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剪報] 性侵「輕判」?地院挺法官:並無強制性交

性侵「輕判」?地院挺法官:並無強制性交

今年6月發生的高雄縣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檢察官求處重刑,但高雄地院法官認定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方式」性侵而輕判3年2個徒刑,連日引起網友發動連署撻伐,甚至有網友要求法官停職。高雄地院上午公開說明,強調法官從頭到尾都沒提到女童「同意」,這樣的判決「完全是法條適用的問題」,就司法實務上法官並沒錯。

「這是法律爭議,是立法不妥,因此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今天媒體紛紛以大版面批評地院輕判色狼案,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上午特別提出說明。

李淑惠說,這項判決若不符合社會期待,地院會虛心接受,並檢討改進,不過也強調,合議庭的三位法官都是相當優秀,他們仍會堅守崗位。

今年2月發生的性侵女童案,31歲的嫌犯林義芳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6歲女童獨自玩耍,而將女童抱在大腿上,用手指性侵女童得逞。高雄地檢署依最輕本刑至少七年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但地院法官改依刑法227條第1項與準強姦罪判處3年2月徒刑。

不過,這項判決經媒體報導後,引發民眾不滿,在網路上發動連署,結果8天來已有15萬人連署,有網友要求對法官停職處分,甚至要求開除法官,而高雄地院確也感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

李淑惠解釋說,法官所引用的刑法第227條與刑法第221條法定刑一樣,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檢察官起訴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前提是要有222條的「強制性交」,但承審法官認為這起女童案,依客觀案情並沒有「強制」性交情節,才會改依「準強姦」罪判刑。

司院:尊重法官獨立審判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判決引發輕判的爭議,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上午表示,基於審判獨立,他不便表示意見。據他了解,本案是適用法條的爭議,且有上訴途徑可為救濟,未來二審時,對於本案的事實基礎,及法律適用,都可在事實審的終審再進一步確定。

沈守敬表示,判決是否有「輕判」,由於是檢審雙方,對於適用法條的見解不同,他希望外界能夠尊重法官的獨立審判,同時給予法官乾淨的獨立審判空間。

【2010/08/25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剪報] 性侵女童案輕判 16萬網友連署撻伐

性侵女童案輕判 16萬網友連署撻伐

(2010-08-25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高雄有一名六歲的女童在圖書館被色狼性侵害,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嫌犯求刑七年十個月,但是一審法官卻認為嫌犯並沒有"違反女童意願"所以只判他三年兩個月徒刑。

這個判決讓很多民眾憤憤不平,還有人在facebook發起連署要開除這名法官,短短九天之內就有超過16萬人連署。
而面對民眾的反應,高雄地方法院今天表示判刑輕重是法律見解引用法條的不同,判決結果可受社會公評。

密密麻麻的批評,九天就有十六萬人連署,這麼多網友都是為了高雄地方法院一起女童性侵案,被告只被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抨擊,法官竟然認定被告的犯行並沒有違法女童意願,實在應該免職。

這起今年二月發生在高雄縣一座圖書館的性侵案,被告當時是以手指性侵六歲女童,被鄰居發現才停止,網友認為,女童懵懂無知,即使沒有反抗行為,法官也不能以此從輕量刑,但法院澄清,判決絕對沒說女童是自願的。

法院強調,沒判重刑,是因為證據上無法證明被告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所以依據刑法第227條,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沒採用7年以上的第222條加重罪,判決可受社會公評。不過有法律學者認為,根據法條內文,即使被告沒有強暴脅迫,法官也可以考量被告有哄騙或利用其它方法、違反女童意願的可能性。

學者表示,一般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和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才會選用刑法第227條,法官對女童被性侵也選擇這樣的判決,比較不符合民眾的期待。
而對於網友的連署,女童母親只說謝謝大家,不願多做回應。

