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剪報] 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NOWNEWS (2010/08/25 10:08)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縣甲仙鄉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案,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將涉案的林姓男子輕判3年2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網友痛批判決太離譜,在「臉書」上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15萬人連署。高雄地院則澄清,法官是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若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今年2月6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閒晃,見被害的6歲女童獨自一人,便將她帶到樓梯間,以手指性侵得逞,後來附近鄰居見狀大聲斥喝並報警,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重刑。

未料地院一審判決讓檢方扼腕,合議庭認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對於該判決結果,網友紛紛開罵:「一個成年女性即便有意掙脫都會被性侵,6歲女孩能怎樣?」、「我們社會就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失職司法官讓人民處於恐懼之中,已不適任」;一位暱稱「曾香蕉」的網友於本月16日發起「幹……太瞎了。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大家一起來吧」活動,立即引發熱烈迴響。

對於眾多網友「指教」,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解釋,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合議庭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她說,法官是根據刑法227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她強調,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網友有所誤會。

依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對於14歲以下之男女性交,若僅利用未滿14歲之幼年男女慒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布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仍只能成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剪報] 法官判決不符社會期待 立委:修法納入評鑑

新聞速報  2010.08.25

法官判決不符社會期待 立委:修法納入評鑑

中廣新聞/程平

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六歲女童性侵案,結果法官以「未違反女童意願」為由,輕判被告3年2個月,消息傳出,引發輿論譁然,現在更有網友在網路串連,要求要開除本案的承審法官,8天下來就有15萬人加入。對於法官判決與社會期待差異太大的問題,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認為,不可能因為民眾的網路串連,就要一個法官解職,但可以由法官評鑑委員會針對法官判決的內容,是否合乎理論基礎進一步判定。

近來司法官貪瀆的問題,已經讓司法在國人心中的信心大失,現在又冒出惡狼性侵女童獲輕判的案例,更讓15萬網友氣憤的在網路上發起連署,要求開除承審法官,對於來自民間的不滿,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認為,法官審判品質的問題,很難用法規去約束,現階段必須加強實務案例的訓練,未來法官法也可把法官審判品質納入評鑑。

另一位召委,國民黨立委謝國樑則說,不能因為網友的串連,就讓一位法官被解職,但卻可以透過法官評鑑機制,看看這位法官的判決,是否有法理的基礎。

謝國樑也說,對於法官生活歷練不足的問題,可以考慮增加法官進用的管道,未必要侷限在法律系的畢業生,多元的人才取得,才能讓法官判決,更符合社會期待。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剪報] 遭父亂倫逼口交 少女啞忍10年崩潰

遭父亂倫逼口交 少女啞忍10年崩潰

2010年08月24日 壹蘋果

新加坡一名34歲男子,10年前開始多次趁妻子外出上班時,要6歲女兒替他口交,4年後更開始性侵女兒直到13歲,女兒啞忍10年後,某日返家拿東西時,險遭父親用暴力脫掉校服,終於在母親面前失控飆淚,揭發父親獸行。


根據媒體報導,被害人現年17歲,她向母親哭訴自6歲開始遭父親猥褻,獸父要求她替他口交,被害人10歲開始,獸父更多次性侵女兒。目前案件正在新加坡法院審哩,被告已經和妻子離婚。

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評論] 六歲女童,會說「不」嗎?

六歲女童,會說「不」嗎?


by 王春芳

最近有幾則令人頭皮發麻的新聞,先看看這個新聞標題「男子性侵6歲娃,輕判3年2月,法官竟稱『未違女童意願』」;再看這個「2歲女記錯時間?性侵犯判無罪」,兩則新聞,讓人看見法令的問題,也看見令人擔心的社會問題。

近日發生多起幼童被性侵的新聞,但最終都是以幼童未明顯表達「抗拒意願」,而以刑責較輕的刑法227條,使加害人刑度減輕。問題在於年幼的孩童無法表達所謂的「意願」,如此一來,當初為保障人民設立的法條,究竟是保障了加害人還是被害人?

