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資訊]醫務社會工作報告-性侵害

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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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發展歷史

一、 國內發展史

(一) 解嚴前後臺灣婦女運動濫觴

1. 民國79年:李元貞成立「婦女新知」雜誌,開始80年代的台灣婦女運動。

2. 民國76年解嚴:婦權運動和其他社會運動一樣,展現社會改造旺盛企圖心。各種婦運組織紛紛成立,由女性為女性發聲,關懷臺灣社會中婦女與兒童受壓迫歧視相關議題,爭取女性權益。

3. 民國85至87年:推動「反對販賣人口--關懷雛妓」行動,將婦權運動結合原住民、兒童人口押賣、人權問題,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和迴響,也成功集結婦運及社運團體力量。

(二) 婦女人身安全議題興起

關於婦女人身安全議題的野火燒起,卻是起因於兩件不幸的女性受暴事件,使婦女安全生活空間的議題受到重視。

1. 民國82年間「鄧如雯殺夫案」:

鄧如雯殺夫案震驚社會,其遭受性暴力及婚姻暴力的不幸遭遇,在婦女團體的奔走之下,社會輿論持續討論家庭暴力議題,也催生了「法入家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訂定

2. 民國85年11月30日「彭婉如事件」:

婦運工作者、民進黨婦女發展部主任彭婉如在高雄遭計程車司機強暴致死,再度震驚社會各界。再度為婦女人身安全敲下一記響鐘。婦運人士不但發起當天為「女權日」,亦在同年的12月21日發起「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活動。除哀悼彭婉如的殉難外,更要求政府重視治安與婦女人身安全的問題,儘速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三) 通過相關法令及成立相關機構

1. 民國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民國86年3月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2. 民國86年5月9日內政部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行政院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3. 台北市政府成立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

4. 高雄市政府開設防暴專線

5. 民國87年6月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實施

6. 民國88年4月23日內政部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7. 民國91年7月24日合併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為我國家庭暴及性侵害防治最高行政機關。


贰、 定義與種類


一、 性侵害之定義

凡任何涉及性意涵之行為,均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言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強迫的性行為,以及強暴等。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為性交或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色情片或裸照,即為性侵害。簡言之,非被害人出於內心自由意願之決定所為之性關係即是。


二、 性侵害之種類

(一) 性交行為:

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的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身體或腔門之行為;即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及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二) 性騷擾:

1. 即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具「性涵意」的言語或行為、態度。其中包括強暴性別歧視的言論、身體的接觸、姿態、張貼的海報、圖片等。

2. 違反當事人自由意願,且具性本質的侵犯、歧視、不適當行為或言語。

3. 以性活動或與性有關的行為交換報酬之承諾,具冒犯性但不具脅迫性的。

4. 性歧視言論。

5. 隱約向他人示好,對他人有「性」的興趣,提出性要求並給他人壓力。

6. 有性意味的碰觸。

7. 做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勢。

8. Fitzgernald et al (1988)將性騷擾分成六類:

(1) 性別騷擾:一切強調「女性是次等人」「女性很難纏」

(2) 性挑逗:不受歡迎或不為被害者接受的性挑逗語言或行為

(3) 性賄賂:用性來交換利益

(4) 性要脅:強迫性行為

(5) 性攻擊:強暴、強行觸摸

(6) 性傷害:對受害者造成性恐懼、焦慮及傷害

9. 猥褻:性侵犯的行為,如摸胸、大腿、臀部,強吻,貼身、裸露陽具。

10. 調戲:不正當的言語動作,挑引性慾,包括黃色言語攻擊、色情圖片。


参、性侵害案件犯罪者

多數性侵害加害人為熟人,近年網友犯罪的機率也上升,加害人為陌生人比率亦有升高趨勢,而寄養家庭、警察都可能成為加害人,例如高雄縣發生寄養父親涉性侵三少女;一月間發生警涉一夜三姦報案外籍配偶。電影『桃色機密』的情節也出現在台灣,上司、雇主、房東都可能以權勢姦淫猥褻。

1.性侵害案件犯案的手法:

以徒手強制居首位,其次是姦淫猥褻幼女幼男和強制猥褻。

2.根據勵馨基金會整理一至三月國內性侵害新聞發現,男童被性侵的

個案有增加趨勢。


肆、性侵害之相關法律


1.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2.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3.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4. 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5.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6. 刑法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加重結果犯