記者 高雄報導


[剪報] 法官輕判色狼 逾16萬人連署免職

法官輕判色狼 逾16萬人連署免職
2010/08/25 18:58 華視
陳怡臻 陳信仁 高雄報導   

來看看怎麼會有這麼離譜的判決!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一起一名男子性侵六歲女童的案子,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起訴,求處七年有期徒刑,不過最後法官居然以目擊婦人說詞,小孩當時乖乖坐在大人腿上,就以色狼''未違反女童意願''為理由,最後只輕判他三年兩個月,這個判決讓許多爸爸媽媽都很憤慨,一名曾先生氣得在臉書發起連署,他接受電話訪問時表示,一定要給嫌犯一個教訓,也要讓輕判的法官免職,而他的呼籲,在短短8天內就吸引了超過16萬人的連署!今年二月,就在高雄縣的這處圖書館外頭,一名六歲小妹妹,被一個色狼抱在左大腿上。以手指性侵害得逞,當時小妹妹嚇到不敢反抗,還好一名婦人看到了。大聲對著色狼喊叫跟報警。才能及時抓到色狼,小妹妹到現在還嚇得。常常會一個人在家發呆恍神。所以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起訴。希望可以給色狼一個狠狠的教訓。只是沒想到現在判決出來了。法官認為當時女童沒有奮力抵抗掙脫。色狼算是未違反女童意願。所以就從本來可以。依加重強制性交至少重判七年十個月。改成。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輕判三年兩個月。而當時宣判的審判長。就是她這個年輕的女法官莊珮君。她說。這樣判決都是按照法令的規定。但對於這樣的結果。檢方跟女童家屬都不服。但不服氣的還不只他們。看看這些網路上的討論話題。全都是來自民眾的憤怒。發起者是這個暱稱為曾香蕉的網友,他上臉書號召大家來連署,發起要免職這些法官,結果迴響好熱烈,短短8天。加入連署的人,從他一個暴增到16萬人,香蕉電話訪問。透過電話採訪。網友曾先生說。其實所有民眾只有一個心聲。那就是希望法官將心比心。而華視新聞也回到事發現場。找到當時勇敢指證色狼的目擊婦人。她說。其實小女童就是怕才會不敢動。她想不透。為何法官居然會認為。小孩子不動就是沒有掙扎抵抗。目擊婦人。婦人心疼的說。小女童自從發生事情後。就變得更內向更不講話。女童的媽媽擔心。女兒因為事件被拿出來討論。會被熟人認出來等於是二度傷害。所以面對鏡頭不願多談。但對於網友的抱不平。還是感恩在心頭。媽媽強調一定會堅持上訴。因為她不想讓色狼有僥倖之心。否則萬一色狼關沒多久就放出來。又再度犯案。那誰又能彌補下一個受害女童的創傷心靈。

[剪報] 性侵輕判3年多 網友怒嗆免職

性侵輕判3年多 網友怒嗆免職

民視 (2010-08-25 21:55)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性侵6歲女童案,法院改以準強姦罪,輕判惡狼3年2個月,引發15萬名網友怒吼,要求法官免職。高雄地方法院今天解釋說,這是法律見解不同,網友誤會了。但是畢竟和社會觀感差距太大,立委和民眾痛批法官不食人間煙火,乾脆辭職下台。性侵6歲女童的惡狼,才判3年2個月,15萬名網友發出怒吼,透過網路連署討公道,就連女立委也大呼,這種判決太離譜了。檢方求楚7年10個月有期徒刑,卻被法院大打折,引發眾怒,15萬網友連署要法官下臺,不過,高雄地方法院認為這是檢察官和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同,而引用不同的法條。

同意或不同意性交當然很好判,但6歲女童年幼矇懂自然講不清楚,卻成了刑法法條引用的爭議,加上法官因為檢方對於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意願的部分,沒有具體證明,問題是7歲以下的小孩是無行為能力者,法官的想法很難獲得社會認同,作出這樣的判決,地院強調可受公評也可上訴,但一連串的法官貪瀆和離民情的事件,司法威信又離民眾更加遙遠。(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剪報] 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 台15萬人怒吼要法官停職

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
台15萬人怒吼要法官停職

中國報 更新: August 25, 2010 18:00

(台北25日綜合電)台灣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聯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6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3年2個月。

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面子書(facebook)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週已累積近15萬人聯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2月6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6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后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但6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3年2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16日還在面子書發動聯署,要求“免職調查6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

[剪報] 連續性侵繼女 狼父判重刑十年

連續性侵繼女 狼父判重刑十年

台視 2010-08-25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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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的判決真的是兩樣情!台東一名三十九歲的林姓男子,涉嫌從九十一年開始, 每隔五天性侵中度智能不足的繼女,甚至在妻子知情之後,還要求妻子加入玩三P,台東地方法院重判色狼父親十年有期徒刑重罪,並且強制送醫治療。

[剪報] 「逼我做生小孩的事」狼父性侵弱智繼女 邀妻玩3P

「逼我做生小孩的事」狼父性侵弱智繼女 邀妻玩3P

NOWnews (2010/08/25 12:11)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東一名男子長期性侵弱智的繼女,還要求妻子一起玩3P,台東地方法院今天(25日)公布判決書,指男子性侵屬實且次數密集,但因行為發生在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訂一罪一罰前,因此依連續犯判處有期徒刑10年。

