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

[剪報] 性侵輕判 防暴聯盟撻伐

性侵輕判 防暴聯盟撻伐

2010-8-21 自由時報

〔記者陳慧萍、鮑建信、項程鎮/綜合報導〕近日出現多起幼童遭性侵,嫌犯卻遭法院輕判3年2月,甚至判決無罪的案例,台灣防暴聯盟昨天舉行記者會,呼籲修法保障對性自主意願無表達能力的幼童。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指出,法院近日出現兩起離譜判決,一是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高雄地院法官以幼童未明顯表達抗拒意願為由輕判;另一是16歲叔叔性侵2歲姪女,最高法院更二審竟以女童指證時間不符改判無罪,兩起判決與社會期待有很大的落差。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吳君婷認為,以這兩起判決來看,顯然不足以保障沒有性自主意願表達能力的幼童;立委楊麗環表示,研議修法,性侵12歲以下的兒童,一定要加重刑責。

臉書(Facebook )上更有人發起「免職調查法官」連署活動。對此,承辦高雄6歲女童性侵案的法官楊國煜表示,依法判決,對「罷免」活動不願評論。

[剪報] 未明顯抗拒? 性侵幼童輕判 防暴聯盟批

中國時報  2010.08.21

未明顯抗拒? 性侵幼童輕判 防暴聯盟批

羅融、管婺媛/台北報導

 日前發生兩歲與六歲女童遭性侵兩個案,但法官最終以幼童未明顯發生表達「抗拒意願」為由,判以加害人輕度刑責。台灣防暴聯盟昨天質疑,這些年幼兒童如何表達明確抗拒意願?這些為保障人民設立的法條到底是保障了加害人還是被害人?

 台灣防暴聯盟昨天舉行「六歲女童的『意願』,如何認定?」記者會,指出法律應對無自保能力的人給予最大保障,尤以幼童若在加害人誘騙、利誘情況下,幼童可能不知要抵抗、拒絕或掙扎,導致因「未違反被害幼童意願」而被輕判,顯見法官的量刑標準及現行法律皆有應檢討之處;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則說,已擬提案修法,只要性侵十二歲以下幼童,就絕對要加重刑責。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指出,近來幾起幼童遭性侵案件,法官都認為被害幼童沒有明顯表達抗拒的意願,因此加重強制性交罪不成立,反而援引刑責較輕的刑法第二二七條;她認為,法官沒有考量幼童身心發展能力,使判決和社會期待有很大落差。防暴聯盟理事岳珍也指出,小孩子對很多行為都無法清楚判斷,怎會有抗拒的行為?

 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指出,相關法律已修改超過十年,法官卻對兒童行為的發展及能力毫無概念,居然以兩歲孩子記錯時間為由,判加害者輕刑;她表示,政府應該為兒童提出告訴,站在兒童立場替他們說話。

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剪報] 國三女遭父性侵9年 懷孕參加謝師宴

國三女遭父性侵9年 懷孕參加謝師宴(2010/08/20 16:29)

NOW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縣汐止市一名小二少女被患有輕度智障的父親性侵,此事隱瞞長達9年,父親被帶到警局偵訊時,甚至大言不慚的表示,找女兒洩慾是「天經地義」。

從事資源回收業的父親,育有一子一女,從少女小一起,父親就常趁妻子不在家時對她猥褻,離婚後變本加厲,甚至性侵,並恐嚇「不聽話就死定了!」讓少女始終不敢說出父親的惡行。

直到國三時參加畢業典禮的謝師宴,老師察覺少女小腹微凸,詢問少女,起先她仍不敢坦承懷孕,以肚子痛做為掩飾,但後來經老師的開導和勸說之下,才將揭發這起性侵案。

日前由老師陪同少女報案,少女向警控訴父親惡行時雖滿臉淚水,但情緒冷靜,並表示希望他接受法律制裁。而檢察官在偵訊少女父親時,發現他雖患有輕度智障,但是說話的應對卻很正常,甚至還不諱言的表示,性侵女兒是天經地義;因此檢察官認為他枉顧人倫,請法官求處重刑。

[剪報] 染指女兒9年 智障父竟說理所當然

染指女兒9年 智障父竟說理所當然
自由時報【8/20 11:16】

〔本報訊〕媒體報導,台北縣一名少女,國小一年級就開始遭到輕度智障的父親猥褻,少女在國中的畢業典禮前的謝師宴中,被老師發現肚子微凸疑似懷孕,意外揭發這起人倫悲劇。男子日前出庭應訊時,竟表示父親找女兒洩慾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令在場所有人傻眼,對此,檢察官將這名獸父從重量刑,以彰法治天理。

