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剪報] 性侵累犯 適用舊法較難管

中國時報  2011.03.22
性侵累犯 適用舊法較難管
中央社

     雲林縣林姓性侵犯才剛出獄,涉嫌性侵國中女學生後殺害。法務部指出,林嫌於民國91年犯下性侵案,適用舊法刑前強制治療,於獄中治療3年,刑滿出獄後由雲林縣政府接續輔導。

     雲林縣某國中女學生失蹤疑遭殺害案,斗六警分局今天宣布偵破,有性侵前科的林姓嫌疑人,坦承將女學生殺害後棄屍,警方在彰化縣溪州鄉一處空地尋獲屍體。

     性侵犯林嫌才剛出獄後又再犯,依照95年7月1日上路的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性侵犯若刑滿仍被評估具有再犯高風險,出獄後必須集中在醫療院所接受「刑後強制治療」,並每年評估直到獲評估為再犯危險降低,才能重返社會。
     但林嫌於85年第1次性侵未成年少女,被判刑5年8個月,89年假釋出獄;91年持刀於斗六一處工業區性侵女子,被判刑9年,接受舊法的「刑前強制治療」,不適用新法「刑後強制治療」。

     法務部矯正署官員表示,林嫌於91年犯下第2次性侵案,經整整3年治療後,仍被醫生評估為高危險再犯群。但因林嫌適用舊法,依法於刑期服滿後出獄,監所人員再將林嫌資料函送雲林縣政府接續輔導。

     另外,由於林嫌是刑期服滿出獄者,因為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僅對緩刑中、假釋犯、受保護管束者配戴電子腳鐐,因此林嫌出獄後未受科技監控。

       林嫌今年2月2日刑滿出獄後,卻又犯下第3次性侵。法界人士指出,性侵犯患者多半無法治癒,未來可望通過引入美國「梅根法案」精神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修正草案,對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且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者,擬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防止類似案件發生。100032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