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弟弒父 法官酌情量刑 | |
2011/07/04 20:32:04 | |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4日電)發生在去年3月的屏東縣長治鄉曾姓姊弟弒父案,屏東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法官衡量曾女長期受父親性侵及家暴,減刑判處17年有期徒刑,曾姓少年處16年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協助曾姓姊弟弒父的曾女邱姓男友,處有期徒刑17年。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對曾女和邱姓男子提起公訴,求處無期徒刑,對於法官減輕刑期,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榮龍表示,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就法官判決理由決定要不要上訴。 這個案子發生在去年3月,曾姓姊弟因長期受父親家暴,而曾女又遭父親性侵,姊弟倆夥同邱男將父親迷昏後,載往高樹鄉焚屍。 判決書指出,曾女從小是家暴的目睹和受害者,父母離異後,又獨自承受父親的施暴,常做惡夢及出現憂鬱輕生念頭,精神科醫師鑑定已符合「慢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判決書指出,從證人提出曾女父親寫給曾女的書信「這又一張情書...妳總是讓我意亂情迷」等語,所述的內容及口吻顯非為人父對女兒的思念,而似男女之情,足認曾女所說是因被父親性侵而懷恨於心的犯罪動機,值得採信。 判決書指出,曾女犯案時才滿18歲,年輕識淺,犯罪情狀確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如果處以無期徒刑過重,因此酌量減輕刑期。 至於曾姓少年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求處15年徒刑,法官認為,曾姓少年經常被父親動輒辱罵、毆打,又多次目睹姊姊遭父親性侵害,所賺的錢又遭父親強行取走花用,長期對父親懷恨在心才行凶。 判決書指出,曾姓少年犯案後,對於行凶過程坦承,且羈押1年多,犯後態度良好,年紀尚輕,思慮未周,且沒有不良紀錄,不過,弒父手段凶殘,也沒有在警方調查時第一時間坦承犯行,因此處16年有期徒刑。 曾女26歲的邱姓男友策劃殺死曾父,法官認為手段凶殘,但事後一再表示對被害人及家屬深感歉意,並賠償新台幣60萬元,且死者姊姊也出庭求情,希望給曾女和邱男自新機會,從輕量刑,因此依殺人罪判處邱男17年有期徒刑。1000704 |
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剪報] 姊弟弒父 法官酌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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