 檢方調查,該名男子患有輕度智障,並領有殘障手冊,平時從事資源回收工作,與前妻育有一子一女,男子時常趁妻子不在時猥褻女兒,與前妻離婚後變本加厲,時常不顧女兒掙扎性侵得逞。

 少女今年6月參加謝師宴時,意外被老師發現肚子隆起,並揭發父親的獸行,經過檢查後已進行人工流產手術。

 男子應訊時坦承性侵女兒,甚至對性侵女兒一事感到理所當然。檢察官認為這名父親為逞獸慾枉顧人倫,犯後不見悔意,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剪報] 抗議輕判性侵嫌犯 社福團體籲修法

抗議輕判性侵嫌犯 社福團體籲修法

2010-08-20 16:31:00 台灣醒報 葉芷娟

抗議輕判性侵嫌犯 社福團體籲修法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6歲女童遭性侵案時,以「女童無明顯反抗動作」為由,認定嫌犯「未違女童意願」,輕判嫌犯3年2個月,引起一陣譁然。台灣防暴聯盟今(20)日出面譴責,並認為應修正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認定準則,以降低法官自由心政空間,同時呼籲立法院加速推動《法官法》建立,以淘汰不適任法官。
包含立委楊麗環、田秋堇、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理事岳珍律師、婦女新知協會前理事沈采穎、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主任吳君婷、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等10多人一同出面,抗議法官輕判性侵幼童嫌犯的荒謬。
岳珍指出,現行受理未成年遭性侵案件時,法官多引用《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第227條第一項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而兩者最大的差異就在於被害人是否遭受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意願之性交。
然而法官卻對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認定有些不同,以高雄6歲女童性侵案為例,嫌犯將女童抱於大腿以手指性侵的過程中,因女童驚嚇過度呆若木雞,無抗拒或哭喊行為,進而被法官認定嫌犯未違反女童意願,而改引用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俗稱「兩小無猜」條款的《刑法》第227條,而非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舉《民法》行為能力之認定原則為例,岳珍說,《民法》將7歲以下幼童界定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由父母代為表達意識,但此案例卻要求受害幼童須有自主表達性,「實在不合理」。且以本刑最輕量刑判決,根本不足以對加害人產生嚇阻效果。
防暴聯盟認為,法律對於未滿14歲男女無自保能力之人,都應給予最大保障,將推動立法院修正《刑法》第222條,希望增列「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顯不相當代價且無男女愛情基礎之性交行為者,視同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立法委員田秋堇同時也認為應加速推動《法官法》的建立,她說︰「法官對幼童性侵案的荒謬判決,會讓人民覺得法官也未成年,不諳世事。」她並建議兒婦團體整理出法官黑名單,供各界評議。
對於法官這項荒謬的判決,立委楊麗環主張,凡是對12歲以下女童性侵案件,都應該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對於這樣的離譜判決,社會各界都無法接受。周清玉也作表達相同的看法。
「法官要多注重婦女權利!」王玥好除批判法官判決荒謬外並表示,這麼小的小孩,在受驚嚇之餘,又如何能清楚的自我表達主張?幼童保障將因此而出現瑕疵,更不符合社會大家對司法的期待。

[剪報] 幼童性侵案輕判 立委抗議「兩小無猜」條款

幼童性侵案輕判 立委抗議「兩小無猜」條款

NOWnews(2010/08/20 15:50)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社會上最近發生多起幼童遭到性侵的案件,最終竟然都是以幼童沒有表達明顯的「抗拒意願」而讓加害人減輕刑責,人權團體和立委終於看不下去,2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呼籲,這樣的判決和法律實在應該修改,否則法律簡直像在保護加害人。

6歲小女孩慘遭性侵,法官竟然表示歹徒「沒有違背女童意願」輕判3年2個月,這樣的邏輯,你能接受嗎?立委楊麗環指出,「6歲的小孩、2歲的小孩,判決被性侵,竟然是因為她沒有明顯的拒絕意願,我覺得這是非常、非常荒唐的,6歲的小孩被帶到法庭,你說這個6歲以下的小孩,有能力完整去敘述這個過程嗎?」