7. 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8. 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9.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10. 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11. 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2. 刑法第334條第2款準海盜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3. 刑法第348條第2項第1款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4.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15. 兒童及少年褔利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6.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少年觸犯刑罰等罪。


伍、性侵害個案醫務社會工作處遇流程(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2006)

醫務社會工作報告-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二)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2006),《醫務社會工作參考作業流程手冊》

一、 醫務社會工作對性侵受害者作業內容

(一) 個案來源

1. 案主或親友主動求助

2. 由警政人員陪同就醫

3. 醫療人員主動發覺轉介

(二) 檢傷掛號:社工員接獲轉介後,立即前往全程陪同協助案主之任何醫療作業。

(三) 接案

1. 社工人員自我介紹,並說明介入服務的目的及協助事項

2. 評估及安撫案主情緒,並確保可接受

3. 向案主說明性侵害驗傷採證目的及服務流程,並知會警 政單位派員到醫院協同驗傷作業。

(四) 全程陪同案主就醫,驗傷採證時需請案主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採證同意書。

(五) 移交採證盒:採證完後由社工或護士人員與警方當面點交採證盒,點交無誤後將採證盒轉介給警方,並請其簽收為憑。

(六) 驗傷單蓋關防後轉交案主或其法定代理人,並請其簽收為憑。

(七) 醫療費用補助:是案主就醫視在地或設籍地補助辦法,協助病患辦理醫療費用補助申請。

(八) 提供諮詢:向案主說明性侵害相關法規、救助辦法、救援系統等資訊,並評估其問題與需求以適時轉介資源。

(九) 通報:填寫通報單,24小時內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

(十) 追蹤:告知被害人後續6個月醫療追蹤資訊,鼓勵就醫以確保其身心理健康。



二、 性侵害採驗程序

性侵害證物袋的採證量自民國87年起實施後有逐年遞增趨勢,至98年止案件量均維持在3000多件左右,經刑事實驗室仔細審閱所採集證物,案發超過7日以上者更佔大多數,是類案件DNA鑑定價值微乎其微。參酌英美等國做法,進入性侵採證的個案規定為案發後72小時內,72小時以上者則著重驗傷工作,我國於96年導入類似作法,唯規定上更為嚴謹,時間的區隔點為7日。在醫療篇內容規劃包括:以案發後證物採集之時日區分證物袋之使用,未開啟證物袋(案發7日以上)、開啟證物袋(案發7日以內)、藥毒物採證、胚胎採證等部分。

(一) 未開啟證物袋:

案發7日以上案件,因殘留被害人體內之DNA多因清洗、自清等因素消除,因此重點在於描述被害人身上及下體傷勢,證明有性行為或性侵行為的發生。早期性侵害採證工作並未著重被害人傷勢評估,多著重於DNA證據蒐集,驗傷診斷書所載多為無明顯外傷或幾點鐘方向之陳舊性撕裂傷,單純憑藉文字簡單描述,著實很難了解被害人傷勢的嚴重性,加入簡單拍照紀錄輔以文字說明,後端使用者便可明瞭。

(二) 開啟證物袋:

案發7日以內之案件,開啟後依據採證流程逐一蒐集,可與被害人進行溝通,了解加害人犯罪手法、樣態(口交、肛交、射精於某部位等)後進行採證,被害人有智能障礙或無法表意之情形時,則盡可能採證。

(三) 藥毒物採證:

被害人若遭施用藥物性侵害情形時可使用該證物袋,如已超過用藥後96小時,因大部分藥物已無法測得,不必採樣送驗,目前採集後之檢體交警方送至臺北榮民總醫院及高雄醫學院進行鑑驗,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付費。


(四) 胚胎採證:

被害人遭性侵懷孕後,需引產進行腹中胎兒之親緣鑑定以確定涉嫌人身分,建議證物採集以5∼10公分臍帶或0.5∼1立方公分絨毛連同被害人唾液檢體(參考檢體)後送往本局鑑驗。


