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 星期四

[剪報] 性侵精神分裂女兒 獸父無罪改判九年


性侵精神分裂女兒 獸父無罪改判九年

  •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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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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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馬瑞君/台中報導】
     彰化縣一名「獸父」,被控罹患精神分裂症女兒自國三起對她性侵,使用簡便雨衣當保險套,還在餐廳廁所對其性侵;被害少女在反覆就醫過程中,道出被父親性侵經過,一審判七年十月徒刑,二審認為少女患病證詞反覆,改判無罪。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依據醫師鑑定,認為少女遭性侵可能性高,改判九年徒刑。
     案件爆發在彰化一鄉下村落,村民得知後議論紛紛,現年已廿二歲的被害人早已離家、與父親隔離,在醫院一面治療、一面工作;被害人父親從頭到尾矢口否認犯案,開庭時還請法官「還他清白!」強調女兒得精神分裂症已經讓他很痛苦,「怎麼可能像畜生一樣,性侵自己的女兒?」
     被害女因患病曾前後到四家醫院就醫,在其中三家醫院都主動向醫護人員提及「被爸爸性侵」,若情緒狀況較不好時,則會說「不要強暴我、不要看我是弱者欺負我」、「我要幫我爸爸生小孩」;還曾寫下便條紙「曾經爸爸會對我做出不禮貌行為,心裡有點不平衡」。一審時,被害人作證、清楚描述「最痛的」一次;還有一次全家人去溪湖餐廳吃飯,爸爸在餐廳廁所對她性侵,但還為父親求情,「不希望爸爸被關!」被害人父親被依趁機性交罪等判處七年十月徒刑。二審認定被害女因罹患精神分裂症、證詞反覆,加上沒有其他佐證,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請負責被害女診治的精神科醫師作證,醫師認為被害女有羞恥感,覺得說出被性侵很丟臉,大都是醫護人員詢問她才會說,應是她親身經驗。合議庭因而認定被害女父親確有性侵犯行,改判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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