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長期性侵2幼女 判5年8月
陳界良/台中報導
一名單親爸爸涉嫌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到九十七年十一月間,在住處對兩名年僅十二歲、十一歲女兒伸魔爪,每周約二、三次,性侵女兒各達一百次以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結,判處獸父五年十個月有期徒刑,但較一審判決,減輕二個月。
這名男子與妻子分居後,自己與四個孩子同住,涉嫌自九十六年八月起,利用就讀國小的女兒年幼無知,在住處的房間內對大女兒性侵得逞,同年十月更開始將魔爪伸向小女兒。他與子女同睡一張床,時常利用半夜其他孩子熟睡時,叫醒女兒起來性侵。
檢警偵查時,這名男子矢口否認性侵兩個女兒,但父親未通過測謊,驗傷發現兩人的處女膜內均有舊傷痕,他的說詞未被法官採信。
法官認為,這名獸父利用兩女兒年幼懵懂,行淫逞慾,摧殘年幼子女身心甚鉅,且事後否認犯行,審結後判處五年十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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