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台灣婦女網路論壇
「強暴迷思」意指社會上普遍流傳,有關強暴事件的以偏概全、似是而非的理論或觀點。不論中外,「強暴迷思」可謂俯拾皆是,種類繁多。
筆者整理一些較為常見的「強暴迷思」,根據其內容,歸類如下:
1.有關強暴事件的迷思
(1)強暴的目的是為性慾的滿足。
(2)強暴多是因一時衝動而臨時起意的。
(3)有些強暴行為是可以被諒解的。
(4)大部分的約會強暴控訴,頗令人懷疑。
(5)強暴事件多發生陌生人之間。
(6)強暴案件的成立,須有武器或是暴力的證據。
(7)強暴的後果,並沒有那麼嚴重。
2.有關強暴加害人的迷思:
(1)正常的男人不會強暴女人。
(2)強暴女人的男人是心理不正常的。
(3)男性因為無法控制性慾,不會強暴女性。
(4)只有少數的男人會強暴女人。
3.有關強暴受害人的迷思:
(1)女人若奮力抵抗,男人絕無法得逞。
(2)婦女若無反抗,就不算強暴。
(3)好女孩不會被強暴。
(4)被強暴的女性,一定是穿著暴露或行為不檢。
(5)女人會為某些原因,謊稱受暴。
(6)女人喜歡帶有強制性的性行為。
(7)女人說「不」,只是故作矜持。
一些實證研究,試圖從各式各樣的「強暴迷思」中,歸納出一個系統,Field
(1978)認為「強暴迷思」代表多面向的(multi-dimensional)社會態,故從實證資料中分析出下列因素:(1)女性預防受暴的責任;(2)對施暴者的懲罰;(3)受害人引致的強暴;(4)性慾是強暴的動機;(5)施暴者的正常性問題;(6)對受暴婦女的負面評價;(7)婦女的反抗角色
。
William和Holmes (1981),在他們的經典之作The Second
Assault中也從事相同的努力。他們研究發現,「強暴迷思」包括下列面向:(1)對「性」的看法;(2)對女人的懷疑;(3)對受害者責難;(4)對施暴者的看法等等。Ward
(1988)探討香港大學生對害受暴婦女的觀感,發現下列幾個特質:(1)責難受害人;(2)懷疑受害人;(3)鄙棄受害人;(4)貶抑受害人;(5)淡化強暴事件。
羅燦煐(1994)研究美國大學生對強暴的態度,發現「強暴迷思」具有正列幾個主題:(1)對受暴宣稱的嚴重性及真實性打折扣;(2)強暴乃源於生理需求,為性慾所驅;(3)施暴者多為心理不正常;(4)受暴婦女失去名譽與價值;(5)受暴婦女(引誘犯罪)的責任;(6)責怪受暴婦女。
綜上所述,「強暴迷思」乃一多向面性的態度結構,在強化社會文化對於強暴的刻板印象中,扮演下列功能:(1)對強暴行為合理化;(2)對受暴後果的淡化;(3)對受暴婦女的責難;(4)對受暴宣稱的懷疑;(5)對施暴男性的寬容。(羅燦煐,1994)
美國女性主義者指控:強暴神話締造「支持強暴的文化」(rape-support culture),鞏固男性權控的文化基礎。(Alford
& Brown, 1985: Girffin, 1972; Marolla & Scully, 1982,
1986)他們認為,強暴神話為男性性暴力提出合理化的解釋,將強暴事件的發生歸咎於女性的不當言行或疏忽,並將暴後果輕描淡寫化,以減輕男性在強暴行為上的責任與後果。因此,女性主義者指稱強暴神話為男性性暴力提供文化後盾,間接支持或鼓勵男性性暴力。(Burt,
1980; Brownmiller, 1975; Weis & Borges, 1973)
(三)性愛腳本(sexual
scripts)
父權主義的社會文化,不僅決定男女兩性的相對價值,並且界定男女兩性互動的儀式腳本。傳統的性愛儀式要求男性扮演「主動」、「堅持」甚至「強制」的政擊性角色。期待女性扮演「被動」、「拒絕」以及「監視」的守門人的角色。在此性愛腳本中,男性被賦予「性愛求取權」(male
sexual access rights) (Mahoney et al; 1986),而女性則責以「象徵性的拒絕」(token
resistance)演出。因此,許多約會強暴的加害人,無法接受自己的行為構成強暴罪行,有些甚至宣稱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麼。(Parrot, 1989;
Doss, 1988)美國一項調查大學生對強迫性性行為(forced
sex)態度的研究發現,美國大學生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強迫性性行為是可以被接受的。這些情況包括:當女方原同意發生性關係,但後來卻改變主意(13.6%);當雙方只與彼此專一約會了一段時間後(24%);當女方容許男方碰觸她的下體(24%);當方去碰觸男方的下體(29%);當方各自意寬衣解帶(35%)。
另一項類似研究,則以青少年為探討對象。結果顯示,美國青少年對強迫性性行為的容許度比大學生更,大這種現象在少男中更是明顯。例如:一半以上的少男認為在下列情況下,強衣性性行為是可以被接受的:(1)當女方原同意發生性行為,但後卻改變主意;(2)女方引誘男方及(3)女方令男方變得很興奮。(Warshaw,
1990)
簡言之,相關文獻指出,傳統文化中的求偶儀式與性愛腳本,界定男女兩性性互動角色儀式,卻不幸地為男性性暴力提供了一個文化腳本。