6歲的小女孩面對成年歹徒到底有多少表達和反抗能力?立委痛批法官根本違反經驗法則,近日來發生多起幼童遭到性侵案,被害人最小甚至才兩歲,但這種恐怖的犯罪卻適用刑法第229條,14歲以下男女性交屬於「兩小無猜」得以從輕判決的法律,讓家長們怎麼安心?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玥好指出,「兩個人(被害人及加害人)都未滿16歲,對於我們的法官用了一個這樣子的法律,這樣子的漏洞,用這樣的兩小無猜條款,我想這與當時兩小無猜條款,在立法的原意是有很大的落差的。」拿出國外幼童性侵案的重判例子,立委要求法律必須修改,否則法律恐怕要淪為歹徒的保護傘。(新聞來源:年代新聞記者吳依潔、吳永安)

[剪報] 性侵童少案件輕判 婦團難接受

性侵童少案件輕判 婦團難接受

(2010-08-20 11:56) 公視午間新聞

孩子被性侵的案件常常發生,不過最近短短一禮拜,卻連續出現讓人很意外的判決。先是在高雄,法官以六歲女孩子沒有拒絕,輕判性侵犯,接下來在台中,法官因為認為二歲女孩子說的時間跟證據不符,判加害人無罪,這些判決,現在也引發婦女團體抗議。

大大的報紙標題,荒謬的判決縱容色狼,這是發生在高雄縣甲仙鄉這間圖書館的案件,一名男子性侵一個六歲的孩子、法官竟然以女童沒有拒絕、輕判三年二個月,另外一個判決也很誇張,二歲的孩子被性侵,法官卻以孩子說的時間跟證據不符,判加害人無罪,連續出現這樣的判決,讓婦女團體看不下去。

針對這些讓人錯愕的判決,由多個婦女團體組成的台灣防暴聯盟舉辦記者會,不分藍綠的立委都來支持,台灣防暴聯盟也表示,在法官法還沒通過,沒辦法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前,他們也打算自行公佈婦幼界的法官黑名單,是誰做出這樣的判決應該接受社會公評,他們也認為,人民尊重司法獨立審判,但也希望法官要維護社會正義。


[剪報] 性侵兒童被輕判 防暴聯盟:修法保障兒童安全

性侵兒童被輕判 防暴聯盟:修法保障兒童安全
時間:2010/8/20 11:46 撰稿‧編輯:呂欣憓   新聞引據: 採訪

中央廣播電台


許多婦女及青少年常暗夜躲在家暴陰影下哭泣,但從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推動「113」專線後,「113」專線已成為許多受家暴者求援的窗口。


  台灣社會近來發生幼童被性侵卻遭法官輕判事件,引起社會一片嘩然。民間團體台灣防暴聯盟今天(20日)表示,現行的法令仍有不足之處,應該修法加強保障兒童的安全。立委則表示,已經提案修法,性侵12歲以下的兒童,將加重刑罰。

  近來有幾起幼童遭到性侵的新聞,不過法官都認為幼童沒有明顯表達抗拒意願,所以沒有以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而援引刑責比較輕的刑法227條。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質疑法院許多判決都與社會期待有很大的落差,讓人感到錯愕;防暴聯盟理事岳珍則說,小孩子對很多行為都沒有清楚認知,又怎麼會有抗拒的行為,岳珍說:『(原音)歹徒要對兒童性交時,兒童會告訴他,請你不要做,我不要,他會嗎?他不會,他會抗拒嗎?他通通都不會。』

  防暴聯盟認為,現行刑法222條中,對未滿14歲的青少年保護不足,應該要修改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吳君婷也認為,法律中可以訂出一個年紀的界線,她說:『(原音)也許我們可以加速推動,再確定一個時點,幾歲以下兒童,他是完全沒辦法判斷性行為的概念,一律認定對這樣的孩子做出這樣的行為時,我們就要對他課處重一點的刑罰。』

  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則說,她已經提案修法,只要性侵12歲以下的兒童,就絕對要加重刑罰,楊麗環說:『(原音)我在這邊一定配合我們所有團體,因為我們立法,譬如我的潔西卡跟梅根條款,我已經提出來,只要是性侵犯,12歲以下的兒童,我們絕對加重刑罰,因為他們是沒辦法抗拒的。』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說,法官的判決根本匪夷所思,除了加速推動法官法立法工作,建立評鑑制度外,也建議婦幼團體公布法官黑名單,讓社會公評。

[剪報] 性侵幼童竟獲輕判 爭議四起

性侵幼童竟獲輕判 爭議四起

民視 (2010-08-20 15:55)


