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姦女被訴 DNA驗出10年前曾姦殺人
2010年08月12日 壹蘋果89年9月11日,曹男行經基隆巿七堵區明德二路附近載到陳姓國二女學生,上車後將車門鎖上,強行載往七堵區新台五線陸橋下,將少女封住嘴部,手掐少女頸,趁她無力反抗時逞慾。事後因擔心女學生報案,勒斃女學生滅口。基隆地院合議庭前天審結宣判,認為曹泯滅人性,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2010.08.1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地區傳出父親性侵女兒長達8、9年疑雲,受害女指父親從她小學二年級開始性侵,迄今念高一仍不罷休,國中二年級時還曾墮胎;但父親完全否認,指是要女兒念軍校,女兒不聽話還在外交男友,才會誣指他。檢警將深入查證雙方供詞可信度。
對此,市府社會處社工部門不願證實此事、也不願透露受害女是否安置到安全處所。被指是女學生就讀的高中,校方也否認有此案、強調校內教官未通報此案,毫無所悉。
據了解,這名就讀高中一年級的女學生是經學校教官向檢警單位、社會處報案。女學生控訴,父親從她小學二年級起就開始對她性侵,每週約2次,父親有時會戴保險套、有時不戴,父親性器官上有顆痣、並恫嚇不准對別人講,也不能拒絕,否則要放狗咬她,直到她漸懂事、不堪父親持續凌辱,曾經逃家,仍被抓回家。
女學生透露,小時候被父親性侵次數較多;長大後次數比較少,讀國中二年級時曾經墮胎,她認為這是亂倫、完全不對的事,心裡難過到曾割腕自殘。
警方傳訊女學生父親時,男子完全否認女兒控訴,並說是要女兒去報考軍校,女兒抗拒、叛逆,這可能是女兒誣指他的緣由。
【明報專訊】美國學者伊麗莎白.洛夫特斯(Elizabeth Loftu)專門研究人類記憶,他與作家凱瑟琳.克禪(Katherine Ketcham)合著的《當心!你的記憶會犯罪》(The Myth of Repressed Memory)在九十年代中面世,曾引起廣泛討論,被形容為像一本「最驚人的恐怖小說」,中譯本最近面世,當中有很多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當心!你的記憶會犯罪》所例舉的案例都像恐怖小說,足以讓每一個人陷入噩夢──伊琳望着自己六歲大女兒的眼睛時,忽然記起,二十年前自己的父親殺死了自己的好友,所有細節栩栩如生;伊麗莎白、艾琳和帕米拉在心理醫生的引導下,驚覺自己小時候曾被家人性侵犯,而回憶之門一旦打開,各種影像湧現,世界一下子崩潰;還有七十歲老人與其妻子忽然被女兒控告曾虐待三個月大時的女兒,以及大量類似個案——伊麗莎白.洛夫特斯發現,這些個案裏的受害人都是在一段長時間裏(二十年、三十年)對這些創傷毫無記憶,但用她們的心理醫生的話來說,是「創傷後遺」壓抑了這些回憶。
故事沒有完,後來發覺這些記憶及其指控,都是在心理醫生引導下跑出來的,基本上毫無事實根據,這是怎麼一回事?這到底是她們壓抑了創傷記憶,還是記憶會犯罪,說了假話?這一切大概需要由壓抑(repress)這個詞說起,本書作者發覺,在九十年代,壓抑記憶的大傳染病在媒體裏蔓延,而起因只是一群拙劣的心理學家大加渲染,導致整個社會對亂倫的恐懼不斷擴大。本書作者從多方面論證,記憶並不如一般人所認為的那樣,可以完整無缺的冰封起來,相反,記憶往往會受不同的因素影響(例如別人說的話、事後信息等等)。弗洛伊德的壓抑說也不是指無意識的壓抑,而是有意識,刻意地迴避創傷回憶,最終導致生理病狀的出現。
這本書理所當然受到一些人提出反對,事實上,此書只聚焦於一些手段拙劣的心理醫生所造成的惡果,由於他們只是相信簡化失真的精神分析理論,把所有病人的病狀都歸結為亂倫倖存的後果,並引導病人相信他們的診斷,形成了一連串的恐怖謊言——這無疑是事實,但是否事實的全部呢?這就只能留待讀者自己去解答。
娶中國老婆不稀奇,奇怪的是竟然娶自己在中國的姪女當老婆,屏東恆春一名男子,將結婚30年的髮妻給離了,以假結婚的方式娶了堂兄弟的女兒,讓她來台打工了6年,就在取得台灣身分證的前夕,終於紙包不住火,這起離譜的叔姪假結婚終於曝了光。阿秀裁縫店的老闆娘,在恆春的家中努力的改衣服,對前夫的事一蓋不理。說是前夫,原因是鄭姓男子,為了讓在中國的堂兄弟的女兒來台打工,竟然把結婚30多年的阿秀給離了,然後再涉嫌辦理假結婚,把姪女給弄進了台灣,這事說來離譜,鄰居也看不出蛛絲馬跡。