我們認為,新聞中受害幼童的年紀分別是6歲和2歲,很難清楚表達不願意被侵害的「意願」;以6歲女童被性侵的新聞為例,即因小女孩「未拒絕」,加害人因此僅被判刑3年2個月,引發社會嘩然。

依報載,本案判決,法院認定標準似乎在於就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依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須要與同條條文前述的強制性交方式(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作相同解釋。意即強制性交的方法至少皆須有「強制力」或「違反被害人意願」。也就是須加害人有強制行為,例如施以強暴脅迫,或者要被害人有表示拒絕、抵抗、或有所掙扎才會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才會成立我國目前實務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Photo by didi_wu

Photo by didi_wu

因此,當幼童沒有明顯的「拒絕」或表達「意願」,法官就可能以第227條判以較輕的刑責。

但依此實務見解操作,刑法對於無性自主意願表達能力的未滿14歲男女,尤其是幼童的保障將出現重大瑕疵!若加害人未有強制力,以誘騙或利益,將被害幼童帶至犯罪地性交,而被害幼童不知要拒絕、抵抗、或掙扎,因此無拒絕、抵抗、或掙扎行為,從而認定加害人性侵犯行為並未違反被害幼童「意願」,就不成立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問題是一個幼童對於「性」能有多少認識?能夠在被侵犯時有說「不」的能力嗎?如果沒有這樣對於性及保護自己的認知能力時,又遑論有無違反他的性意願呢?

我們認為,法律應對於無自保能力之人(未滿14歲男女)應給予最大保障,以本案來觀察實務界的法律適用,顯示現行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的保護,仍有不足之處。尤其,當法官之量刑,是從最輕法定本刑開始量刑起,更不足以對加害人產生嚇阻效果。

因此,不論是法官之量刑標準,抑或現行法律均有應檢討之處,亟待相關司法機關省思改進。部份法界人士認為應修正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增加第二項為:「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顯不相當代價且無男女愛情基礎之性交行為者,視同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否則如此法律適用的結果,難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安全,更不符合社會大眾對司法的期待。我們認為如果要修法,將會是一條漫漫長路,但過程也可以凝聚共識,使所有人關心這個重大的議題,使前例不再發生。

(作者為台灣防暴聯盟祕書長)

相關新聞:

相關法條:

  •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十四歲以下男女犯之者。」
  • 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剪報] 女童拒幫養父按摩 養母揭發夫性侵

女童拒幫養父按摩 養母揭發夫性侵

一名養父涉嫌連續性侵、猥褻一對養女姊妹,因5歲女童拒絕養母提議替養父按摩,意外發現丈夫性侵獸行,台北地檢署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這名養父。

養父堅稱只有撫摸女兒們的下體,也曾要小姊妹撫摸他的生殖器,否認性侵,但醫師鑑定發現,小姊妹處女膜曾遭外力往內伸,檢方認定小姊妹的養父利用小女孩毫無拒絕反抗能力機會,嚴重傷害幼小心靈,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據了解,全案曝光是一家人共同出遊時,養母在車上要妹妹替開車的養父按摩,妹妹拒絕後,經養母詳加追問,才發現小姊妹經常被養父要求按摩生殖器。養母知道後,先將小姊妹帶到親人處居住,社會局輾轉接獲轉報後介入調查,將小姊妹安置,再通報檢方偵辦。

【2010/08/23 聯合報】 @ http://udn.com/

[剪報] 淫父要求按摩生殖器 奪養女姊妹童真

淫父要求按摩生殖器 奪養女姊妹童真

2010年08月23日 壹蘋果

台北一名男子,涉嫌連續性侵、猥褻一對養女姊妹,直到全家出遊時,5歲女童拒絕養母提議替養父按摩,養母追問下才揭發丈夫獸行,台北地檢署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這名養父。


根據媒體報導,小姊妹向養母表示,養父經常要求她們替他按摩生殖器,養母得知後將小姊妹帶到親人處居住,社會局接獲轉報後介入調查。男子堅稱自己僅撫摸小姊妹的下體,也曾要求她們替他按摩生殖器,但否認性侵。不過醫師鑑定發現,2名女童處女膜受損,檢方認定男子對無反抗能力的養女姊妹伸魔爪,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這名養父。

2010年8月22日 星期日

[剪報] 父性侵妹妹 哥上網求救媽媽

父性侵妹妹 哥上網求救媽媽

台東縣男子「阿威」和妻子離異後失聯,去年8月多次施暴性侵10歲女兒「小青」,他兒子發現後,上網向母親求救。小青當時睡覺都穿多件衣褲,如今聽見父親姓名仍會哭泣、發抖,接受心理輔導。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判阿威有期徒刑9年。

小青如今已經隨母親到外縣市繼續學業。原本就讀的學校教師說,「她是個品學兼優的學生,不僅功課好,體育也拿手;那時候知道她發生這種事,實在不能相信,天底下怎麼會有這樣對女兒的爸爸?」