台灣社會近日發生多起幼童被性侵的新聞,但在多件的判決中,竟然從原本的重罪改判輕罪,甚至有獲判無罪的案例,引起社會譁然,台灣防暴聯盟結合立委與律師,共同呼籲司法判決應符合社會正義,重視人權。不分藍綠,女立委齊聚譴責多起,色狼性侵年幼女童,但法官卻輕判甚至無罪的案例。

今年2月林姓男子在
高雄甲仙鄉立圖書館性侵6歲女童,法官竟然以「沒有違反女童性交意願」將原本7年10個月的重刑改判3年2個月。

另一案件發生在台中,16歲的叔叔趁自己哥哥外出時,性侵2歲姪女,一審重判4年6個月,但最後竟然以「2歲女童記錯被性侵時間」為由改判無罪,2歲女童還在學說話,怎會記的時間呢?

除了藍綠立委,法界律師同聲譴責,民間團體更呼籲台灣司法判決要符合社會正義,層出不窮的幼童被性侵案件,有極高比例皆為週遭熟人所為,除了司法判決更加公正,家長多留意幼童
安全才是是防止憾事發生的最好方法。

[剪報] 幼童性侵案遭輕判 婦幼團體呼籲檢討修法

新聞速報  2010.08.20

幼童性侵案遭輕判 婦幼團體呼籲檢討修法

中廣新聞/李人岳

近來幾起幼童遭性侵的案件,由於法官輕判導致社會譁然,婦幼團體今天質疑,法官沒有考量幼童身心發展能力,造成判決都和社會期待有很大落差。婦幼團體主張,法官的判決應符合社會正義與立法旨意,呼籲司法體系儘速檢討、做出適切的處理。立委除了表示要加速推動法官法之外,另一方面也準備提案修法,只要性侵12歲以下的幼童,就要加重刑責。

近來幾起幼童遭性侵案件,由於法官認為被害幼童沒有明顯表達抗拒的意願,不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而援引刑責較輕的刑法第227條,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質疑,法官沒有考量幼童身心發展能力,造成判決都和社會期待有很大落差,防暴聯盟理事岳珍指出,小孩子對很多行為都無法清楚判斷,又怎麼會有抗拒的行為。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吳君婷認為,可以在法律中訂出一個年紀的界限。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則說,他已經提案修法,只要性侵12歲以下的幼童,就絕對要加重刑責。周清玉表示,法官的判決應符合社會正義與立法旨意,呼籲司法體系儘速檢討、做出適切的處理。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說,法官的判決引發爭議,未來除了應該加速推動法官法的立法、建立評鑑制度之外,婦幼團體也可以公佈法官黑名單,提供社會公評。

[剪報] 叔姦姪女判無罪 立委籲公佈法官黑名單

叔姦姪女判無罪 立委籲公佈法官黑名單

2010年08月20日 壹蘋果

日前出現兩起離譜判決,一是男子性侵六歲娃,法官卻因未違反女童意願,輕判色狼。另一是16歲叔叔性侵2歲姪女,法官判無罪。防暴聯盟上午記者會,理事岳珍說,《刑法》性侵14歲以下男女,屬加重強制性交,但法官卻引用刑責較輕的《刑法》227條,邏輯不通,呼籲修法。


與會藍委楊麗環說,將研究修法,只要性侵14歲以下男女,就都要加重刑罰。與會綠委田秋菫說,法官判決離譜,應儘快通過《法官法》,建立退場機制,在此之前要公佈法官的黑名單。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說,已在整理類似法官對婦幼案件判決不當的名單,未來每年會公佈。

[剪報] 被控與女兒或侄女亂倫‧兩老翁控據不足獲釋

被控與女兒或侄女亂倫‧兩老翁控據不足獲釋

(柔佛‧新山)因控據不足,兩名被控與12歲女兒或侄女發生亂倫關係的半百及花甲老翁,被法庭宣判罪名不成立獲得釋放。

61歲的父親被控於2007年10月3日晚上7時至午夜12時之間,在位於武吉峇都聯邦墾殖區的住家內與12歲女兒亂倫,同樣情況也多次發生在2004年。

上述被告54歲的弟弟,則被控在2006至2007年之間,在同一間住屋內,與上述同一名受害人,也就是他的侄女亂倫。

辯方律師卡萊哲萬指控方缺乏所需的醫葯報告,以及可被接納的證人指證兩名被告。

主控官賈斯敏副檢察司則指受害人因這案件遭受極大的創傷,並在辨認兩名被告時不由自主地顫抖。

法官莎拉娃蒂基於控方對兩名被告的控劇不足,判兩人無罪釋放。



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剪報] 性侵?2歲女時間說不準 法官判無罪

性侵?2歲女時間說不準 法官判無罪

更新日期:2010/08/19 12:23

民國91年,台中一起駭人聽聞案件,叔叔性侵2歲姪女案,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近判決叔叔無罪,理由一是下體沒有精液反應,二是女童說就醫2小時之前遭性侵,跟醫院驗出就醫前遭傷害有細菌感染,時間不同,因此判無罪。法官判決,檢察官無法接受,檢察官表示,當時女童才2歲,連時鐘都不會看,哪知道就醫前幾小時?將再上訴。

