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上」女友17歲女兒 判刑3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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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邱姓男子與女員工婚外情,卻又劈腿與女員工的17歲女兒上床,遭女員工「抓姦」,邱姓男子寫悔過書及給女員工500萬元本票,卻仍被她女兒控告性侵。一、二審都判無罪,但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第一次性行為有強迫,改判3年6月。 被害人母親是在95年6月4日清晨,聽到女兒房內有異聲,撞門進入,發現邱姓男子沒穿褲子躲在陽台上,撞出女兒和邱姓男子的親密關係。女兒說,已和邱姓男子上過多次賓館。邱男為平息被害人母親怒氣,寫悔過書並簽500萬元本票。 但17歲女子還是控告邱姓男子,指邱在94年9月利用一同出差,強拉她進汽車旅館性侵得逞。之後兩人在台南多家汽車旅館發生過十餘次性行為。被害人說,因為全家有5人在邱的公司上班,邱以開除全家作要脅,她才不得不就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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