阿威(30歲)第一次性侵女兒時,是酒後施暴;小青回憶時仍滿臉驚恐表示,「我本來在床上睡覺,爸爸忽然把我從床上拖到客廳地上,然後撕破我的衣服、褲子,我一直哭、一直說不要,也一直用手擋,可是他一直打我,我沒有辦法抵抗。」

阿威3度性侵小青,施暴時間都選在凌晨1點左右,當時同住的兒子已經熟睡。小青說,「每次抵抗都被爸爸打,後來我就不敢動了,只是一直哭;晚上也會夢到爸爸對我那樣,睡覺前都要多穿好幾件褲子和裙子,可是也沒有用。」

小青的哥哥到媽媽的網站上留言,拜託媽媽來救妹妹。家屬得知後,當面斥責阿威「禽獸不如、不是人」。阿威對兒女的指控一概承認。法官以3個妨害性自主罪名,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

【2010/08/22 聯合報】 @ http://udn.com/

[剪報] 遭獸父3度性侵 女童睡前穿多件褲子

遭獸父3度性侵 女童睡前穿多件褲子
自由時報【8/22 09:23】

〔本報訊〕台東縣一名男子離婚後數度對年僅10歲的女兒施暴性侵,女兒反抗還會被他毒打,雖然目前女童已隨母親到外縣市生活,但心中卻留下了揮之不去的陰影,常常做惡夢,甚至睡前都要穿好幾件褲子和裙子。這名狠心的父親已經被台東地方法院判處9年徒刑。

 30歲的台東男子3度性侵年僅10歲的女兒,他在酒後將熟睡中的女兒拖到客廳地板上,並撕破女兒的衣服,女兒哭叫反抗,卻遭到他的毒打,無法繼續反抗,最後只得默默承受。

 直到女童的哥哥發現,在網路上向母親留言求救,母親才連忙將女兒帶到外縣市就讀,但為時已晚,父親的暴行已經對女童造成難以抹滅的陰影,即使已經離開父親,現在仍然常常夢見被父親性侵,且聽見父親的名字就會哭泣發抖,甚至睡前要穿好幾件褲子和裙子,讓親屬痛斥女童父親「禽獸不如」。

 這名父親被台東地院以3個妨害性自主罪名,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

[剪報] 獸父拖女壓地性侵 女兒淚眼遭亂倫

獸父拖女壓地性侵 女兒淚眼遭亂倫

2010年08月22日 壹蘋果

台東縣一名30歲和妻子離異的男子,自去年8月開始,多次趁夜深人靜時施暴性侵年僅10歲的女兒,直到兒子發現父親獸行後,主動向母親求救。家屬得知此事後,痛斥這名獸父「不是人!」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判獸父有期徒刑9年。


根據媒體報導,女童表示父親半夜將她從床上拖到客廳地上,撕破她的衣服、褲子,她抵抗拒絕就遭父親毒打,而後男子多次深夜趁兒子熟睡後,對女兒施暴性侵,女童只能一直哭卻不敢動。女童哥哥不經意撞見父親性侵妹妹,趕緊上網向
媽媽求助,才揭發這起亂倫案。目前女童已經跟隨母親到外縣市居住。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判獸父有期徒刑9年。

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

[評論] 無「罪」推論到無「法」推論

無「罪」推論到無「法」推論

NOWnews(2010/08/21 00:42)

新石

如果說全世界將「無罪推論」做得最好的,我想非台灣法院莫屬了。

因為「缺乏直接證據」,某地法官的合議庭將一個涉嫌性侵姪女的叔叔在二審時無罪開釋,理由很簡單,因為驗不到DNA,而且被害人將被害時間記錯了,將8到12個小時之前發生的事說成是兩個小時前發生的事,因為時間差距太大,用一種「無罪推論」的思維來想,這樣的疑點顯然不足以構成性侵案件的成立,即使被害人受害時只有兩歲大。

一個兩歲大的幼童,因為他的表達不夠清楚明白,站在「無罪推論」的立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行為沒辦法被清楚形容出來,因此之故,法官做了一個最合人情事理的判決。

況且驗不出DNA,就表示嫌疑人並沒有使用「犯罪工具」,說到這邊,突然想到若干年前一個遊民用竹竿性侵女童,害女童含恨而終的案件,這可能也是誤判,因為竹竿怎麼會有DNA呢?這個遊民是不是也該無罪開釋?