三、 性侵害通報單

※密件
請傳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自99.01.01起適用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
報
人
通報單位
□醫院□診所□衛生□警政□社政□教育□勞政□司(軍)法機關□憲兵隊□113□防治中心□其他   
通報人員
□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勞政人員□司(軍)法人員□憲兵□其他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被
害
人
姓名
代號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國
籍
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噶瑪蘭 □太魯閣 □撒奇萊雅 □賽德克 □其他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是否為外籍勞工:□否 □是(□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行業類別:□製造業 □營造業 □家庭幫傭 □家庭看護 □養護機構看護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電話:【宅】          【公】          【手機】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
□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
□無工作□其他         □不詳
教育程度:□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兒童或少年之就學狀況:□未入學 □學前教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就讀學校:        
嫌疑
人與
被害
人之
關係
主嫌疑人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嫌疑人數:□1人  □2人以上(關係類別欄位請填報主嫌疑人資料)
關係類別:□配偶 □前配偶 □直系親屬         □旁系親屬        □家人的朋友 □未婚夫/妻□男/女朋友 □前男/女朋友 □普通朋友 □同事 □同學 □網友 □客戶關係 □師生關係 □鄰居
□上司/下屬(含主僱關係)□其他                 □不認識
受
害
經
過
一、時間(最近一次):     年     月     日     時
二、案發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三、案發場所:
  □私人場所 (□被害人住所□加害人住所□被(加)害人親友住所□汽車□旅館房間□他人住所□不詳)
  □非私人場所(□空屋□地下室□頂樓陽台□電梯□工地□停車場□計程車□馬路邊□娛樂場所□荒野
□大眾運輸工具□學校/教室□宿舍□公共廁所□辦公場所□工廠□河/海邊□其他□不詳)
□不詳
四、案情補充概述:
已予協助事項
□驗傷診療 □報案(警察局: )□陪同偵訊(社工員姓名:         )
安全聯絡方式
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與被害人關係:        地   址:                                     
備註說明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各單位人員受理性侵害事件後必須填寫本通報表,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通報方式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為之均可,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警政單位如僅填寫被害人代號,應於3分鐘內電話告知被害人姓名,如未告知應即將姓名代號對照表以密件遞交。
三、本通報表除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通報單位需自存乙份。
四、本通報表若需受理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請勾選;受理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電話聯繫回覆。


陸、性侵害的影響

一、 情緒反應:

焦慮、恐懼、混亂、罪惡感、憤怒、失落感及悲傷等,受害者會出現憂鬱 症狀,另外,可能會有知覺扭曲、情緒起伏、情緒麻木、疏離反應、過度警戒和過度活躍。

二、 心理方面

(一) 自我價值

受害者因個人權利和自尊受到侵犯,形成低落的自我形象和自尊,例如: 孤立、無助、沒有價值、自責、不值得被愛和自己不夠好等等。

1. 對自我失去信心,對別人產生不信任,亂倫的受虐者在與人建立信任關係時會遭到困難。

2. 自責與羞恥感:

受虐者經常會責備自己或感到羞恥。專業的協助是必要的,以使他們了解亂倫的成人才應該對亂倫負責。

3. 扭曲的自我概念:

罪惡感的產生可能會導致不佳的自我概念。這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課業、工作表現與人際關係。

(二) 其他問題:

反社會行為、嚴重憂鬱、自我的混淆與婚姻關係的障礙,正是亂倫所可能導致的其他問題。近親亂倫也可能悲劇重演的一代傳到另一代地循環延續,除非家庭成員獲得適當的協助。

三、 生理方面

身體機能出現問題,頭痛、腸胃問題、肌肉緊張、壓力症狀、作惡夢、睡 眠和飲食困擾等,嚴重的會有解離症狀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甚至有上癮的行為,如吸毒、 酗酒等。

(一) 自我虐待行為:

有些受性虐待者錯誤的認為他們應該為遭受亂倫付出代價,因此他們可能酗酒、嗑藥、成為妓女或自殺。

(二) 性問題:

1. 因曾被錯誤的對待,而容易形成親密性關係的障礙。受害者對性會出現兩種主要的態度:

(1) 性行為退縮或濫交

(2) 有些受害者會發現擺盪於兩者之間

2. 受虐者可能會有被傳染性病的危險。

(三) 懷孕:

由於許多受害者是青少年,他們可能會懷孕,進而造成社會上的棄嬰問題、人口販賣、過於付出的社會成本等等。

四、 人際互動方面

(一) 人際關係:

對周圍的環境感到不安全,無法再信任他人,特別是加害者若是熟悉的人,在往後人際關係的建立上會出現許多困難;特別是在承諾關係或親密關係上更是難以信任。例如:難以和他人建立信任和親密的人際關係、妨礙成年後和異性交往的能力、害怕與他人身體上的碰觸。

(二) 社交影響:

受害者的自我發展不完全,在社交上容易懷有敵意、不信任、反抗、退縮 和反社會,這些行為結果都將會影響到其生活、工作和家庭上的表現。

柒、被害人與加害人處遇


一、 性侵害被害人的個別輔導

遭受性侵害後,通常都會受到強烈的傷害,具體反應在被害人行為上的是:情緒震驚、不信任感、尷尬、羞恥、罪惡感、情緒低落、無能為力、混亂、重覆引起否定、恐懼、憂慮、憤怒等。所以需要接受專家的心理輔導,以便度過這段難堪的時光。

(一) 處理立即需要

(二) 建立支持性關係

1. 社會支持

2. 醫療支持

(1) 急診室的考慮

(2) 檢驗時的心理因素

(3) 檢驗過程

3. 法律支持

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中規定,在出庭時被害人之一定親屬及社工人員得陪同出庭,其全條文如下: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三) 鼓勵案主談出感受

(四) 讓案主的重要他人參與

被害人不需要負責任,因為它是一件意外的不幸事件。然而在生理或心理上,被害人需要時間的癒合;除專業人員協助外,更需要家人或友人合力支持與幫助,共度難關。

(五) 協助建立具體的幫助

(六) 建立對未來情況的準備

1. 生理的問題

2. 心理的傷痛

3. 服務的資源

4. 恢復的歷程

(七) 安排後續的晤談


二、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一) 據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屬於與醫療相關的性暴力防治的工作有:

1. 性暴案件通報

2. 加害人的刑前鑑定(將取消)

3. 加害人的處遇計畫包括:

(1) 獄中與社區處遇

(2) 被害人的治療與輔導

(3) 衛生教育宣導(然而這部分的報告除了在職教育外,幾乎明顯缺乏)

(二) 我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應會同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等研討「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期間及辦法」,對加害者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明定中央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者檔案資料。而建檔的好處在於,性侵害加害人再犯的比率非常高,建檔可獲得累犯再犯資料,有利縮偵查範圍應可具威嚇效果。

(三) 美國的性犯罪處遇系統流程:

進入監獄機構→評估→提升動機的方案→教育方案→治療方案→其他治療方案→預防再犯準備→危險評估→假釋(從機構轉出)→進入社區治療。

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剪報] 襲胸性侵女兒 父判36年6個月


襲胸性侵女兒 父判36年6個月
 
彰化縣一名父親從97年到去年間,涉嫌多次對國三女兒襲胸及性侵,女學生上網說自己「非常恐懼夜晚」,同學通報校方報警;這名父親坦承亂倫,辯稱經商失敗罹患憂鬱症致行為異常,但法官認為他未達心神喪失程度,判他有期徒刑36年6個月,應執行10年6個月。

女學生去年上網向同學吐露心聲,說「我非常恐懼夜晚,因為擔心父親又會闖進我的房間對我毛手毛腳和性侵」,同學追問,她才說出被父親性侵,不敢告訴母親,心情低落,活得很痛苦,同學大吃一驚,通報校方請警方及社工介入處理。

法官查出,這名父親知道醜行曝光,坦承從97年8月到去年3月間,夜裡進入女兒的房間對她襲胸,還叫女兒跟他一起洗澡,用手指性侵一次,另外還有三次性侵得逞;但他提出憂鬱症診斷證明書,說自己是因經商失敗才行為異常。

[評論]性侵案件受害者的保護處遇--一些比較沒人提到的部份

轉載自http://momoge.blogspot.tw/2011/03/blog-post_29.html
(因其主要言論與本站議題無太多相關,故僅擷取下文並些微更動)

跟殺人案件不同,性侵案件會留下「活著的」受害者,而且在各類犯罪當中,性侵案件的嚴重程度是最常被拿來與殺人案件擺在一起看得,顯然性侵在各類犯罪當中算是極端受到厭惡的--這也表示在大眾認知當中,性侵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程度也是最大的--甚至超過死亡。

