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 星期五

[剪報] 家暴性侵兒 可免扶養父母 修法改寫「孝順」觀 過來人李明依叫好


家暴性侵兒 可免扶養父母

修法改寫「孝順」觀 過來人李明依叫好

2009年11月06日蘋果日報



藝人李明依在自傳《華西街的一蕊花》提及曾被父親和同父異母的大哥性侵,她認為這項修法很好。
【綜合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民法》及《刑法》修正草案,將父母與子女的扶養行為調整為「相對義務」,子女若曾遭父母性侵、虐待、遺棄或其他不法侵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若不扶助、養育或保護曾對他們殺人未遂、性侵、虐待或棄養等行為的父母,也可免除遺棄罪的追訴。

政院通過

基於「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現行《民法》及《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父母虐待、性侵或遺棄子女的案件時有所聞,受害子女在成年後卻仍可能面對加害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撒鹽。 

受害女憂:如何舉證

藝人侯炳瑩自稱童年曾遭家暴,她贊成修法,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納為相對義務。
藝人侯炳瑩自稱童年曾遭家暴,她贊成修法,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納為相對義務。
媒體曾報導基市一婦人三十三年前遺棄八個月的女兒程祖宜,去年突現身要求女兒將名下財產過給女婿,方便她申請低收入戶被拒後,婦人反告女兒棄養,提出民事訴訟,讓女兒氣憤又傷心,目前全案由法院審理中,《蘋果》昨無法聯絡上程女。
律師林瓊嘉表示,立院修法後,未來程女可據此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只是,未來老人扶養義務將由全民埋單,連我們口口聲聲要做的「家庭重建」也會出現矛盾和困難。林瓊嘉認為,必須注意副作用,例如這個拋棄女兒的母親,當年是否有不得不逃離的時空背景,「若單就離開女兒三十三年,就必須受到被遺棄的對待,是否不近情理?」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昨表示:「天下有不是的父母,扶養也不是絕對的義務,而是相對義務。」她說,先進國家已經這樣做了,台灣現在才起步,遲了很多年,希望朝野立委盡速完成修法。
從小即遭受父親家暴,直到高中才向警局報案的小香表示,「草案立意良好,但要怎樣執行?曾經報案的人還有證據證明,若是長期隱忍的弱勢者,要怎樣維護權益?」她也擔憂,若遭不肖子女濫用,會不會影響真正受害者的權益?至於草案通過後會不會申請?現仍與父親同住、已二十六歲的小香說:「不會,如果不撫養爸爸,會被冠上不孝罪名。」 

「扶養應是相對義務」

藝人李明依在自傳《華西街的一蕊花》提及曾被父親和同父異母的大哥性侵,對這項修法,她說:「這條法案很好,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也讓被傷害的孩子多一個保障和選擇。」
另一藝人侯炳瑩自稱童年時曾遭家暴,她昨表示:「我贊成目前通過的修正草案,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納為相對義務。」她強調:「當傷害已經大到不能彌補時,若只是用執著的教條逼迫承受,豈不是又等於是另一個再度加害?」 

子女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條件

●請求條件
˙父母對子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為其他不法侵害。(依據此條文,未來子女也能以父親虐待母親或祖父母為由,要求法院減輕其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父母曾棄養子女。
●請求效果
˙法院依個案調整減輕子女扶養義務,若父母對子女犯有殺人未遂、強制性交、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重大情節,法院得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
●免除刑責
˙子女遺棄曾對其犯有殺人未遂、性侵害、虐待、棄養等犯行的父母,不罰。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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