因為凡是不是使用男人特有的「犯罪工具」,沒有留下DNA的,都應該獲判無罪才是,怎麼有些地方判有罪?有些地方判無罪?這不是一國好幾「制」嗎?還是這顯現了法官的等級也有高低之分,無罪推論的比較高,有罪推論的比較低。

所以在台灣,你最好是一個健康的成年人,如果你未成年,遭遇犯罪案件,沒辦法鉅細靡遺地說出經過情形、分秒不差的話,我看官司也不用打了--因為如果按照「無罪推論」,又看到現在的常例判決的話,搞不好跟你一起從法院走出來的,就是那個壞人。

依此類推,瞎眼的根本不用上法院,什麼都沒看到,那有什麼犯罪案件;耳聾的也一樣,什麼都沒聽見,那有什麼犯罪案件;至於幼童,因為「不會拒絕」,表示「沒有拒絕」,所以「公訴」就變「告訴乃論」,最後有沒有變成「告訴不論」呢?我想沒有人知道。

台灣是不是需要陪審團制度,讓一些案件的判決受到社會輿論的公審,並非某幾個人說了算,然後縱放之間又有人受害,付出更大的社會成本,罪證確鑿的犯人應該是被關起來,避免再危害他人,不是透過法律判決的缺失,讓他有機會可以逍遙法外。

覺得好笑的是一種邏輯根本觀念的糊塗,重點不是在時間,而是在有沒有這件犯罪事件的發生,如果被害人被加害人一棒打昏,差點沒命,在法庭上因為沒辦法形容當時情形,又將發生的時間記錯,打人這件事已經罪證確鑿,但是因為細節沒辦法合拍,萬一又是無罪開釋的話,豈不是因小失大?

而這個因小失大、輕重顛倒的台灣現形記所在都有,搞得天怒人怨,台灣人對司法有沒有信心?我看只有兩個答案,一個是「司法」是什麼?另一個是「信心」是什麼?

(●作者新石,宜縣員山,國小教師,閒暇遨遊古今,以撰寫武俠自娛。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來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新石特區)

[剪報] 性侵輕判 防暴聯盟撻伐

性侵輕判 防暴聯盟撻伐

2010-8-21 自由時報

〔記者陳慧萍、鮑建信、項程鎮/綜合報導〕近日出現多起幼童遭性侵,嫌犯卻遭法院輕判3年2月,甚至判決無罪的案例,台灣防暴聯盟昨天舉行記者會,呼籲修法保障對性自主意願無表達能力的幼童。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指出,法院近日出現兩起離譜判決,一是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高雄地院法官以幼童未明顯表達抗拒意願為由輕判;另一是16歲叔叔性侵2歲姪女,最高法院更二審竟以女童指證時間不符改判無罪,兩起判決與社會期待有很大的落差。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吳君婷認為,以這兩起判決來看,顯然不足以保障沒有性自主意願表達能力的幼童;立委楊麗環表示,研議修法,性侵12歲以下的兒童,一定要加重刑責。

臉書(Facebook )上更有人發起「免職調查法官」連署活動。對此,承辦高雄6歲女童性侵案的法官楊國煜表示,依法判決,對「罷免」活動不願評論。

[剪報] 未明顯抗拒? 性侵幼童輕判 防暴聯盟批

中國時報  2010.08.21

未明顯抗拒? 性侵幼童輕判 防暴聯盟批

羅融、管婺媛/台北報導

 日前發生兩歲與六歲女童遭性侵兩個案,但法官最終以幼童未明顯發生表達「抗拒意願」為由,判以加害人輕度刑責。台灣防暴聯盟昨天質疑,這些年幼兒童如何表達明確抗拒意願?這些為保障人民設立的法條到底是保障了加害人還是被害人?

 台灣防暴聯盟昨天舉行「六歲女童的『意願』,如何認定?」記者會,指出法律應對無自保能力的人給予最大保障,尤以幼童若在加害人誘騙、利誘情況下,幼童可能不知要抵抗、拒絕或掙扎,導致因「未違反被害幼童意願」而被輕判,顯見法官的量刑標準及現行法律皆有應檢討之處;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則說,已擬提案修法,只要性侵十二歲以下幼童,就絕對要加重刑責。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指出,近來幾起幼童遭性侵案件,法官都認為被害幼童沒有明顯表達抗拒的意願,因此加重強制性交罪不成立,反而援引刑責較輕的刑法第二二七條;她認為,法官沒有考量幼童身心發展能力,使判決和社會期待有很大落差。防暴聯盟理事岳珍也指出,小孩子對很多行為都無法清楚判斷,怎會有抗拒的行為?

