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評論]納入司法處理是遏制校園性侵案的重要措施

文/熊丙奇

據新華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依法懲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等相關司法政策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提出,對於奸淫幼女、猥褻兒童、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要堅持依法從重處罰。黃爾梅特別強調,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培訓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進入學生宿舍強姦未成年人的,以及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累犯,該重判的要堅決依法重判。

近年來,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案高發,尤其是校園性侵案,令公衆極為憤怒。最高法出台相關的司法文件,顯然是針對這種情況。可以說,正是由於司法處理不夠,導致校園性侵案頻發。將校園性侵案納入司法及時、嚴肅處理,是治理這一問題的重要措施。——司法機關所稱要依法重判,指的是納入司法處理的案件,這是十分必要的。而更需要注意的是還沒有被納入司法程序的性侵案件,以及處於隱蔽狀態的性侵案。

我國校園性侵案,公衆已知的,其實只是被媒體報道、司法機關介入調查的案件,有的研究報告得到的兒童性侵案,涉案者公職人員占45%的數據,也只是基於公開報道的性侵案。還有為數更多的性侵案,公衆並不知曉,這包括司法機關介入調查、處理,但沒有被媒體曝光的;家長已知情,並向學校反映,但家長、學校並沒有向司法機關報案,從而沒有被納入司法程序處理,只是在學校或教育系統內部進行行政處理“私了”的;還有孩子被侵犯,由於種種原因(比如作案者威脅受害人不得告訴家長、受害人不知道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是侵害等),家長還不知情的,這類性侵案還處於隱蔽狀態。


現實中,家長、學校已經知情,卻沒有納入司法程序處理的案件,並不少,這類案件不要說從重處理,而是根本沒有處理,作案者被縱容。一方面,家長覺得這是家丑,報案擔心影響孩子的未來,因此希望“私了”。另一方面,學校也覺得這類案件要是曝光,將影響學校的聲譽,考慮到家長也有“家丑”的心態,因此達成協議實行內部處理,僅僅對當事教師做出停止或者調離崗位的處理,就不了了之。

包括一些引起公衆關注的校園性侵案,最初學校也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迫使受侵犯的當事人通過微博、媒體曝光,借助輿論監督的力量,讓案件納入司法程序。為此,怎樣讓性侵案在第一時間,就納入司法程序處理,是打擊這類案件的十分關鍵之處。這需要家長增強法制意識,更需要學校轉變功利的辦學思想,對學生的權益負責。做到這一點,學校必須實行民主管理,建立教師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管理、決策、監督以及評價,這可避免學校行政出于學校和自身的利益考慮,掩蓋學校的“丑聞”(掩蓋的結果是製造“次生丑聞”和對孩子的進一步傷害),成為性侵這類丑惡行為的保護傘。

另外,對於仍處於隱蔽狀態的性侵案,則需要通過學校加強教師的法制教育,以及日常學校的安全管理,來加以防範,家長和學校都應該注重對孩子的性教育,尤其是性保護教育,要告訴孩子,哪些行為(不管是出自誰)是對自己的侵犯,身體的哪些部位是不允許觸摸的,遇到侵犯行為要及時告訴父母、信任的老師等等。只有司法、學校、家長共同努力,各司其職,才能給孩子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的環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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