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資源 婦幼安全空談
去年國內才因為性侵兒童輕判的案例頻傳而群情激憤,由臉書網友號召的「白玫瑰運動」,總算引起總統與行政、立法、司法各院的注意,研擬修法與其他改善措施。不料「白玫瑰運動」的訴求尚未付諸實現,又傳出多起女童遭性侵事件,國人也才驚覺到維護婦幼安全的社會資源,是多麼的欠缺!
雲林甫出獄的性侵犯姦殺國二女生的慘案,讓人看到所謂的性侵犯電子監控或強制治療,完全不適用於像林國政這樣刑滿出獄,犯罪時間又在修法之前的性侵犯。不管他們再犯危險多高,只要不是處以極刑,他們總有出獄的一天,只怕又有婦女兒童要遭殃。在雲林縣長道歉,承諾調查究責後,如果我們以為這一切都是因為雲林縣或法務部的公務員行政疏失所造成的,恐怕只是昧於「徒法不足以自行」的事實,找幾個代罪羔羊罷了。
我國在二○○五年訂定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由於人權團體的強烈反對,與當年婦女團體期待的《梅根法案》差異甚大,不僅適用對象少、登記期間只有七年,不僅不公告,僅提供學校或兒少福利團體申請查詢,查詢時還需要當事人(性罪犯)的同意。以至於實施六年來,向警察機關查詢的數量寥寥可數,這樣的辦法對性罪犯究竟能發揮多少控制的功能,大家心知肚明。
民國八十六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之後,依法在各縣市成立的防治中心或縣市警察局的婦幼警察隊,長期在社工與女警員額嚴重短缺困境下慘澹經營,如何對出獄或假釋的性罪犯進行有效的監控輔導?至於刑後的強制治療,更是在法有明文規定之後,法務部一旦找到合適地點,立刻遭居民反對,而遲遲無法建立治療機構。原有的良法美意,都只是空談。
以對性犯罪防制最力的美國為例,挹注的資源,無論是法律的周延與效力,或人力配置上,皆能符合打擊犯罪的需要。除了《梅根法案》外,美國在防制對兒童性侵害犯罪的聯邦法,從一九九四年就開始有針對《侵害兒童或性暴力罪犯登記法》、一九九八年的《兒童性侵害防制法》、二○○○年《校園性犯罪防治法》;二○○三年在保護法中明訂各州均要有網站處理性罪犯登錄資料,聯邦則由司法部建立連結各州的資料庫統整全國的性罪犯資料。
二○○六年美國通過的亞當華許兒童保護法,更要求司法部成立性罪犯判刑、監控、逮捕、登記與追蹤辦公室,簡稱SMART。負責統一各州在執行梅根法案時性罪犯登記列管的標準。不僅法令周延環環相扣,在人員的配置上也要能因應執法需求。例如紐約州刑事司法中心的性罪犯管理辦公室,即有二十四個專職人員負責性罪犯登記事宜。
對兒童的性侵,是人神共憤的萬國公罪,人人得而誅之,必欲除之而後快。但是不管國內外的統計都發現:超過八成的性侵被害人都是被熟人性侵,家暴與亂倫更是兒童被性侵的主要原因之一。研究早已證實:除了極少數病態的性罪犯外,安定的工作、完整的支持體系,最能夠讓性罪犯不能、不敢也不必再犯。
針對陌生人性罪犯監控的《梅根法案》,究竟對遏阻兒童性侵有無具體成效,各國的評估報告已經陸續發表,我國在激情跟進之前,似可先行審慎評估,以免寄望過高。即使美國投注如此龐大的資源,性侵害案件仍時有所聞,偵破率仍低。但最重要的是,在兒童架構一個安全成長環境時,除了修法之外,更應該配備執法所需要的人力資源,以免形同具文。
(作者為警察大學教授,美國布魯金斯研究院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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