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 星期一

[評論]幼童被性侵悲劇如何終結(摘錄)

文/陳嵐

 汙名化製造沉默羔羊

 “奸污”是一個典型汙名化受害人的詞匯。“性侵”一詞是近年來才被廣泛使用,在這之前,公共話語體系使用的是“奸污”。這裡隱含了一個意思,被性侵者從此“汙穢”,被汙染不潔了。受害人遭受到來自社會的二次傷害,實際上她/他是被與加害人一起審判。加害人或許可能被繩之以法,受害人卻終身被釘在恥辱柱上示。

 “如果我是你,我不會到處告狀,而是帶著女兒遠避他鄉,重新生活。”一位官員對女兒被性侵的家庭如是說。在中國式智慧中,這樣的苟且通融,是一種務實。然而,對於被害人的創傷毫無幫助。受害兒童的心理治癒通常有一個重要前提:“罪犯被懲治,他們由此感到安全,並獲得了內心渴望的公平和正義。”實際上,隱姓埋名或三緘其口的受害人並非真的融入了新生活,只是他們將創傷隱藏起來,很多時候,沒有得到伸張的痛苦會從壓抑狀態中跳出來,在生活的各個猝不及防的時刻製造新的傷口。

 要幫助這些羔羊,社會首先是要對被性侵的孩子們完完全全去汙名化。正如福柯所說:“性傷害必須降到在社會意義上和其他任何肉體傷害同等的程度,才能剝離其背後隱含的汙穢標簽,真正保護受害人。”性侵必須在法律意識和社會意識上僅僅等同于重大的肉體傷害,如被歹徒捅刀、被打劫的同等意義,而不是各種“從此毀了、從此不再純潔、不能再愛了、無法正常生活了”貌似同情實為定罪的定義。

2006年,筆者發表了一篇《冒死反抗強姦,是人類的恥辱》一文,曾引起全民大討論,就是旨在反駁“必須用生命捍衛貞操”的荒謬思想,曾有律師質問筆者:“一個女孩好比一朵玫瑰,你難道不想把一朵完美的玫瑰奉獻給你的愛人?”我答:“受性侵的女孩,和其他的女孩一樣完美,這一朵玫瑰和那一朵玫瑰,並無區別。如有區別,可能這一朵,更加勇敢堅強。”

在上世紀70年代時,歐美警察對於被性侵的婦女還帶著質疑和侮辱的態度,這使得鼓足勇氣報案的婦女裹足不前。法庭辯論中,被告律師通常會極盡所能地揭露或描黑受害人的私人生活,將受害人貶低為一個“蕩婦”來為性侵者辯護,後來,經過女權主義組織的再三要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裁定,在性侵案中,受害人的生活作風不在法庭出示或考量之列,以避免將一次刑事審判變成對受害人性道德的大審判。

 遺憾的是,在本土,以唐慧案為例,唐慧被性侵的11歲女兒的性道德,居然成為了某些媒體作出判斷時的重要考量依據。有若干媒體罔顧樂樂年僅11歲的事實,不斷強化樂樂身體成熟、不上學耽溺游樂、在溜冰場主動結識男性的各種細節,或明或暗地暗示樂樂自己“不是好東西”,這樣的邏輯和上世紀70年代歐美警察無異。“因為在一個男性權力社會下,對於敢於控訴自己被性侵的婦女,本身就是對男性性霸權的集體無意識的冒犯。整個社會的第一反應不是保護同情,而是本能地要給這個秩序的破壞者予以懲罰和規訓。”但隨著婦女人權運動的進展,多數國家都已經採用了較為文明的做法。當然,在伊朗等國,還存在更古老的野蠻做法:“將受害人也用石頭砸死。”——實際上,在公開輿論中審判質疑受害人是否“行為不端”與用石頭砸她也沒什麼本質區別。

 如果在法庭上、媒體上都可以合法地砸受害人“石頭”,我們指望羔羊不再沉默,奮起保護自己,那等於希望石頭上流出清泉來。扒光受害人的衣服用放大鏡拷問只會助長犯罪,讓更多羔羊忍氣吞聲,黃蓉沒有洪七公的幫助,也抵擋不了歐陽克,羔羊反抗豺狼的前提是給她穿上軟蝟甲。

圍欄在哪裡?

