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性侵 一審判17年半 | |
2010/09/03 20:09:39 | |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3日電)林姓男子從去年9月起性侵未滿14歲的繼女7次,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承審法官表示,47歲林姓男子在民國97年5月與妻子結婚後,因為感情不睦,經常口角,男子表示為了要報復妻子,竟性侵妻子上一段婚姻所生下的女兒。 法官指出,根據調查,男子從去年9月起到今年5月,共性侵未滿14歲的繼女7次。男子坦承第1次時內心相當後悔,但是後來演變成無法控制,加上覺得「又不是自己所生的女兒」,因而合理犯行。 法官表示,男子今年5月又在家中施暴時,被返家的妻子遇見,才揭露這起泯滅人性的惡行。妻子除報警,並訴請離婚。 法官表示,男子違反家庭倫常,不管繼女心理人格發展,因此決定從重量刑,處以有期徒刑17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990903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