民國91年,台中一名2歲半的女嬰,在爸爸幫她換尿布時發現,下體和內褲有血漬,警方調查,女嬰的叔叔涉嫌性侵。一審判4年,但被告不服提上訴,更二審改判無罪。

法官強調,合議庭判決無罪的理由,是本案缺乏直接證據。台中高分院襄閱庭長吳火川:「照顧的時間,有可能是自己的父親、祖母還有被告,所以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下體受感染的可能性,就不只被告一人。」

檢察官說沒有驗出被告精液,可能是被告以手指插入,醫院驗傷診斷書明確指出,女童的處女膜破裂、有新痕傷害;但法官表示,女童在就醫前2個小時遭到性侵,與醫師檢驗就醫前8到12小時受傷的時間點不符。

台中高分院襄閱庭長吳火川:「據醫生證明,大概應該在8個小時以前,受到細菌感染的可能性比較大。」

台中高分院檢察官表示,女童在警方偵訊時說,叔叔摸她下體、插入下體,合議庭都沒有採納,反倒是女童說到醫院前2小時遭性侵,合議庭不僅採納還判被告無罪,認為判決有瑕疵,將提上訴。

[剪報] 2歲女記錯時間? 叔性侵姪女判無罪

2歲女記錯時間? 叔性侵姪女判無罪

廖姓男子十六歲時被控性侵當時年僅兩歲九個月大的侄女,一審判四年,他不服上訴,更二審以女童在警訊時稱在就醫前兩小時遭性侵,與醫師檢驗「就醫前八至十二小時遭性侵」不符,改判無罪;檢方昨天收到判決一片譁然,指小女童還在喃喃學語,怎會懂得看時鐘?將提上訴。

本案發生在八年前,起訴、一審都依強制性交罪論處,但女童的父親在弟弟一審被判刑後,心中不忍表示要撤告,再加上女童祖母也改口為小兒子說話,全案自此出現「戲劇性」轉折,二審法官變更起訴法條為與未成年性交罪,將十六歲被告、兩歲女童的性侵案以「兩小無猜」條款,改為告訴乃論,判決不受理,已引發外界議論。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再依強制性交罪判廖四年六月徒刑,但更二審日前改判無罪,判決理由再度引人側目。

檢方調查指出,廖姓男子是九十一年間在家裡性侵小姪女,哥哥下班返家為女兒換尿布時,發現女兒下體、內褲有血漬,於是帶女兒到醫院驗傷並報案,警方後來查出她的叔叔涉案。

台中高分院表示,合議庭判被告無罪的理由,除女童證稱遭性侵時間不符外,本案也缺乏直接證據,女童內褲、陰道均未驗出被告DNA,加上下體的黃色分泌物須八到十二小時才會產生,和女童說的時間點有出入,故判無罪。

台中高分檢察官說,女童在警訊時說叔叔摸她下體、插入下體,合議庭未採納,倒是女童說到醫院前兩小時遭性侵,合議庭即採納並判無罪,判決有瑕疵。

檢察官強調,未驗出被告精液,可能是被告以手指插入,醫院驗傷診斷書明確指出女童的處女膜破裂、有新痕傷害;而且案發時僅廖姓男子在家,在「被害人下體傷非你造成」等問項均呈說謊反應。

檢察官指出,女童的祖母曾作證說,案發當日深夜,大兒子持診斷書要求她給個交代,當時小兒子跟在她後面,躲在貨櫃後面偷聽,若不是心中有鬼,怎會躲著偷聽?