有血緣還結婚豈不亂倫?從身分證上看除了年齡的差異,還有就是兩個人都姓鄭,快6年了,移民署查的越來越緊,趕緊自己請律師向管轄派出所自首,這起叔姪女假結婚終於曝了光。同樣姓鄭的姪女在台北打工,只要移民署要來訪問,就趕緊通知叔叔從恆春趕來台北演戲,但是移民署已經發現諸多疑點,這起案件才曝了光。(民視新聞洪明生 屏東報導)
性侵2稚女 獸父判1139年
2010年08月04日蘋果日報
廖妻上大夜班返家,發現長女不在房間睡覺,下樓撞見丈夫,長女正在廁所裡穿衣服,才知女兒遭性侵。
【張沛森╱桃園報導】桃園廖姓男子三年前性侵就讀國中的兩名親生女兒,去年九月,廖妻返家撞見丈夫和女兒一前一後從廁所走出,始知丈夫惡行,憤而報警究辦。
依規定僅執行30年
桃園地院庭長徐培元說,廖男連續性侵兩名幼女,觸加重強制性交罪共一百一十一罪,各處七年六月徒刑;強制性交八十七罪,各處三年六月徒刑;二女兒強制性交未遂判處兩年,若依一罪一罰可判一千一百三十九年,但法令規定應執行不得逾三十年,只能判處最重三十年刑期。
桃園縣社會處表示,廖男工作不穩,經濟靠妻子上大夜班維持,廖在家照顧三名子女,妻子沒想到丈夫竟對親生女下手,當時被強制安置半年的兩名女兒,評估後已回到她身邊。
判決指出,廖男二○○七年起常趁妻子外出或上大夜班時,把讀國中的長女拉到房間,迫她撫摸其生殖器,命她口交,將生殖器插入女兒下體,若有不從即抓其頭髮或持棍棒毆打,廖男以一周一次的頻率,性侵長女兩年多,連次女也不放過。去年九月廖妻返家發現長女不在房間睡覺,見丈夫從廁所出來,長女正在廁所裡穿衣服始察覺有異,問出實情報警。
婦女醒覺中心:調查顯示‧兒童性虐案定罪率僅4%
星洲日報‧2010.08.04
(吉隆坡)婦女醒覺中心(WCC)在2000至2004年在檳城進行的調查顯示,有45%的兒童性虐待案件被帶上法庭後撤銷,定罪率只有4%。
這是國內首次針對“在法庭的兒童性虐待案件”展開的調查活動。
成人須提高警惕關注
WCC董事比麗瑪醫生表示,國內的刑事司法結構與態度因素如受害者不願出庭供證,侵犯者失蹤、證據不足、冗長審訊等,是造成兒童性虐待案定罪率偏低的原因。
她今日(週三,8月4日)出席預防兒童性虐待社區計劃(CSAP)及徽標推介禮上致詞時表示,政府和社會人士當務之急是提醒成人有關兒童性虐待案件已到了嚴重地步,必須提高警惕和關注。
她表示,當局有必要鼓勵兒童說出被人侵犯事件,而成人則必須要學會傾聽孩子的投訴或心聲。
不認同嚴懲施暴者
她不認同政府嚴懲施暴者,如在施暴者額頭紋身或公開打鞭建議等,但認為應提高這類案件的定罪率,將施暴者繩之以法。
她說,家長需要教導孩子如何分析身體甚麼部位可被別人觸碰和不可觸碰、告訴別人問題、不要守秘密等,提高孩子對性虐待的意識。
她表示,如果家長發現孩子遭人性侵犯,應馬上舉報此事或尋求援助,不應拖延時間。
比麗瑪也說,根據2001年兒童兒童法令,兒童定義是18歲以下者,並非12歲以下,凡是18歲以下被性侵犯,被歸納為兒童性虐待。
辦“培訓培訓員的活動”
預防兒童性虐待社區計劃是由萬達鎮扶輪社主辦,參與此計劃包括帝帝旺沙、沙亞南、吉隆坡北區、吉隆坡中馬區及雙溪威扶輪社。
萬達鎮扶輪社計劃服務主席黃力強表示,扶輪社將在全國各地栽培500至1000名教員、提供兒童“確保我安全”教育課程、適當教導兒童的有關預防性虐待的方法、設立預防兒童性虐待基金會以確保這計劃能持久性,以及提倡兒童權益。
預防兒童性虐待社區計劃贊助人丹斯里劉萬騰認為,兒童遭性虐待是項非常嚴重問題,他建議政府應加強對性虐待施暴者的刑罰,如替施暴者在額頭紋記號、公開鞭笞等,以便起阻嚇作用。
此外,萬達鎮扶輪社也將在8月28和29日,在八打靈再也舉辦“培訓培訓員的活動”。活動免費公開給公眾參與。有興趣者可通過電郵1wholesome.life@gmail.com [1]查詢。
虐童案30%與性虐待有關‧亂倫案侵犯者多是繼父
星洲日報‧2010.08.04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馬來西亞福利局數據顯示,2009年所接獲的虐待兒童個案中,有30%是與兒童性虐待案有關,而95%的兒童性虐待案受害者都是女生,男生則佔5%。
警方2006年的數據顯示,有67%的亂倫案受害者是16歲以下的青少年及49%的侵犯者多是受害者繼父。
兒童性虐待案是全球所面對的問題,不管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發生,這對無辜的兒童無疑是一種無形的危機,隨時可摧毀他們的一生。
