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入監治療 最高院批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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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作出重大裁定,認為性侵犯應該送到公立醫院接受強制治療,而不是在監獄。裁定並嚴詞批評法務部、衛生署十幾年來不依法設置「治療醫院」,法院將不再為這種錯誤作法背書。
住在新竹的林姓男子被控猥褻未滿十四歲的女兒,經過十年審理,前年被判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並須接受強制治療。檢察官以執行命令,將林姓男子送入台北監獄治療。但最高法院認為違反法理情,裁定駁回。 這項裁定將衝擊現行的強制治療制度。最高法院指出,依刑法等相關規定,性侵害犯罪的強制治療處所是指公立醫院,應該由法務部或委託地方設置。 最高法院指出,強制治療於十多年前引進,法務部指定台北、台中、高雄三處監獄為執行場所,也許無可厚非;但十多年後遲無積極作為,法院已難再默然無視。 據了解,檢察官是依據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訂定的命令,將林姓男子送到監獄強制治療。林妻提出異議,先獲高院支持。 高院認為,從憲法層次、立法過程、判決原旨或實際情況來看,把性侵犯送入監獄治療,都違背法理情,因此裁定撤銷檢察官的執行命令。檢察官不服抗告,昨天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合議庭認為,性侵犯人數雖然不多,卻極危險,往往有再犯之虞,必須以精神醫學、心理學等專業介入治療;硬體上,也應備置「陰莖體積測製儀」等新科技產品,在醫院治療控制。 裁定指出,監獄多以兼任醫師充任治療,不夠專業,設備也不足;性侵犯在監獄地位低,即使設專區隔離,常徒有虛名,矯正署應建立妥適的治療機構。 法界人士指出,檢察官將林姓男子送台北監獄強制治療的執行命令被最高法院撤銷後,法務部必須儘速與衛生署建立妥適的治療醫院,以符合法律規定。林姓男子目前仍在保護管束期間。
【2011/06/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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