二、制度層次導因
社會制度(social
institution)係指:社會上種種有關行為之規範形式,用來指導、制約及定義人際關係如在種種關係中人的行為,包括家庭、教育、政治、文化、宗教等
。社會制度的功能滿足社會的基本需要,主要透過社會化過程塑合乎社會規範的個人
。(蔡文輝,1993)茲分就家庭、媒體、同儕及其他制度,探討性暴力的成因。
(一)家庭經驗
相關文獻指出,早期成長經驗與男性性暴力行為似乎存有相當關聯。許春金與馬傳鎮(1992)的研究發現,家庭不和詣、父母管教失當、親子關係不良、父母感情不佳等因素容易造成具有性犯罪傾向的人格特質。美國的研究也發現:大學男生的性侵害行為與在成長過程中目睹或經驗家庭暴力有所相關(Koss
& Dinero, 1985);成年男性的性侵害行為與其父對性暴力的態度(Kanin, 1985)及對配偶性行為(White &
Shuntich, 1990)有所相關。此外,父母的酗酒、用藥及犯罪紀錄等,皆與兒子成年後的性侵害行為有關
。(McCormack et al.,
1992)
最近文獻指出,兒童性虐待的經驗與成年性侵害行為之間,存有顯著相關;Burgess等人(1987)的研究發現,罪的強暴犯中有76%曾遭受兒童性虐待,尤其是自家庭成員的性侵害;Sehgorn等人(1986)也指出,強暴力害人在幼年時受家庭成員性侵害的比例是三位於為外人所侵害;Friendrich等人(1988)長期的研究也發現,男童性受害經驗與性侵害行為有顯著相關。
(二)大眾媒體
大眾媒體具有建構社會真實及形塑社會認知的功能,因此,在對超越一般人經驗的事件中,扮演不可或缺的社會化代理人角色。一般而言,性暴力事件不是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經驗,社會大眾對於性暴力的認知與態度,多來自他的媒體印象。因此,大眾媒體如何呈現性暴力事性,就成為探討性暴力導因的一項重要議題。相關文獻指出,大眾媒體在性暴力事件的呈現上,經常有扭曲性暴力本質、強化「強暴迷思」、誤導社會認知的傾向。(羅燦煐,1994;
Ross, 1994; Soouthill & Walby, 1991)。
Wilson
(1988)研究二十六部含有強暴情節的電影,發現有些電影為了娛樂功能,模糊強暴事件的本質,甚或過度強調受害人尋求報復的心態與行為。新聞媒體在性暴力事件的報導中,經當有意無意地強化「強暴迷思」。例如:強調受害女性的外貌、穿著、名節及操守,和凸顯加害人的性慾動機等等。尤其在對熟識強暴的報導中,更經常質疑當事雙方的事前關係、受害人的抵抗證據及報案動機。在報導的字裡行間,也多透露出對於熟識強暴的迷思觀點,如強調其色情性、懷疑其真實性及形塑其戲劇性。(Ross,
1994:羅燦煐,1994)
Sooutthill & Walby
(1991)檢視英國十六家報紙對性犯罪的報導,發現性犯罪新聞呈現下列特徵:(1)過度尋求聳動性的姦殺、輪暴事件,忽視一般常見的性暴力事件;(2)性犯罪的親聞報導多牽連到受害人的親友,產生骨牌效應的二度傷害;(3)過度凸顯典型陌生人強暴事件,以致窄化了性罪的定義;(4)過度注事性過程的報導,忽略提供有關性暴力的社會心理分析。大眾媒體對於性暴力的偏頗呈現,反映並形塑強暴支持人文化,為性暴力提供一制度層面的導因。然而,大眾媒體中最為人所詬病的,還是在於色情品對性侵害行為的可能影響。
色情品與性暴力的關聯,經常是支持與反對開放色情刊物雙方爭論的焦點。有些研究把出,色情品與性犯罪之間沒有任何關聯(Kundsen,
1988);更有研究發現,色情品可提供性慾發洩的管道,有助於降低性罪的比例(kunchinsky, 1973)。然而,也有研究提出相反的證據。Baron
&Strans (1987)比較全美各州色情刊物(如Palyboy,
Penthouse)銷售量與強暴件數,發現其間有顯著關聯;色情刊物銷售量愈高的州,其性暴力犯罪愈頻繁。此外,美國國定總律師色情品可能推翻其十年前犯罪愈頻。把出具有暴力意涵的色情品可能會增性侵略行為。(U.S.
Attorney General's Commission on Pornography, 1986)
上述頗不致的研究發現,主要源於對「色情品」一詞的定義。在上述發現色情品與性暴力無直接關聯的研究,多以男歡女愛式的色情品(erotic
materials)為研究樣本。其中包括:(1)較會接受「強暴迷思」及對婦女施暴的態度;(2)對於影片中受害女性享受性暴力的呈現,會產生性動動的反應;(3)在實驗室的情境中,會呈現性侵略的行為。(U.S.
Attorney General's Commission on Pornogrphy, 1986)
此外,含有詆毀女性意涵的色情品,通常將女性呈現為:(1)非人的性的,或性商品:(2)享受凌虐之樂的性物;(3)享受受(強)暴經驗的性物;(4)被綑綁、毆打、割裂的性物;(5)身體的部分,尤其是與性徵有關的部分;(6)天生的淫婦;(7)下體被物件或動物所插入;及(8)從各種對女性身體的玩弄或折磨,產生「性」意涵的情境。(Mackinnon
& Dwordin, 198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