在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大會上就已具體表明兒童的權利應該獲得致力保護。
扶輪社推介防兒童性虐待計劃
有鑒於此,萬達鎮扶輪社將正式推介預防兒童性虐待社區計劃(CSAP)及徽標,而參與此計劃的還包括,帝帝旺沙、沙亞南、吉隆坡北區、吉隆坡中馬區及雙溪威扶輪社。
防兒童性虐待社區計劃早在1年前已開始進行,目前也已完成數項任務,包括培訓扶輪社人員成為這計劃的教員舉辦有關講座會、於大馬成立這計劃核心小組,以及為單親媽媽及團體領袖舉辦有關防兒童性虐待講座會等。
為了要達到此計劃的效果,扶輪社將在全國各地栽培500至1000名教員、提供兒童“確保我安全”教育課程、適當教導兒童的有關預防性虐待的方法、設立預防兒童性虐待基金會以確保這計劃能持久性,以及提倡兒童權益。
新竹縣單親父親從7年前開始,先後性侵當時年僅9歲和8歲的2名女兒,直到今年2月,大女兒想外出約會,遭獸父攔阻並性侵,在男友追問下,惡行才曝光,獸父向女兒和其男友跪求原諒,寫下悔過書,未料3月初又再性侵小女兒,兩女兒憤而報案。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單親父對女兒應負起照護之責,卻為滿足個人私慾,枉顧倫常,且被女兒男友發現後,還恐嚇對方,惡性不輕,因此判19年,行刑前應施以治療3年。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廣州一女子從小學5年級開始被親生父親騷擾,4年後被其強姦。長大成人後,父親還不准她交男朋友。海珠區檢察院近日以涉嫌強姦罪逮捕父親胡某。被捕後,胡某對女兒的控訴供認不諱。當警方問胡某,為什麼要對女兒施以獸行時,胡某沉默以對。
胡某今年50歲,海珠區居民,今年7月1日凌晨,胡某再次對女兒性侵犯時,不堪忍受的女兒終於報警,民警遂將胡某抓獲。
據胡某女兒小胡陳述,2000年她年僅12歲,正在上小學5年級,父親胡某就開始對她施以性騷擾,並持續了4年。2004年7、8份,胡某終於在家中將女兒強姦,此後胡某幾乎每週都要強姦女兒一次,直到2008年。因身心受挫,小胡早早輟學,成年後想交男朋友,也被父親禁止。
警方表示,胡某與妻子有正常的性生活,他霸佔女兒期間,還將此事告訴妻子,但妻子不相信。後來,女兒也向母親講述了父親的行為,但母親覺得家醜不外揚,且希望丈夫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慢慢改好,因此一直替胡某隱瞞。
檢要上訴 法官促修法避免困境
自由時報 2010.08.02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地檢署表示,地院法官既然擔心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意味在判決心證上也認為嫌犯有罪,卻又讓他逍遙法外,豈不自相矛盾?已決定上訴。
檢方認為,許多犯罪案件很難有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透過被害人單一指述及其他佐證,仍可將嫌犯定罪;且承審法官既已直言被害人出庭重提往事恐造成二度傷害,這意味法官在心證上也認為嫌犯確有犯罪,否則何來二度傷害?
審法官回應說,檢方並未提出直接、實質的證據,被害人到庭證述是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的必要證明方法,因為被害人未到庭證述,且既有的證據不足,就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法官認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雖有保護被害人的規定,但並未因為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而賦予拒絕到庭權或拒絕證言權,顯見刑事訴訟的「直接審理」原則及給予被告適當的反對詰問權,仍是目前法律制度肯定的重要價值,可防止審理空洞化與避免冤屈。
承審法官建議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增訂條文,解決審判實務的困境,當被告因逃匿而未到庭時,司法單位仍可繼續調查,並指定辯護人為被害人行使詰問權,才能周全兼顧法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