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7日 星期日

[剪報]女子遭父親強姦達10年 大學交男友後被威逼分手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張某(化名)趁妻子不在家,多次強姦親生女兒,從女兒12歲起長達10年。即使在女兒上大學與男友交往後,張某仍糾纏不休。女兒最終將此事告訴母親,母女倆到公安機關報案。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以強姦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7年。

現年55歲的張某具有大學文化程度,他第一次強姦親生女兒時,女兒年僅12歲。當晚,張某趁妻子不在家,弄醒熟睡的女兒實施強姦。事發後,女兒因為年齡小,平時經常遭到父親的體罰甚至毆打,且感覺母親在家中也沒什麼地位,她認為就算把事情說出來,母親也幫不了自己,就忍氣吞聲沒敢告訴母親。

自此以後,張某經常趁妻子不在家實施強姦。其女兒考上大學後,就住在學校儘量不回家,以此來躲避父親的侵害。後來,張某發現女兒交了男朋友,就威逼女兒與男朋友分手。女兒不堪其辱,最終將自己多年來一直被父親強姦的事告訴了母親。

母親這才回想起來,女兒小時候經常問“媽媽什麼時候回家”,總是希望媽媽早點回家,節假日不願意讓媽媽出門。她說,因為張某多年不上班,女兒從小到大主要由張某教育,張某經常打孩子,還對孩子進行體罰,女兒從心裡害怕張某,小時候只要張某看女兒一眼,女兒就不敢鬧了。女兒曾跟母親說:“媽媽有事情我也不跟你說了,說了我爸爸就對我更不好了。”


女兒最終在母親的陪同下向警方報案。當晚,張某被警方抓獲。據家人反映,張某沒有精神病史,但性格偏執,偏激得有些病態,他想做的事就一定要做,總認為別人都很世俗,只有自己不世俗。經過精神病司法鑒定證實,張某實施違法行為時精神狀態正常,辨認和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據悉,案件審理期間,張某翻供,否認與女兒發生過性關係,稱被女兒陷害。法院查明,被害人的陳述能夠直接證實其家庭情況及遭到張某多次奸淫的事實,張某在偵查階段曾供認其與被害人發生過性關係,後期翻供,但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張某所稱其系受到被害人陷害的辯解違背常理。

法院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綜合在案證據進行分析,被害人的陳述具有可信性,認定張某的強姦事實成立。
法院認為,考慮到張某對女兒實施性侵害的時間長達近十年之久,且部分犯罪行為系奸淫幼女,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市二中院終審以強姦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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