這名男子從民國91年7、8月起至95年6月間,多次在妻子入睡後,要求繼女開窗讓他進房間性侵。被害人表示,「叔叔」每隔5天就逼她做「生小孩子的事」,而且不准告訴媽媽,否則趕她出去。

被害人的母親也供稱,在女兒洗澡時發現她大腿內側瘀青,詢問下才知道女兒被丈夫性侵,而丈夫竟要求她一起3P。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連續犯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0年,全案仍可上訴。

[剪報] 禽獸!性侵弱智繼女 還邀妻子3P

禽獸!性侵弱智繼女 還邀妻子3P

2010年08月25日 壹蘋果

台東市一名男子,自91年暑假開始,長期性侵當時年僅6歲弱智的繼女,還威脅她不准告訴媽媽,否則要將她趕出門,直到妻子發現女兒大腿內側瘀青,追問下才揭發此事,未料男子在妻子獲知性侵情節後,竟還要求妻子加入一起3P。台東地方法院審理,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這名獸父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媒體報導,被告的男子多次性侵妻子與前夫生的弱智女兒,時間長達4年,被害人表示,叔叔半夜敲她
窗戶進房間逼她做「生小孩的事」,每隔5天就一次,還被威脅不准告訴媽媽,否則將被趕出門。更扯的是,當妻子得知丈夫獸行後,還要求她「和女兒一起搞3P」。由於男子犯行在民國95年7月1日行法修訂改採「一罪一罰」前,因此台東地院依連續犯,判處嫌犯有期徒刑10年。

[剪報] 雄院:女童性侵案判決可受公評

雄院:女童性侵案判決可受公評
20100825 13:39:52小型字 中型字 大型字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5日電)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一起6歲女童遭性侵案的判決引發爭議;高雄地院今天表示,判決可受公評,如果不符社會期待,虛心接受、檢討改進。

林姓男子今年2月在高雄縣的一處圖書館,見6歲女童獨自玩耍,被控以右手性侵女童,高雄地檢署偵辦依最輕本刑至少7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6月審理,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消息傳出後,引起民眾不滿法官輕判,並在網路上串聯要求將法官免職。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今天表示,這起妨害性自主案的爭議,主要是檢、審對於法條上的認定不同,承審法官絕非輕判,且法官也沒有如外界所說的「以未違反女童意願而輕判」,這種說法不對,法官沒有說過這話,外界誤會了。

李淑惠說,對於判決引發爭議,高雄地方法院的立場是院方的判決可受公評,如果不符社會的期待,會虛心接受和檢討改進。

高雄地檢署提請上訴,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俊力說,尊重院方的判決,但檢方已上訴。

李淑惠指出,檢、審的認定會有所不同,因此,才有上訴的救濟制度,她歡迎檢方上訴。

外界串聯要求審理的3位法官辭職,李淑惠說,3位法官的判決可受公評,如果有涉及不法情事,會送請法官自律委員會處理,絕不護短。990825

[剪報] 15萬人要性侵6歲童案法官停職 綠:女童有啥性交意願?

15萬人要性侵6歲童案法官停職 綠:女童有啥性交意願?

NOWnews (2010/08/25 11:59)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針對1名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卻被一審法官輕判3年2個月,引發15萬名網友連署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民進黨籍立委潘孟安、葉宜津等人今(2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要求建立法官、檢察官的退場評鑑機制,葉宜津更痛批,該案的承審法官居然以沒有違反6歲女童性交的意願而輕判,「6歲女童有什麼性交意願?不知道法官是不了解小孩,還是根本有意縱放?」

林姓男子今年2月6日在甲仙鄉圖書館把1名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不過6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3年2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高雄地院則澄清,指全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強調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

葉宜津今日批評,3位合議庭的法官以嫌犯沒有違反6歲女童的意願而輕判,「變成女童自己願意跟嫌犯性交?只是她未滿14歲?」

葉宜津說,這是明顯的性侵案,罪刑最少7年以上,「6歲的女童有什麼性交的意願?這樣叫做沒有違反意願?不知道法官是不了解小孩,還是根本有意縱放?」

[剪報] 綠推法官評鑑、淘汰制度

綠推法官評鑑、淘汰制度

法官輕判六歲女童性侵案引起社會嘩然,民進黨立委潘孟安說,六歲女童案、何智輝案、李文忠案在在說明,法官無法監督、淘汰,下個會期,黨團將提出「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草案」。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落網後,檢方求處重刑,但一審法官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判決三年兩個月。

立委葉宜津說,承審法官認為,林男沒有違反女童意願,以「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輕判,她質疑,這是明顯的性侵,法官是不了解小孩,還是有意縱放?