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剪報] 姦弱智女兒監18年10鞭‧狼父庭上哭求原諒

[剪報] 英惡男性侵2名養女6年 還"出租"給戀童癖者賺錢

英惡男性侵2名養女6年 還"出租"給戀童癖者賺錢

2010年08月18日 13:14 來源:環球網 李宗澤

據英國《每日郵報》8月18日消息,英國當地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兒童遭性侵犯的案子,被告卻出乎人意料的是孩子的養父母。

  報道稱,為儘快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這對父母支付了一定費用及相關文件,共領養了2名女孩,年齡稍小的那個當時只有5歲。但可怕的事情就在領養2年後發生了,首先,女孩們的養父親自上陣對女孩們進行性侵犯,而這就是在她們養母完全知曉的情況下發生。更加可惡的是,養母還將這2個小女孩交給戀童癖者,以換取金錢。對此,該養母只表示自己也無能為力,因為這樣可以換來錢和轎車。

  據當地法院透露,這位養父已對女孩實施了長達6年的性侵害,與此同時,還將孩子們“出租”給戀童癖者。儘管養父對此感到悔恨並向她們道歉,但還是不停地性侵這些女孩們。由於涉及個人隱私,原告與被告的姓名均未透露,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之中。(李宗澤)

(責任編輯:賈璐婧)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剪報] 指引不清 性罪案受害人未受保護 要求隔屏作供八成遭拒

指引不清 性罪案受害人未受保護 要求隔屏作供八成遭拒

2010年08月16日 蘋果日報

【本報訊】今年20多歲的Bobo是五年前一宗強姦案的受害人,當時她害怕出庭,「晚晚發噩夢」,若不是最後讓她隔着屏風作供,她可能已放棄將被告繩之於法。但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指出,因當局指引不清,並非每個性暴力受害人都獲得保護,要取決個別警方或控方人員的態度,該會過去四年協助的個案中,約八成受害人或社工提出的申請都被否決。 記者:陳沛敏


事隔五年,Bobo接受訪問憶述當年經歷時仍顯得惶恐。她說,被侵犯後立即報警,最初接手的警察態度差劣:「問我係咪真o架?點解你唔喊嘅?」落口供過程多次重複被侵犯經過,到醫院檢驗時更難受,「要喺個男人面前除衫」。 幾年後,侵犯者終落網被控,但Bobo除面對上庭作供的巨大壓力,更受到被告的親友騷擾恐嚇,「想畀錢我,叫我話自願,又不停打電話嚟,話會搵到我」。她嚇至晚晚失眠和發噩夢,甚至拒聽警方想確認她出庭的來電,「我諗過drop咗個case,唔想諗番當時嘅嘢,唔想見到被告同公眾席佢嗰啲親友。」

等同二度傷害
警方後來主動提出讓她隔着屏風作供,Bobo經家人勸導,才同意出庭,「咁辛苦拉到佢,我唔出嚟就冇人指證到佢」。證人等候室是玻璃房,Bobo惟有戴上口罩,「唔想俾人見到我,認住我」。作供時「見唔到公眾席,但見到法官、陪審團同被告。最難面對係望到佢,諗番件事,亦驚講番細節」。4小時捱過去,被告最後罪成入獄。 不過,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王秀容指出,現行法例和《受害人約章》等雖訂明,法庭可應申請或主動准許「在恐懼中的證人」、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及接受訊問,並可安排屏障遮蔽等措施,但落實時除未滿16歲、智障或精神病患者必獲保護措施外,成年的性罪案受害人即使申請,也未必獲批。 該會統計過去四年35宗求助過案,15宗獲安排保護措施,當中10宗屬未成年或智障等特殊情況;由受害人或社工申請的14宗個案中,只有3宗成功,成功率只有約兩成。王秀容指出,性罪案受害人庭上作供往往等同受到「二度傷害」,部份更精神崩潰,本港應清晰指引,長遠更應仿效英國,訂明必須為性罪案受害人作供時提供保護措施。

特稿 有警員以為名人才用屏風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曾研究其他求助個案,發現部份受害者甚至警務人員以為,只有身份特殊的受害者,例如A、B、C小姐案等證人,才可獲特別保護措施,一般成年受害人沒有需要,法庭也不會批准。

「唔係一定批o架嘛」
例如曾有警務人員向有意為受害人申請使用屏風的社工表示:「唔係一定批o架嘛,同埋你大人呢……我唔知佢(法庭)批唔批……如果以往記得都係一啲比較出名,例如嗰時A、B、C小姐嗰啲會出呢啲。」有受害人則以為「屏風應該係畀一啲未成年需要保護,或者係一啲敏感人士、明星,一啲好多人識嘅人,一啲有特殊身份嘅人……大家都係受害者,點解佢得我唔得。我哋面對嘅嘢都係一樣咁難受」。 該會社工指出,從Bobo的個案可見,性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即使已成年或不是公眾人物,也面對巨大的壓力和創傷,警方或控方人員肯主動提出,她們也可獲特別保護措施,協助作供,才能彰顯公義。 本報記者

