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剪報] 板院:證據不足 疑性侵判無罪


板院:證據不足 疑性侵判無罪

中央社 /  2011/06/03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3日電)板橋地方法院今天表示,性侵害案被害人對遭性侵過程描述不清,且不能明確指認被告3人對她下藥迷昏性侵,沒有相關體液檢驗報告,證明被告犯罪,才會對判決3名被告無罪。
板橋地院今天表示,謝姓、郭姓、蘇姓被告,被控在民國97年對被害女子觸犯毒品罪、以藥劑對女子性交罪。
謝、郭並觸犯無故竊錄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已經被判決有罪。其餘,有關妨害性自主與毒品等罪,因為證據不足,今年4月14日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已經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對外界與當事人,透過民代抨擊「恐龍法官」,法院今天表示,判決無罪的理由為,被害女子不能詳述案發過程如何遭3人下藥迷昏,也不能明確指認被告3人對她性交或猥褻。
法院說,被害女子的尿液中雖檢驗出毒品反應,但她作證時,也指稱被告3人在KTV並未強迫她飲酒,或有明顯的下藥舉動,因此,下藥迷姦的證據不足。
法院說,被害女子指甲雖採證有被告皮屑組織,但也可能是身體接觸留在指甲,不能因此認定郭姓被告對女子性侵或猥褻。
至於相關當事人的下體、內衣褲、汽車旅館的床單、地毯究竟有無留下體液?警方與檢察官也沒有提出檢驗報告,以證明被告有性侵行為。
另外,蘇姓被告在測謊時,也對於性侵害的測謊,沒有說謊的反應。郭姓被告雖測謊時,有情緒動反應,但測謊鑑定報告不能成為唯一證據,法院不能以「常情」或「人性」等理由,作為判決有罪的基礎。
法院說,因為這是強制辯護案件,法院還指定義務律師為被告辯護,並詰問被害女子遭性侵方式,以行使辯護權。對於此案,法院並未公開審理,且隔離被告交互詰問,以保護被害人,對於外界批評法官審理過程,讓律師當庭詢問被害人受性侵過程,是不實在的。10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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