【2010/08/25 聯合報】 @ http://udn.com/

[剪報] 民進黨籲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表態

民進黨籲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表態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性侵6歲女童案,法官以「未違反女童意願」輕判惡狼3年2個月,網友在八天內連署15萬人,要求對這位法官進行調查;民進黨發言人蔡其昌今天呼籲,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賴浩敏、蘇永欽,應對此事表態,民進黨並認為,馬英九總統的司法改革不見任何作為,只是沽名釣譽。

蔡其昌說,未見賴浩敏和蘇永欽過去對司法改革有主張或行動,對於這起爭議審判,引發社會討論,民進黨樂見聽到賴浩敏、蘇永欽的見解,以及未來面對這些案子,有無任何具體主張,以及整體司法改革的時間表。

【2010/08/25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剪報] 輕判色狼被剿 高地院庭長:法官沒錯 立法不妥

新聞速報  2010.08.25

輕判色狼被剿 高地院庭長:法官沒錯 立法不妥

中廣新聞/董媛瑜

今年六月間,一名男子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館性侵一名六歲女童,檢察官求處重刑,但法官認定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方式」輕判色狼3年2個月徒刑,網友在臉書上連署批評這項判決,連日來已經有多達十五萬網友串連。

飽受批評的高雄地方法院8月25日公開說明,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表示,這項判決如果不符合社會期待,高雄地院會虛心檢討,不過李淑惠庭長也強調,法官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女童「同意」,她表示法官如此判決是出於法條適用的問題,她認為在司法實務上法官並沒有錯。李淑惠認為這起事件是法律爭議,是立法不妥,因此應該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

但網友也質疑,法律不可以違反常理,如果任何案件都只根據冷冰冰的法條,那法官不就是成了法匠了嗎?


[剪報] 社工:孩子早嚇傻 如何反抗?

中國時報  2010.08.25

社工:孩子早嚇傻 如何反抗?

林宏聰/高縣報導

 「六歲孩子早就嚇傻了,如何表達反抗意願?」站在第一線為性侵受害婦女討公道的社工,聽到甲仙女童判決結果,憤憤不平。他們說,常有法官未考慮現實,親手摧毀社會對公權力的信任,盼十幾萬名網友的怒吼,能促使法界省思。

 參與臉書連署的高縣婦幼青少年館社工王君儀說,從前審理性侵案,被害婦女非要反抗得死去活來,法官才信她是遭人脅迫,後因婦女團體爭取才有所改進;但這次六歲女童案輕判原因竟又是「未強烈反抗」,根本是開倒車。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總幹事林秀怡指出,這類案例不勝枚舉,協會替婦女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時,發現部分法官僅執著在條文言詞,不重視人的感受,「但法律是對人最低限度的保障,人的權益和感覺應該被優先考慮。」

 她舉例,先前高縣一名婦女被人摸肋骨,協會幫她提告性騷擾。不料法官竟說所謂「私密部位」是藏在衣服、褲子裡的,所以摸手、摸肋骨不算性騷擾。她說,稍有概念的人應該知道,只要被害人有不舒服感覺,就該被保障。

 高雄縣社會處社工科長劉美淑則說,女童在遭性侵後嚇得說不出話,在法庭上更沒有適切表達的能力。況且十四歲以下孩子本來就沒有同意權,即使她當時親口說可以,嫌犯照樣是違反強制性交罪,法官的判決令人匪夷所思。


[剪報] 性侵案輕判,15萬人怒吼要法官停職

性侵案輕判,15萬人怒吼要法官停職

  • 2010.08.25
  • 中國時報─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剪報] 6歲女童遭性侵 15萬網民譙輕判

6歲女童遭性侵 15萬網民譙輕判

自由時報 2010.08.25

〔記者朱有鈴、鮑建信、陳慧萍、項程鎮/綜合報導〕高縣6歲女童遭性侵,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以女童沒有哭喊、反抗,認定嫌犯未違反女童意願,改以刑度較輕法條,判被告3年2月徒刑。如此判決引起外界質疑,更有人在「臉書」發起對法官「免職調查」,不到10天,已有近15萬人加入。

