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0日 星期日

[剪報] 台版「梅根法案」浮檯面 考驗社會

台版「梅根法案」浮檯面 考驗社會
內政部有意修法,公告不適用刑後治療且具高再犯危險的性侵案加害人姓名。正當美國也在檢討「梅根法案」之際,台灣有無引入必要,值得社會深思。
內政部1月28日在部務會報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修正草案,引入美國「梅根法案」精神,對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且具高再犯風險者者,擬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1994年7月,美國紐澤西州7歲女孩梅根遭鄰居性侵殺害。由於罪犯是性犯罪慣犯,當時美國社會認為有必要公布性侵慣犯資料,讓鄰近居民防範,「梅根法案」因而誕生。

雖然梅根法案是近年美國對性罪犯社區預防處遇的重要法案之一,法案授權執法機構可對假釋後性罪犯執行「通知社區」或「警局登記」,或者合併執行,不過梅根法案曾導致有人搜尋資料,刻意殺害性犯罪者,引發爭議,美國近年也在檢討梅根法案。
民國94年內政部修改性防法時,納入加害人刑滿後必須定期向轄區警察機關登記、報到,已是台灣首度納入梅根法案精神。先前台灣社會因爆發多起性侵爭議判決、民眾上街抗議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則是這次修法、讓台灣版梅根法案正式浮出檯面的主因。
除美國外,韓國2010年初修法通過,也實施類似梅根法案的機制,並已有16人被公告,韓國並立法為化學去勢尋求法源;但英國、德國則認為梅根法案不利社會和諧,也無助降低性侵再犯,反對實施。
國內實務研究顯示,未成年人的性侵案,8成以上是熟人所為,部分歐美國家研究也顯示,公告姓名與再犯率降低沒有關聯;何況以台灣地狹人稠特性,公布加害人姓名也許可達嚇阻,但會不會讓他們更無容身之地,成為新的社會隱憂,值得討論。  
雖然不少婦女團體與民眾贊成公告性侵加害人,但也有部分學者與團體認為,嚴謹假釋、完善治療處遇,在降低性侵再犯率上,應比公告讓民眾被動查詢來得有效。預防性犯罪,台灣要選擇什麼樣的道路,考驗著全民的智慧。
【2011/01/30 中央社】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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