港法例比英國落後
【本報訊】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根據《檢控政策及常規》,檢控人員須顧及「易受傷害證人」的特別需要,包括兒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或在恐懼中的證人;至於性罪行的證人,保護措施的性質及程度取決案件情況。但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王秀容指出,英國法例已訂明,必須為性罪行證人提供特別措施。

必須提供特別措施
王秀容指出,英國的相關法例訂明,性罪行的證人符合因「恐懼」或「悲痛」影響作證質素的定義,必須為他們提供特別措施。但在本港,出庭作供的性罪行受害人不一定被視為「在恐懼中的證人」,未必獲得保護。 律政司回應時表示,檢控人員會與警方聯絡,照顧證人的特別需要。在有充份理由支持下,檢控人員會申請適當措施,包括讓易受傷害證人以電視直播或錄影作供、優先排期、脫掉律師長袍和假髮套等,有時會設置屏障遮蔽證人,以免證人與被告人或公眾人士有目光的接觸,又或不讓公眾旁聽。 警方解釋,「在恐懼中的證人」是指法庭基於合理理由,信納其如提供證據,即對本身或其家庭成員的安全感到憂慮的證人。若證人有充份理由或警方考慮證人的特別需要,會向律政司建議向法庭提出申請,包括以屏障遮蔽。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四年個案
個案分類:智障/精神病患者/16歲以下

獲保護措施:10宗

不獲保護措施:無

個案分類:受害人或社工申請保護措施

獲保護措施:3宗

不獲保護措施:11宗#

個案分類:沒有申請

獲保護措施:2宗*

不獲保護措施:9宗

總數

獲保護措施:15宗

不獲保護措施:20宗

#10宗警方表示無法安排,1宗檢控官表示無法安排

*警方主動安排 資料來源: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以電視直播作供案件宗數
高院原訟庭 2007年:20 2008年:19 2009年:15

區域法院 2007年:41 2008年:23 2009年:31

裁判法院 2007年:106 2008年:117 2009年:106

註:當局沒有屏風作供案件統計數字 資料來源:律政司


證人隔屏風作供示意圖 易受傷害的證人會在屏風後作證,以免證人與被告或公眾有目光的接觸

[剪報] 遭姑丈性侵長達6年 少女惡夢連連

遭姑丈性侵長達6年 少女惡夢連連
自由時報【8/16 09:08】

〔本報訊〕媒體報導,一名曾獲選全國好人好事代表的黃姓男子,被爆對外甥女伸出狼爪,前後性侵長達六年,連被害人月事來潮也不放過,被害少女曾向姑姑吐實,卻被斥為胡說八道,長期壓抑造成少女惡夢連連、記憶力減退;直到今年五月,就讀國二的少女忍不住傳簡訊向離婚再嫁的生母求救,整起事件因而曝光。

 據了解,受害女童的父親八年前離婚,因工作需開長途車南北奔波,每當要出遠門時,就會將就讀小三的女兒託給姐夫一家人照顧,不料51歲的黃嫌竟趁妻子不在家時,要求外甥女為他按摩、還藉機伸手觸摸女童下體;升上國小四年級後,黃嫌開始要求少女為他口交;到了五年級,黃嫌變本加厲,竟戴著保險套性侵外甥女。

 受害少女表示,她當時曾向姑姑透露不幸遭遇,卻反被以「小孩子亂說話!」斥責一頓,她因而改以文字吐露痛苦心聲,描述黃男的獸行。受害女童因長期遭性侵、情緒壓抑,上國中後常常做惡夢被驚醒、甚至有記憶力減退。今年五月,她忍不住傳簡訊向生母吐露實情,心急的母親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報案,並向女兒就讀學校的校長反映此事,這起性侵案件才得以揭露。為避免少女再遭傷害,相關單位據報後,已先將她安置到寄養家庭。

 黃男面對檢警調查時堅決否認犯行。但警方根據少女提供的日記、傳給生母的簡訊和處女膜已破的診斷書,仍將黃男依妨害性自主罪函送檢方偵辦。

[剪報] 好人好事代表獸行! 性侵外甥女達6年

好人好事代表獸行! 性侵外甥女達6年(2010/08/16 09:53)

NOWNEWS 2010.08.16 09:5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曾經獲得全國好人好事代表的黃姓男子,涉嫌藉由照顧外甥女,從她國小三年級開始,性侵長達6年之久,即使月事來了也不放過;今年5月被害少女傳簡訊向已改嫁的生母求助後,才揭發黃男的惡行。

