身份犯案,且違反誠信,法庭有需要保護年幼事主,事主明顯對此事有深遠影響。不過,兄妹亂倫罪較父女亂倫罪輕,她亦接納被告的妻兒亦為受害人,被告亦認罪避免家人出庭作供,最後決定給予超過3分1減刑,並判兩人均監禁3
年半。
案情透露,1982年8月,16歲的女事主W之三哥(首被告),趁她入睡時脫下其褲子,以陽具磨擦她的下體。4至5個月後,三哥又兩度乘她服藥後與她性交。另外,三哥於1983年至1988年,3度以陽具磨擦X及Y(現年均34歲)的下體。X將事件告知母親反遭其掌摑;四哥(次被告)則於1983至1988年間,6度趁X、Y及Z到他家時非禮她們,其中Z(現年30歲)4度遭性侵犯,首次時更只有3歲。去年11月Z準備出嫁,眾人商討應給誰人斟茶時,傾談下眾人發現均曾遭兩名被告侵犯,故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HCCC 305/2010
主審:高院法官潘敏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