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剪報] 性侵賠償排除亂倫 婦團喊停

性侵賠償排除亂倫 婦團喊停

2009-4-26 22:55 作者:史倩玲
2

加入書籤:Facebook twitter plurk Google yahoo windows-live funp hemidemi myshare

【記者史倩玲綜合報導】4月17日立法院開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將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對象。但性侵事件若證明為亂倫以及援交則排除補償。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排除條款並不合理,呼籲立法院立即停止審議。


紀惠容表示,勵馨基金會反對所通過的法務部版中的兩項排除條款,也就是排除補償事前合意的援交或性交案例,以及父母對子女性侵案例。


紀惠容指出,根據勵馨多年的實務經驗來看,家內性侵的個案比一般性侵案更難對外求助。家內性侵的被害人已經較為弱勢,立法院又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中明白排除亂倫受害人,明顯剝奪家內性侵被害人權益。排除條款對本來就難以現身爭取權益的亂倫被害人,更是另一種層次的迫害。


法務部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之所以設立排除條款,是因為擔心造成困苦家庭因為經濟因素,刻意製造性侵,藉此向政府求償換取金錢度日。但紀惠容指出,法務部的思維完全錯誤。因為困苦家庭要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亂倫性侵事件必須先經刑法判決確認。而犯下性侵案的父母,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被監禁之後,家中的經濟將立即受到影響。換句話說,亂倫性侵在被害人還沒得到金錢補償之前,就已產生重大損失,貧困家庭根本無法藉由亂倫性侵的行為改善經濟。


紀惠容指出,如果因為少數極端案例,法務部就把亂倫性侵被害人全部排除補償,根本是因噎廢食的作法。法務部應該將經司法判定為性侵害案被害人,全部納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補償對象;法務部也應該應積極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例如信託管理等,防範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而不是設立排除條款,讓亂倫性侵被害人損失法律上的權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