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6日 星期六

[評論]亂倫性侵犯的再犯率不能低估


沈政男(醫師、文字志工)
新竹發生性侵女兒的加害人出獄返家當晚立即再犯的悲劇,「家庭內性侵(亂倫性侵)」的防治有待加強。
台灣的性侵害防治體系歷經十幾年來的實務操演、輿論監督,已有長足進步,以新聞中的案件來說,該名父親出獄前應已接受再犯危險評估,若無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才能返家,接受社區追輔導與治療。
而為因應屢有加害人出獄,尚未向警察機關報到便已再犯的狀況,也已採行「無縫接軌」方式,在加害人出獄前將案件移交地方政府。
但事實證明,新聞中的家庭還是從防治體系的縫隙中掉落,原因或許就在於防治單位輕忽了家庭內性侵的相關危險因子。
家庭內性侵以新聞中的父親性侵幼女最常見。許多動物都已演化出避免亂倫的生物機制,而人類更有社會道德約束,但亂倫性侵並不少見,台灣每年通報上千件父母性侵子女案例,而未通報的黑數更是難以估計。
為什麼這些父母會做出此種難以想像的惡行?通常須考慮四種因素:加害人有無戀童癖?家庭內有無避免亂倫的機制?加害人尋找配偶的機會如何?以及是否有反社會人格。
文獻上一般認為亂倫加害人的再犯危險較低,容易讓防治單位掉以輕心。事實上新聞中的加害人十年前性侵八歲女兒,須注意罹患戀童癖之可能(極難矯治);此次犯刑發生在加害人返家當晚飲酒之後,而酗酒正是亂倫再犯的危險因子;加害人的妻子、兩個女兒都有智能問題,家庭內反亂倫壁壘脆弱,但防治單位竟讓其出獄當天立即返家,即使隔天立即啟動社區追蹤都已來不及,未免太過大意。
此案件凸顯家庭內性侵案的防治,必須從加害人與被害人兩端同時進行,若家庭結構與功能不足,應讓兒女接受寄養安置,而非再與惡狼父親生活在同一屋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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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白玫瑰運動喧騰的時候,輿論對於性侵犯刑後治療舊案(刑法於 95 年增訂刑後治療),如何適用刑後治療條款,莫衷一是。
社會當然希望高危險再犯者出獄後一律接受刑後治療(留在特殊醫療單位,不准出來),但法界咸認「刑法不溯既往」,刑後治療不能適用於修法前舊案。
當時只有我寫文章指出,把刑後治療訂在刑法,根本就搞錯方向,應該並訂在性侵害防治法,由行政裁量,就無不溯既往問題。
精神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都是類似法律,有無不溯既往問題?根本就沒有,只要須要強制住院,法律制定前後的患者都適用。
後來果真把舊案的刑後強制治療法條,增訂在性侵害防治法 21-1 條,結果新案適用刑法,舊案適用性侵害防治法,一罪適用兩法,蔚為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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