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27 |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分享: |
未違意願? 二審推翻一審〔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6歲女童疑遭性侵害案,二審改依刑度較重法條論處,但因此案尚未確定,若上訴最高法院後,屆時判決結果,仍備受矚目。 但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當時以女童並未違反其意願的判決,引發社會撻伐,這次二審則在論罪法條中,對這部分有所論述。 二審指刑法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係以行為人與未滿14歲之男女「合意」為性交,為構成要件;而違反被害人意願,若被害人未滿14歲,應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意旨,由保護該未滿14歲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的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二審這個見解,形同對一審所稱,案發當時女童無掙扎、反抗或哭泣等動作,並未違反其意願的判決,有當頭棒喝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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