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資訊]家庭暴力相關處理程序

文 / 劉孟錦律師

【台灣法律網】

家庭暴力的形式有很多,常見的家庭暴力有下列幾種:


(一)婚姻暴力
所謂婚姻暴力,係指發生在配偶之間的虐待行為。廣義的婚姻暴力,不僅指現配偶之間的虐待行為,還包括前配偶、同居男女之間的虐待行為。婚姻暴力中的虐待行為,包括身體虐待、言語虐待、性虐待及精神虐待行為。婚姻暴力的施暴者大部分是男性,包括先生、前夫、同居人等;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包括妻子、前妻、同居人等。婚姻暴力發生在各種種族、年齡層、宗教、教育程度及經濟收入的家庭,並不是只有那些低教育程度、低收入的婦女才會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常會循環發生,若男女雙方沒有接受持續性的治療,暴力不僅會持續而且更加惡化。

(二)兒童暴力
所謂兒童暴力,係指兒童的父母、親友對兒童的虐待行為。兒童暴力,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疏忽及性虐待。兒童性虐待,包括身體接觸及非身體接觸。身體接觸,例如不舒服的身體碰觸、親吻、愛撫身體、撫摸生殖器、口交、性交或強暴等;非身體接觸,例如言語挑逗、裸露、強迫兒童看A片或色情圖片、利用兒童從事性活動,如拍裸照、拍色情片、現場春宮表演等。

(三)手足暴力
所謂手足暴力,係指發生在兄弟姊妹間的虐待行為。廣義的手足暴力,包括了兄弟姊妹間、配偶之兄弟姊妹間及與兄弟姊妹之配偶間等平輩間的虐待行為。手足暴力包括身體虐待、言語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

(四)老人暴力

所謂老人暴力,係指子女對年老父母的虐待行為。廣義的老人暴力,包括了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等尊親屬的虐待行為。常見的老人暴力行為,例如毆打、恐嚇、疏忽、不當照顧等行為。
 
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保護令)

文 / 蔡尚樺律師
 一、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第2條規定,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其中,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有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以及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養子女)或直系姻親(婆媳)、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皆包括在內。(家暴法第3條)


因此,縱然「已離婚」或是「同居男女朋友」間的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仍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

二、家暴保護令的種類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一)通常保護令:原則上是由被害人聲請,須經過法院審理之後下裁定(即須言詞辯論),期限為一年以內,但可再聲請延長一年以內,並以一次為限。是三種保護令中時效最長者。(家暴法第15條)

(二)暫時保護令:原則上亦是由被人聲請,是法院為保護被害人,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所核發的暫時性保護令,故得不經審理程序(得直接依驗傷單等書面資料下裁定)。期限為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家暴法第16條)

(三)緊急保護令:是指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所聲請之保護令,且於夜間或休息日亦可;故亦得不經審理程序、期限亦以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家暴法第16條)

三、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聲請權人:
1.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原則上由被害人聲請,但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2.緊急保護令:僅得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所聲請之。


(二)何處聲請:
1.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由被害人聲請,故須於上班時間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管轄法院提出。
2.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得於家庭暴力發生時,向警察單位報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所聲請,且於夜間或休息日亦可為之。


(三)特殊情況
1.暫時保護令聲請時,被害人亦得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代為轉呈法院保護令聲請狀。
2.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家暴法第16條)(亦即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並經法院准許核發後,法院將會另訂期日審理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被害人不須另為聲請)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否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


為加強照顧婦女福利,扶助特殊境遇婦女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總統於89年5月24日公布「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依該條例的規定,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之婦女,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玆分述如下:

(一)申請人之資格
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

(二)傷病醫療補助
1.申請要件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2.補助標準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2)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3.申請手續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三)法律訴訟補助
1.申請要件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助。

2.金額標準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3.申請手續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

(四)申請之限制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者,申請家庭扶助項目,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不予重複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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