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父親當「女友」 弒父焚屍獲減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曾姓男子去年3月間遭女兒和邱姓男友迷昏後殺害焚屍,法官考量曾女從小即遭父親性侵,父親還把他當女友看待,遭遇令人同情,雖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但仍主動減刑,分別判處曾女、邱男17年有期徒刑。
曾女父母12年前離異,曾女原與媽媽同住,後因媽媽再婚,8年前曾女10歲時改與父親同住,期間遭父親性侵。3年前,曾女利用學校建教合作機會,脫逃曾父掌控,離家與母同住,前年認識邱姓男友並同居。
去年1月間,曾女將她遭父親性侵的不堪過往告知男友,並說希望父親「在地球上消失」。同年3月15日,邱提議用安眠藥迷昏曾父再燒死他,曾女同意。同月19日,邱駕車到曾父住處,將安眠藥放入飲料中讓對方喝下,再購買汽油。20日凌晨確認曾父不醒人事,用童子繩綑綁後放入汽車行李廂內,載往屏東縣高樹鄉殺人焚屍。
法官認為,曾父曾寫過類似情書的信給女兒,把女兒當做女友,另考量曾女剛滿18歲,身心受創,思慮欠周犯下大錯,處境令人同情,加上死者姊姊也出庭求情,希望給2人自新機會,因此依法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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