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弟」有痣 性侵女兒成鐵證
更新日期:
2011/06/07 04:11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新竹縣賴姓男子94年間對就讀小學的12歲女兒強制猥褻、性侵,少女長大後對同事吐露心事曝光,但狼父堅稱是因女兒不服管教陷害,不過女兒指證狼父生殖器特徵有痣,法官勘驗相片證實,認定狼父犯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9年。
17歲少女98年間向檢警指控父親說,從小學開始,父親會趁母親上班期間,把她叫到房間內看A片,並上下其手摸她的胸部、下體;96年間,父親趁家人熟睡時,強脫她衣褲加以性侵,甚至揚言「若吵醒媽媽,媽媽就會不要你了!」之後少女向母親透露,卻遭父親以管教過嚴被報復為由卸責。
98年間少女憤而離家出走打工,狼父還跑到少女打工處所爭吵,少女同事詢問才知少女遭遇,並鼓勵少女報警。少女指證父親性侵她時躺在床上,生殖器有痣,因此法官勘驗狼父生殖器照片屬實,且少女處女膜已呈陳舊性傷勢,法官認定被告賴男對未滿14歲少女犯強制性交罪,判處9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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