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5日 星期五

[剪報]情婦抓小四 撞門才知是愛女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邱姓男子與徐姓女業務員搞婚外情,還劈腿徐女年僅十七歲女兒,甚至還「侵門踏戶」到徐女住處和徐女女兒發生關係,被徐女發現,邱某簽下悔過書和五百萬元本票息事寧人,因徐女加碼要求六百萬元遮羞費,雙方因而撕破臉,邱男被控性侵,一、二審判邱無罪,但更一審至更三審都認定有罪,台南高分院更三審改判三年六月,仍可上訴。 開設工廠的邱姓男子(四十五歲)與公司徐姓女業務員(四十歲)發生婚外情,為了照顧徐女,將徐女弟妹及一對兒女,一家五口全部安置到工廠上班。 不料邱又喜歡上徐女女兒,並在九十四年間,趁出差機會,將徐女女兒拉到汽車旅館性侵得逞;邱事後要求她不要說出去,否則全家都會沒工作,少女為息事寧人,前後在汽車旅館及住處發生十餘次關係。 九十五年六月,邱男又前往徐女住處,掩入少女房間與少女發生關係,不料因聲音過大,引起徐女懷疑,入房查看,在陽台發現下半身赤裸的邱男,兩人關係才曝光。 事後邱男除寫下悔過書,並交出五百萬元本票和解;但因徐女加碼要求六百萬元遮羞費,邱不從,徐女因而提告。 台南地院認定,少女與邱男發生關係時,並沒有逃跑,加上事後兩人還密集聯繫,認定是合意性行為,判決邱男無罪;女方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審仍判無罪,女方再提上訴,更一審、更二審則以邱說詞前後不一,測謊未過,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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