實際上很多受害者也會說「生不如死」,性侵案件,在世界各國都算是重刑。

也因此性侵案件受害者的是後處預相當棘手,因為性侵案件跟殺人案件有著相似的不可回復性,偏偏你人還活著……再加上社會本身對於性侵受害者本身就充滿不健康 的想法,說實在的,所謂的保護性侵案件受害者,第一個要保護的是讓他們免於社會的二次傷害,其常見程度甚至遠遠超過加害者的二次傷害。

第一個二次傷害就出現在「不敢講」上面,光這一點就夠糟了,那些大聲疾呼說要鞭刑、去勢的人,其實這些人正好是讓受害者不敢講話的第一批人,受害者的第一個社會性傷害就此產生。性侵案件受害者第一個情緒就是希望「根本沒有發生」,所以最常見的反應是「不要講就沒人知道」或者「根本不想讓人家知道」,但因為我們「鼓勵報案」,因此這種案件首重「隱密」。

簡單說,警方知道或負責輔導的社工知道就好,偏偏台灣這類新聞特別有看頭,加上不論標題還是內容都特別不健康(尤其是針對受害者外表以及作案過程的描述,完全無助於破案,只會加深受害者的心理創傷)。

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剪報] 男子被控性侵4歲女童

男子被控性侵4歲女童
2011-04-12 05:52:00 星島日報
(綜合報道)一名男子涉嫌性侵犯一名由他妻子負責照顧年僅4歲的女童,結果東窗事發,被警方拘捕,控以一項性侵犯及一項性騷擾罪名。 據31分局探長Michael Quinn透露,受害人為一名年僅4歲的女童,她的家人在日間將她交由一名居住在北約克Jane Street夾Driftwood Avenue社區的婦人負責照顧。據悉,女童的母親於上周三接女兒回家後,與女兒閒談期間,無意中獲悉女兒日間曾遭人性侵犯,於是報警。 警方接報後,安排女童前往醫院接受檢驗,經醫生證實女童曾遭人侵犯。31分局的探員於周六採取行動,將女童保母的51歲丈夫Ramesh Kishore拘捕,落案控以一項性侵犯及一項性騷擾罪名,並於昨日過堂。 據悉,被告的妻子在家中做保母已有11年,期間照顧過不少孩子。現時由她照顧的小孩共有5名,包括她自己的孫兒。警方表示,被侵犯的只有受害女童一人。警方希望能與過往曾交託小孩予被告妻子照顧的家長聯絡,以了解多一點資料。探長Michael Quinn強調,家長每日了解孩子當天的情況,加強溝通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據被告的妻子昨日在法庭外表示,她丈夫並無刑事案底,案發當日自己亦在家中,並不知道有事發生,她對丈夫被控感到驚訝。

[剪報] 人間異語:狼師批羊皮 女學生仍愛他

人間異語:狼師批羊皮 女學生仍愛他

Q:為何說老師職業傷害慘重?
A:現在孩子生得少,家長很寶貝,孩子在校出事,家長都希望老師能解決,但很多事已超出老師處理的能力。最近學校爆發老師性侵學生案,我是承辦人,就發現學校、老師根本不會處理。
學校十年前推動認輔制度,男老師K,40多歲,未婚,很會輔導學生,越叛逆的越服他;他也是虔誠佛教徒,學生更信任他,有4、50個選他輔導。
去年,有個畢業女學生R回校檢舉K性侵。學校通報教育局,經調查有四個女學生受害,最早在民國92年發生。學校依性侵解聘K,他到行政法院反告學校,說他沒有性侵。他出示跟女學生的親密電子郵件,證明彼此是兩情相悅。

[剪報] 「爸爸脫我的褲子」 男亂倫被起訴


「爸爸脫我的褲子」 男亂倫被起訴
「爸爸脫我的褲子!」彰化縣1名國中3年級的女生,去年10月7日晚上在熟睡中驚醒,發現她的褲子都被脫掉,她爸爸也沒穿褲子,抱著她磨蹭,她大聲向媽媽求救,他父親才倖倖離開女兒的房間。她媽媽雖然很生氣,卻怕家醜外揚,要求女兒隱忍;女國中生暗夜獨自哭泣,打電話向老師哭訴委屈,她從國小6年級就被父親猥褻、性侵的隱情才曝光。
這名父親堅決否認女兒的指控,但接受測謊時,都呈現說謊反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採信女國中生的指控,今天將這名亂倫的父親依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
【2011/04/11 聯合報】@ http://udn.com/

