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3 |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分享: |
有裸照、有下藥/無精液 法官認定罪證不足〔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對於小莉家人及民代控訴,板橋地方法院合議庭當初審理時認為,小莉下體未驗出被告的檢體,沒有積極證據顯示3被告有下藥、性侵,因此性侵部分判決無罪。 不過法官也認為,小莉昏迷時的確遭偷拍下體,因此去年底依妨害秘密罪,將謝洋銘、郭穎龍分判2至3月不等徒刑,得易科罰金。 本案發生在97年7月間,蘇俊宏、謝洋銘、郭穎龍3人與女子相約在台北市士林區一家KTV唱歌,女子不勝酒力昏睡,3人把她帶到新北市蘆洲一家汽車旅館,謝、郭事後先行離去,次日女子醒來發現自己下半身赤裸,蘇俊宏躺在她身邊。 女子指出,當時蘇對她說,謝、郭2人趁她昏迷時對她性侵,自己一度想英雄救美,但也慘遭下藥無力回天。在警局時,蘇某自稱是女子男友,警方因而僅移送謝、郭兩人,但謝、郭兩人到案後,反咬蘇俊宏才是性侵主謀;檢方最後依強制性交罪嫌將3人起訴。 合議庭認為,小莉昏迷時,有無遭3人性侵,仍存疑問,且小莉下體沒有驗出被告的檢體,缺乏有效證據。 性侵部分,合議庭去年底判郭、謝無罪,原本逃逸的蘇某日前到案,也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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