黃男的小舅子在8年前離婚,因開長途車無法照顧女兒,從女兒小三開始,常把女兒託給黃男夫婦照顧,而黃男卻趁黃妻不在家時,藉機要求外甥女為他按摩,並趁機觸摸她的下體;之後愈演愈烈,由口交到戴保險套性侵。

被害少女曾向姑姑透露遭遇,卻被指為「小孩亂說話!」挨了一頓罵,直到今年5月,14歲的少女傳簡訊「媽媽!我真的很痛苦!」,向改嫁的媽媽求助,媽媽打113婦幼專線報案,並向女兒的學校校長反映,此事才曝光,少女也被安置到寄養家庭。

黃男否認犯行,但被害少女有寫日記的習慣,清楚寫下黃男在她月事期間仍性侵,並對她口交等,加上傳給母親的簡訊和處女膜破裂診斷書,警方據此將黃男依妨害性自主罪送辦。

[剪報] 假面狼! 人前盡做好人好事 人後做盡亂倫醜事

假面狼! 人前盡做好人好事 人後做盡亂倫醜事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2010.08.16

真的是知人知面不知心!一名曾經獲選為全國好人好事代表的黃姓男子,受託照顧外甥女,卻遭指控性侵,從小女生小學三年級開始就伸出魔爪,直到現在小女孩十四歲了,忍無可忍,才向生母求救,揭露上情。黃姓男子矢口否認,不過警方受理後,根據少女的日記和診斷書,將黃男移送法辦。

少女指控,黃姓男子從她小學三年級開始,就對她毛手毛腳,到了小四,就要她口交,升上小五後,黃男更加變本加厲,對她霸王硬上弓,性侵多次,多年來她成為黃男的禁臠,連經期也不放過。

遭到長輩性侵的少女,在日記裡痛苦寫下血淚,也曾向姑姑哭訴,卻遭斥責亂講話,父親又忙於生計無暇顧及,媽媽因離婚無法照顧她,使得少女只能孤身隱忍,長期驚恐及情緒壓力下,少女惡夢連連,一度出現記憶力減退的情況。後來鼓起勇氣向生母求救,才由生母出面向警方檢舉。

不過黃男對於外甥女的指控全盤否認,但是警方以少女日記以及驗傷單,將黃男移送法辦,當初推薦黃男接受好人好事表揚的單位聽聞上情,大喊不可思議,怎麼樣也想不到一個勇於救人的大好人,竟然會是一匹大色狼。

[剪報] 性侵5歲雙胞胎養女 被訴求重刑

性侵5歲雙胞胎養女 被訴求重刑

中國時報  2010.08.16

陳志賢/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趁著太太不在家之際,多次性侵收養的一對五歲雙胞胎養女,還藉口「按摩」,要求兩幼女輪流幫他手淫。台北地檢署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該名男子,並以他長期性侵年幼養女,傷害兩女的幼小心靈,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起訴書指出,九十五年七月間,該名男子收養一對雙胞胎姊妹作養女,男子平日與妻子、雙胞胎養女同住一起。

 九十七年間,男子多次趁妻子外出不在家之際,命令當時就讀幼稚園大班的雙胞胎養女,到房間或客廳內,要姊妹兩人脫去褲子,指示妹妹先在一旁等待,命姊姊先坐在床墊邊緣,自己則跪在地上,藉口「幫爸爸按摩」,強拉姊姊的小手幫自己打手槍,再以自己的生殖器及手指性侵姊姊。

 養父性侵姊姊得逞後,命令姊姊到廁所洗澡,再指示妹妹坐在先前姊姊所坐位置,以同樣手法對妹妹性侵。

 後來,該名男子開車載全家出遊,養母以養父長途開車很累,要求雙胞胎妹妹幫養父按摩一下,結果妹妹不但拒絕,還急得哭出來。養母心知有異,對雙胞胎養女詳加追問,二人才說幫爸爸「按摩小鳥後,兩人的下面會痛痛」,養母才驚覺丈夫的逆倫性侵案,決定大義滅親,報警處理。

 檢方偵結全案,痛批該名養父不知善加對待收養子女,竟泯滅人性,違反常倫,對兩名年幼雙胞胎養女性侵害,且案發當時兩名雙胞胎姊妹年僅五歲,毫無拒絕反抗的能力,已嚴重傷害她們幼小心靈,惡性不輕,請求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