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9日 星期六

[剪報] 遏性侵再犯 擬部分公布姓名

遏性侵再犯 擬部分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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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唐筱恬台北28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修正草案,引入美國「梅根法案」精神,對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且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者,擬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對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加害人是否主動公布其姓名,內政部與法務部、司法院及民間團體多次會議討論,各方意見分歧,最後才取得「部分公告」的最大公約數。

內政部表示,刑法91條之1民國95年7月1日實施後,性侵犯罪加害人如經評估具高再犯危險,已可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讓加害人進入適當處所接受「刑後強制治療」,直到評估危險顯著降低,才停止治療,已達到實際與社會隔離的效果。
內政部表示,但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因無法適用「刑後強制治療」,為加強社區監督力量,若服刑期滿經評估仍有高再犯危險時,這次修法增列,可由法官就具體犯罪情形,衡酌公益及更生人基本權利衡平性後,做成適當裁定,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但若犯罪時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為保障其健全發展及矯治性格的機會,則不適用公告的規定。
法務部官員表示,討論期間,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三方最大爭點在於「由誰決定」公布。內政部與法務部均主張由法官裁定,但司法院認為,刑滿出獄者應直接交由檢察官執行,或是設立一個跨檢警、社政單位的「委員會」來決定。因此這次的修法,未來仍必須廣泛交換意見,凝聚共識。1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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