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的社會-性侵防治 還要加把勁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侵害案件的刑法修正,擴大「兒少被害人年齡門檻」,學界咸稱務實,惟其中刪除「違反其意願」雖本旨希望消除模糊空間,但因與當年修法婦女團體「婦女自主權」倡議仍未盡相同而生疑慮,法務部仍應溝通。
社會立法乃隨著社會意識而來,伸張者並不僅是社會正義,更有彰顯所要保護法益背後社會意識。「性別主流化」與「兒少保護」等社會意識,幾十年來漸為主流,尤其是婦幼安全保護,雖社會立法保護眾多,但執法過程卻處處充滿罅漏與不足。例如:要求檢視未成年人之抗拒意願,導致定罪率降低;缺乏有效的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導致近廿年來強制性交被害人,有將近六成集中在十八歲以下的女性未成年人;以民國九十三年至九十八年間的再犯統計為例,性侵害案件受刑人出獄後再犯比例高達四二.五○%,顯示現行刑前、刑中、刑後的強制診療制度仍未落實。上述幾項事實,並非婦幼安全保護立法之不足,而是在制度設計或是人為執行當中,是否真的融入「婦幼安全保護」的社會意識於其中。
筆者多年來不斷結合學者專家擬定相關防治性侵害對策,並明確要求政府應盡速修訂性侵害法規、成立性侵害專業法庭、提升被害人訴訟地位、強化司法官知能訓練、培育性罪犯診療專家、落實性罪犯監控預防等六大訴求。欣見行政部門針對第一項訴求已有回應,但後續五大訴求仍須請政府積極研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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