對此,承辦本案的法官楊國煜表示,女童案依法判決,對臉書上有人發起連署「罷免」活動,他不願評論。

今年2月6日,林姓被告(在押)在高雄縣一處圖書館附近,見6歲大女童獨自玩耍,將其抱坐在左大腿上,右手伸入褲內,以手指性侵得逞一次,後被鄰居看到,大聲制止並報警查獲。

臉書免職調查連署 高回響

檢方認為林觸犯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未滿14歲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處7年以上徒刑,因此求處7年10月徒刑。

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則認為,案發當時女童未掙扎、反抗或哭泣等動作,改依刑法227條第1款,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審酌被告曾自白、女童處女膜外緣黏膜擦傷等情節,量處徒刑3年2月。

社會處社工科長劉美淑說,14歲以下孩童沒有「同意權」,這種以女童未哭喊、反抗為由輕判的狀況,荒謬至極,認為當受害者是兒童,就該依強制性交罪、且加重其刑至2分之1。加入連署的社工王君儀也說,6歲女童未哭喊、反抗,難道代表她同意?

有臉友說,「人性都沒有的人,哪有資格當法官,這個小女孩真可憐,在身體上被嫌犯侵犯,在心理跟尊嚴上是被法官侵犯」。

法界人士指出,依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對於14歲以下之男女性交,若僅利用未滿14歲之幼年男女慒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布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仍只能成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但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吳君婷指出,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顯然不足保障沒性自主意願表達能力的幼童;國民黨立委楊麗環表示,幼童對於性侵害沒有抵抗能力,她將參照美國「潔西卡」及「梅根」法案,提案修法,對性侵12歲以下的兒童,一定要加重刑責。


[剪報] 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NOWNEWS (2010/08/25 10:08)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縣甲仙鄉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案,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將涉案的林姓男子輕判3年2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網友痛批判決太離譜,在「臉書」上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15萬人連署。高雄地院則澄清,法官是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若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今年2月6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閒晃,見被害的6歲女童獨自一人,便將她帶到樓梯間,以手指性侵得逞,後來附近鄰居見狀大聲斥喝並報警,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重刑。

未料地院一審判決讓檢方扼腕,合議庭認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對於該判決結果,網友紛紛開罵:「一個成年女性即便有意掙脫都會被性侵,6歲女孩能怎樣?」、「我們社會就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失職司法官讓人民處於恐懼之中,已不適任」;一位暱稱「曾香蕉」的網友於本月16日發起「幹……太瞎了。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大家一起來吧」活動,立即引發熱烈迴響。

對於眾多網友「指教」,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解釋,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合議庭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她說,法官是根據刑法227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她強調,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網友有所誤會。

依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對於14歲以下之男女性交,若僅利用未滿14歲之幼年男女慒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布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仍只能成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剪報] 法官判決不符社會期待 立委:修法納入評鑑

新聞速報  2010.08.25

法官判決不符社會期待 立委:修法納入評鑑

中廣新聞/程平

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六歲女童性侵案,結果法官以「未違反女童意願」為由,輕判被告3年2個月,消息傳出,引發輿論譁然,現在更有網友在網路串連,要求要開除本案的承審法官,8天下來就有15萬人加入。對於法官判決與社會期待差異太大的問題,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認為,不可能因為民眾的網路串連,就要一個法官解職,但可以由法官評鑑委員會針對法官判決的內容,是否合乎理論基礎進一步判定。

近來司法官貪瀆的問題,已經讓司法在國人心中的信心大失,現在又冒出惡狼性侵女童獲輕判的案例,更讓15萬網友氣憤的在網路上發起連署,要求開除承審法官,對於來自民間的不滿,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認為,法官審判品質的問題,很難用法規去約束,現階段必須加強實務案例的訓練,未來法官法也可把法官審判品質納入評鑑。

另一位召委,國民黨立委謝國樑則說,不能因為網友的串連,就讓一位法官被解職,但卻可以透過法官評鑑機制,看看這位法官的判決,是否有法理的基礎。

謝國樑也說,對於法官生活歷練不足的問題,可以考慮增加法官進用的管道,未必要侷限在法律系的畢業生,多元的人才取得,才能讓法官判決,更符合社會期待。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剪報] 遭父亂倫逼口交 少女啞忍10年崩潰

遭父亂倫逼口交 少女啞忍10年崩潰

2010年08月24日 壹蘋果

新加坡一名34歲男子,10年前開始多次趁妻子外出上班時,要6歲女兒替他口交,4年後更開始性侵女兒直到13歲,女兒啞忍10年後,某日返家拿東西時,險遭父親用暴力脫掉校服,終於在母親面前失控飆淚,揭發父親獸行。


根據媒體報導,被害人現年17歲,她向母親哭訴自6歲開始遭父親猥褻,獸父要求她替他口交,被害人10歲開始,獸父更多次性侵女兒。目前案件正在新加坡法院審哩,被告已經和妻子離婚。

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評論] 六歲女童,會說「不」嗎?