從124年前,第一部兒童福利保障法在英國誕生以來,21世紀被世界稱為“兒童的黃金世紀”,多數國家都成為《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也相繼出台了完善的兒童福利保障法,預防兒童被虐待和忽視。這樣的法律設計基於一個前提“零缺陷、零容忍”。甚至到了“寧可錯枉一千,也不放過一個”的嚴苛程度。 洞悉兒童心理學的專業社工更是鳳毛麟角。更重要的是,國家沒有設立庇護受虐兒童的專業機構,亦無相應撥款與立法,受虐兒童的去處、照料和保護都是一片空白,使得警方在執法時的大前提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儘量讓孩子回歸原生家庭。

同樣,家長也面臨孩子入學、擇校的困難,還面臨社會歧視的壓力,他們怎麼能勇敢地出來捍衛被性侵孩子的權利?  羔羊如果沒有機會脫離困境,羔羊怎麼可能開口哀鳴?  明代是我國理學最森嚴的時期之一。人人都是滿口仁義道德,但明代同時也是色情文化最昌盛的時期。各種文字、製品、器皿在今天看來也蔚為大觀。這反映了本國同胞的一個真實心理,“不可說,但可做”。

 一方面我們聲稱是消滅了妓女的國家,另一方面人人都看到遍地林立的小髮廊、大浴場。一方面禁止在主流媒體投放避孕套廣告,另一方面卻把人流廣告貼滿了校園周邊。情色文化透過所有的媒體在滲透,卻從未系統組織過性安全教育。雖然有白絲帶等組織在努力鼓與呼,但教育體系並沒有將其列入。

而家庭教育中,只有很少的父母懂得教育孩子“背心褲衩覆蓋的地方別人不能摸”,“要堅決拒絕別人的身體接觸”,大多數的中國父母,不僅僅不教會孩子建立自我保護意識,甚至還有意無意地毀壞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比如,一個初次見面的伯伯摸孩子的頭、摟抱孩子,孩子覺得彆扭,企圖掙脫,媽媽卻呵斥她,伯伯抱你是喜歡你!成人更在意的是自己的社會關係而不是孩子的自我意識,這個大前提都缺失了,保護就根本談不上了。孩子很小時就學會了“要聽大人的話”——在他們的潛意識里,成人意志是不可違抗的。城市家庭尚且如此,農村家庭打工尚無暇自顧,何況談“這樣羞死人的事呢?”筆者成立了“小希望之家”公益組織,將聯手多家公益機構,在上海、北京兩地社區率先開展“最務實的安全保護教育”,但所有的NGO組織努力,只能是杯水車薪。 立法、執法、福利保障、社工機制、輿論宣傳、NGO補充,形成一張天網,才可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兒童。

 歐美已有較為成熟的法律體系,用以預防兒童虐待與忽視——而兒童被侵害,基本上只出于這兩個因素:“虐待與忽視”。最大程度地杜絕這兩個因素,是兒童保護的基石。  設立專門的執法機構。國家注入專項資金。用于幫助脫離家庭的兒童,同時幫助無力自理的陷入貧困的家庭的孩子。前者是保證脫離了不合格的監護人的兒童有歸宿,後者是保證了窮困家庭孩子也能有飯、有醫、有教育,從而避免人倫悲劇。

涉及兒童保護的執法,通常需要極其柔性。專業社工必不可少。詢問、安撫、安置都需要兒童醫生、心理醫生的專業意見。

在美國,失蹤兒童的相片會以任何可能的形式投放,大到24小時新聞滾動播出,小到最新上架的牛奶盒。“保護孩子”是一個剛性底線,像“11歲的樂樂是否行為放蕩主動勾引男士”這樣的新聞描述,如在一個兒童保護健全的國家,記者或媒體會遭到一致的職業道德的抨擊,甚至可能被訴至破產。而在今天的本土,我們卻不得不目睹泥沙俱下、魚龍混雜的話語來歪曲基本常識,而這樣的歪曲,注定進一步造成混亂和撕裂。

(本文作者為專欄作家,編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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