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剪報] 母男友變惡狼 性侵少女判5年

母男友變惡狼 性侵少女判5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1日電)有多項前科的王姓男子還在假釋期間,竟對女友患有中度智障的未成年女兒伸出魔爪,連續性侵2次得逞,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判王男有期徒刑5年。

54年次的王姓男子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過失傷害及詐欺等案件入獄服刑,民國94年假釋出獄,但仍不知悔改,對女朋友的未成年女兒不軌,去年先後2次開車載少女出門,並在途中加以性侵得逞。

判決書中指出,83年次少女因患有中度智能障礙,平日住在新竹某家智能教養機構,母親則住在男友(王男)在苗栗所經營的公司宿舍,週末常由王男開車往返接送少女。

[剪報] 「爸爸叫我親他下面」性侵智障女判5年

「爸爸叫我親他下面」性侵智障女判5年

 蘋果即時
苗栗一名從事營造小包商王姓男子(54歲、有麻醉藥品等前科),見女友的智障小女兒(16歲)可欺,即使該少女平日叫王男為「爸爸」,但去年5至6月間,至少利用3次假日藉口接送少女機會,車震或帶到旅館猥褻、手指性侵等。

該少女無意間向智能發展中心老師吐露說,「爸爸叫我親他下面覺得不舒服。」老師告知其母報警。法官據少女及老師等人供詞,認定王男至少觸犯2次性侵;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5年。   

[剪報] 趁舅外出 外甥覬覦舅媽2度性侵

趁舅外出 外甥覬覦舅媽2度性侵

 蘋果即時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台中市王姓夜大生(22歲)在舅媽開設的小工廠打工,卻覬覦貌美舅媽的肉體,趁舅舅外出送貨,伺機2度強拉舅媽進工廠廁所性侵得逞;二審仍維持一審判決,重判7年4個月。

前年10月間,王男強行拉舅媽到廁所上下其手,她極力反抗致右肩胛受傷,仍被手指性侵得逞。2個月後,王男再次強拉舅媽進工廠廁所,扯去舅媽衣物施暴,她為求脫逃佯稱「不夠硬,換個方式」,趁王生鬆手、她拉起褲子逃向廁所門口,但被擋在門口推回性侵。

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剪報] 覬覦舅媽肉體 換體位激情慾性侵判囚

覬覦舅媽肉體 換體位激情慾性侵判囚

 蘋果即時
台中市一名22歲大學夜間部男學生,平常在舅舅工廠上班,卻對40多歲貌美的舅媽心存歹念,不但兩度性侵得逞,還辯稱舅媽曾主動要求「換體位」激起他的性慾,兩人是兩情相悅。法官質疑若兩情相悅,不必選在狹小骯髒的廁所,二審維持原判,判刑7年4個月。

根據媒體報導,2009年10月間,男大生趁四下無人,將舅媽強拉到工廠角落廁所,指姦逞慾得逞,舅媽因反抗右肩胛受傷,但擔心影響家庭氣氛隱忍,未料2個月後,男大生又對舅媽伸出魔爪,以性器插入性侵,被害人推說「換體位」想逃脫,卻激起他性慾性侵得逞。事後被害人憤而提告,但仍因此事與丈夫離婚收場。

[剪報] 20歲外甥 兩度性侵舅媽

20歲外甥 兩度性侵舅媽
王姓夜大生兩度性侵貌美的舅媽,一審判刑7年4個月,他不服上訴,指稱舅媽自願與他在廁所發生關係,二審法官認為如兩情相悅,為何不在有情調的場所,認定所辯不足採,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王姓學生(22歲)白天在舅舅的工廠工作,晚上讀大學夜間部。見舅媽美貌心生色念,前年10月間,趁舅舅外出洽商,工廠只有他跟舅媽,強行拉舅媽到廁所,舅媽反抗致右肩胛受傷,仍被王以手指性侵。
王事後傳簡訊向舅媽道歉,舅媽因此未聲張,兩個月後,王又趁舅舅外出時,強行拉舅媽進入廁所,扯掉舅媽衣物施暴,被害人為求脫逃,假稱「換個方式」,欲逃出廁所,被王擋在門前推回,性侵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