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淑惠╱台中報導】苗栗縣一名父親三年前與妻子離婚後,帶著六歲女兒同住,卻多次趁幼女睡覺時,拿藤條或蒼蠅拍等物,隔內褲戳女兒下體,女兒因害怕而在內褲墊衛生紙企圖自保,被阿姨發現,才揭發獸父行徑。台中高分院昨認定獸父自二○一○年二月起,每月猥褻女兒一次,共十六次,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應執行五年四月。
判決指出,三十四歲的獸父三年前與妻子離婚,六歲幼女與他同住,但獸父竟趁女兒偶爾與他同睡一樓房間機會,趁女兒睡著後,拿藤條、蒼蠅拍的把手,隔著女兒內褲戳弄女兒下體,睡夢中的女兒常被弄得痛醒,哭問:「爸爸你在做什麼?」、「好痛」、「爸爸你為何要弄我?」男子才罷手。
辯女兒作夢栽贓
因女童害怕又不知如何求助,天真的在內褲內墊著衛生紙想保護自己,直到前年五月中,女童到外婆家,阿姨和外婆看見女童走路怪異,上廁所後,還要用衛生紙墊在內褲裡,阿姨詢問,女童才說出因爸爸會拿藤條、蒼蠅拍戳她下體,墊著衛生紙才不會痛。女童阿姨得知後,氣憤報警並帶女童驗傷,女童檢驗後雖處女膜完整,但下體有「小紅色點似出血性結痂」,檢警以女童的陳述與驗傷報告吻合,將父親起訴,但獸父否認犯罪,辯稱應該是女兒作夢誤會,一審法官委託刑事局對獸父測謊,針對「拿藤條、蒼蠅拍」、「隔著內褲」、「戳女兒下體」,獸父都未通過測謊,因而坦承犯案。
狎16次判刑5年
一審法官指獸父以藤條、蒼蠅拍等物,隔著女童內褲撫弄,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屬猥褻行為,雖未達強暴、脅迫等程度,但女童未滿七歲,對性意識仍懵懂無知,父親行為已違反女童意願,認定獸父自二○一○年二月起,至二○一一年五月,每月戳弄女兒下體一次,共十六次,每次判刑三年六月,應執行六年十月。父親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考量,父親僅國中畢業,且事後賠償一萬元與前妻和解,改判應執行五年四月。
特殊性癖應就醫
精神科醫師王志中說,這名父親可能有以這種挑逗方式才能引起性慾的特殊癖好,也有可能想對女兒性侵但又有顧忌,而以藤條、蒼蠅拍代替;但無論如何,把女兒當成洩慾對象,父親的認知和性觀念已偏差。若個人的特殊性癖好,已侵犯他人,就須接受治療。
獸父異物性侵案例
★2013/01/17:一名有碩士學歷的父親,藉口要讓11歲的女兒胸部長大,不僅揉捏女兒胸部,甚至還以鉛筆和木棍等物,性侵女兒及9歲兒子,獸父還辯是管教兒女的體罰,被依強制性交等罪判19年。★2011/09/09:台中林姓男子稱6年沒和妻子行房,竟逼8歲幼女模仿A片穿絲襪幫他口交,或在絲襪褲底剪洞直接性侵,還變態地拿家中猴子布偶的尾巴,插入女兒下體,被判刑18年。★2007/05/01:一名父親長期性侵9歲女兒,為嫁禍前妻男友,竟用牙刷、水管伸入女兒私處製造傷口,被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重判14年。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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