六歲女童,會說「不」嗎?


by 王春芳

最近有幾則令人頭皮發麻的新聞,先看看這個新聞標題「男子性侵6歲娃,輕判3年2月,法官竟稱『未違女童意願』」;再看這個「2歲女記錯時間?性侵犯判無罪」,兩則新聞,讓人看見法令的問題,也看見令人擔心的社會問題。

近日發生多起幼童被性侵的新聞,但最終都是以幼童未明顯表達「抗拒意願」,而以刑責較輕的刑法227條,使加害人刑度減輕。問題在於年幼的孩童無法表達所謂的「意願」,如此一來,當初為保障人民設立的法條,究竟是保障了加害人還是被害人?

我們認為,新聞中受害幼童的年紀分別是6歲和2歲,很難清楚表達不願意被侵害的「意願」;以6歲女童被性侵的新聞為例,即因小女孩「未拒絕」,加害人因此僅被判刑3年2個月,引發社會嘩然。

依報載,本案判決,法院認定標準似乎在於就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依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須要與同條條文前述的強制性交方式(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作相同解釋。意即強制性交的方法至少皆須有「強制力」或「違反被害人意願」。也就是須加害人有強制行為,例如施以強暴脅迫,或者要被害人有表示拒絕、抵抗、或有所掙扎才會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才會成立我國目前實務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Photo by didi_wu

Photo by didi_wu

因此,當幼童沒有明顯的「拒絕」或表達「意願」,法官就可能以第227條判以較輕的刑責。

但依此實務見解操作,刑法對於無性自主意願表達能力的未滿14歲男女,尤其是幼童的保障將出現重大瑕疵!若加害人未有強制力,以誘騙或利益,將被害幼童帶至犯罪地性交,而被害幼童不知要拒絕、抵抗、或掙扎,因此無拒絕、抵抗、或掙扎行為,從而認定加害人性侵犯行為並未違反被害幼童「意願」,就不成立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問題是一個幼童對於「性」能有多少認識?能夠在被侵犯時有說「不」的能力嗎?如果沒有這樣對於性及保護自己的認知能力時,又遑論有無違反他的性意願呢?

我們認為,法律應對於無自保能力之人(未滿14歲男女)應給予最大保障,以本案來觀察實務界的法律適用,顯示現行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的保護,仍有不足之處。尤其,當法官之量刑,是從最輕法定本刑開始量刑起,更不足以對加害人產生嚇阻效果。

因此,不論是法官之量刑標準,抑或現行法律均有應檢討之處,亟待相關司法機關省思改進。部份法界人士認為應修正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增加第二項為:「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顯不相當代價且無男女愛情基礎之性交行為者,視同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否則如此法律適用的結果,難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安全,更不符合社會大眾對司法的期待。我們認為如果要修法,將會是一條漫漫長路,但過程也可以凝聚共識,使所有人關心這個重大的議題,使前例不再發生。

(作者為台灣防暴聯盟祕書長)

相關新聞:

相關法條:

  •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十四歲以下男女犯之者。」
  • 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剪報] 女童拒幫養父按摩 養母揭發夫性侵

女童拒幫養父按摩 養母揭發夫性侵

一名養父涉嫌連續性侵、猥褻一對養女姊妹,因5歲女童拒絕養母提議替養父按摩,意外發現丈夫性侵獸行,台北地檢署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這名養父。

養父堅稱只有撫摸女兒們的下體,也曾要小姊妹撫摸他的生殖器,否認性侵,但醫師鑑定發現,小姊妹處女膜曾遭外力往內伸,檢方認定小姊妹的養父利用小女孩毫無拒絕反抗能力機會,嚴重傷害幼小心靈,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據了解,全案曝光是一家人共同出遊時,養母在車上要妹妹替開車的養父按摩,妹妹拒絕後,經養母詳加追問,才發現小姊妹經常被養父要求按摩生殖器。養母知道後,先將小姊妹帶到親人處居住,社會局輾轉接獲轉報後介入調查,將小姊妹安置,再通報檢方偵辦。

【2010/08/23 聯合報】 @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