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 星期一

[剪報] 性侵強制治療 德國新制可借鏡


性侵強制治療 德國新制可借鏡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唐筱恬台北17日電)政府準備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讓強制治療可回溯,法界憂心恐違憲。德國去年完成最新立法,讓性犯罪的刑後治療,以民事安置的法院程序處理,值得台灣借鏡。
德國對於刑滿後仍具高風險的性罪犯處理,早有設計一套「保安監禁」處分,將被評估為高危險的性罪犯收容在監獄,與社會隔離。但歐洲人權法院2009年認定德國的作法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今年據以判定違憲,讓德國必須找出新的因應方式。
長期研究德國處理性犯罪議題的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接受中央社專訪表示,她今年暑假特別到德國考察,發現德國已於2010年10月另立新法,將性罪犯的刑後相關措施,由刑事監禁性質轉為醫療性質,以符合治療目的。

她指出,德國的新法,翻譯成中文應稱「治療及安置心理精神疾病之暴力犯罪人法」,這部法律對於性犯罪者,規定經綜合評估,若出獄後仍可能對他人生命、心理、性自主權產生危害者,可由行政機關向地區法院的民事庭聲請,法院可以宣告他們進入適當安置處所接受治療。
盧映潔表示,德國原本的保安監禁屬刑事性質,一經刑事庭法官宣告保安監禁,當事人即使刑滿,仍必須監禁於監獄。縱使德國評估嚴謹、每年被宣告保安監禁者屈指可數,但仍被認定違憲,主要就在於保安監禁的無限期,雖然每2年評估1次再犯風險,但只要風險未降,即無法終止執行,形同終身監禁。
新舊制最大差別,盧映潔說,在於新制改由民事庭法官處理,法官需先與當事人、家屬、專家以共同商談方式,訂出完整治療計畫,再宣告安置治療,治療期限最長1年,到期前完成評估,再由法官決定是否延長,對當事人多一層保障。當事人雖仍與社會隔離,但場所不能是監獄,而是具備足夠治療措施的封閉性場所。
此外,盧映潔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宣告保安監禁違憲後,訂有2年的日落條款,新制可望於2013年開始運作。
政府準備修性防法,讓強制治療可實質回溯,避免一些無法適用刑法「刑後強制治療」的高危險者成為漏洞,但無論是刑法或性防法的強制治療,性質幾屬「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特別是無限期將人隔離治療及回溯既往,更可能引發違憲爭議。德國的新措施,應該值得台灣借鏡。10009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