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評論] 蘋論:化學去勢須謹慎研討


蘋論:化學去勢須謹慎研討

2010年11月10日蘋果日報

內政部將舉辦婦女國是會議,討論議題達8個面向之多;其中較為人矚目的是化學去勢的議題。性侵案件是世界各國都深感頭疼的無解難題,在法治及開放國家尤然。性侵案罪不至死,但又傷害婦女很深;是判重了違反人權和比例原則,判輕了又遭到社會譴責的罪種。

有一種理論無意中替性侵找到生物學上的理由。該理論認為,性侵是生物界的自然普同行為,雄性對拒絕交配的女性進行強暴,人類才得以繁衍至今。另一種理論認為,女性性慾也很強,遭到男性強暴時多少都有自願的成分,並且可以獲得性快感。亦即女性對性侵反抗乃是面子問題,等成功進行後就會放棄抗拒。 


性侵非雄性繁殖策略
這兩種看法都是男性陽具中心主義的觀點,是性侵犯最常給自己的理由。事實恰恰相反。動物學家已研究出強暴並非雄性繁殖的策略,相反的,雄獸常需要雌獸的同意才能交配,在擇偶技術上佔優勢的雄獸根本不需要強暴。
其次,就算女性也有性慾,但不能侵犯她的意願而強行為之;況且在被性侵的過程中因恐懼、驚嚇、憤怒、創傷和受辱感,女性很不可能產生快感,更別提欲拒還迎、口非心是的了。
男人性侵女性的膽子是長期受到男尊女卑文化濡染放縱的結果,像是以前很長時期法律都規定性侵罪是告訴乃論,女方不告司法不理。而女性擔憂名節受損大多隱忍不告,於是鼓勵了男人性侵女性。這是法律與強暴犯之間的共犯結構。不久前,好幾個性騷擾及性侵女童案都判無罪,可見其共犯關係。 


涉及人權應避免冤案

化學去勢牽涉到人權問題。萬一是冤案,遭去勢的男人豈非抱憾?所以化學去勢必須附有四項先決條件:一是慣犯;二是病態;三是最好由犯人主動提出;四是必須可以恢復原狀。亦即化學去勢並非去勢,而是強制用藥降低男性荷爾蒙的濃度,以減輕性慾與性能力。當恢復正常後即可停藥,讓性功能恢復。
不過,要考慮遭藥物治療的犯人,可能更以其他殘忍的手段和工具性侵女性作為報復。這是各國對化學去勢躊躇猶豫的主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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