 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指出,相關法律已修改超過十年,法官卻對兒童行為的發展及能力毫無概念,居然以兩歲孩子記錯時間為由,判加害者輕刑;她表示,政府應該為兒童提出告訴,站在兒童立場替他們說話。

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剪報] 國三女遭父性侵9年 懷孕參加謝師宴

國三女遭父性侵9年 懷孕參加謝師宴(2010/08/20 16:29)

NOW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縣汐止市一名小二少女被患有輕度智障的父親性侵,此事隱瞞長達9年,父親被帶到警局偵訊時,甚至大言不慚的表示,找女兒洩慾是「天經地義」。

從事資源回收業的父親,育有一子一女,從少女小一起,父親就常趁妻子不在家時對她猥褻,離婚後變本加厲,甚至性侵,並恐嚇「不聽話就死定了!」讓少女始終不敢說出父親的惡行。

直到國三時參加畢業典禮的謝師宴,老師察覺少女小腹微凸,詢問少女,起先她仍不敢坦承懷孕,以肚子痛做為掩飾,但後來經老師的開導和勸說之下,才將揭發這起性侵案。

日前由老師陪同少女報案,少女向警控訴父親惡行時雖滿臉淚水,但情緒冷靜,並表示希望他接受法律制裁。而檢察官在偵訊少女父親時,發現他雖患有輕度智障,但是說話的應對卻很正常,甚至還不諱言的表示,性侵女兒是天經地義;因此檢察官認為他枉顧人倫,請法官求處重刑。

[剪報] 染指女兒9年 智障父竟說理所當然

染指女兒9年 智障父竟說理所當然
自由時報【8/20 11:16】

〔本報訊〕媒體報導,台北縣一名少女,國小一年級就開始遭到輕度智障的父親猥褻,少女在國中的畢業典禮前的謝師宴中,被老師發現肚子微凸疑似懷孕,意外揭發這起人倫悲劇。男子日前出庭應訊時,竟表示父親找女兒洩慾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令在場所有人傻眼,對此,檢察官將這名獸父從重量刑,以彰法治天理。

 檢方調查,該名男子患有輕度智障,並領有殘障手冊,平時從事資源回收工作,與前妻育有一子一女,男子時常趁妻子不在時猥褻女兒,與前妻離婚後變本加厲,時常不顧女兒掙扎性侵得逞。

 少女今年6月參加謝師宴時,意外被老師發現肚子隆起,並揭發父親的獸行,經過檢查後已進行人工流產手術。

 男子應訊時坦承性侵女兒,甚至對性侵女兒一事感到理所當然。檢察官認為這名父親為逞獸慾枉顧人倫,犯後不見悔意,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剪報] 抗議輕判性侵嫌犯 社福團體籲修法

抗議輕判性侵嫌犯 社福團體籲修法

2010-08-20 16:31:00 台灣醒報 葉芷娟

抗議輕判性侵嫌犯 社福團體籲修法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6歲女童遭性侵案時,以「女童無明顯反抗動作」為由,認定嫌犯「未違女童意願」,輕判嫌犯3年2個月,引起一陣譁然。台灣防暴聯盟今(20)日出面譴責,並認為應修正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認定準則,以降低法官自由心政空間,同時呼籲立法院加速推動《法官法》建立,以淘汰不適任法官。
包含立委楊麗環、田秋堇、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理事岳珍律師、婦女新知協會前理事沈采穎、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主任吳君婷、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等10多人一同出面,抗議法官輕判性侵幼童嫌犯的荒謬。
岳珍指出,現行受理未成年遭性侵案件時,法官多引用《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第227條第一項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而兩者最大的差異就在於被害人是否遭受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意願之性交。
然而法官卻對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認定有些不同,以高雄6歲女童性侵案為例,嫌犯將女童抱於大腿以手指性侵的過程中,因女童驚嚇過度呆若木雞,無抗拒或哭喊行為,進而被法官認定嫌犯未違反女童意願,而改引用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俗稱「兩小無猜」條款的《刑法》第227條,而非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舉《民法》行為能力之認定原則為例,岳珍說,《民法》將7歲以下幼童界定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由父母代為表達意識,但此案例卻要求受害幼童須有自主表達性,「實在不合理」。且以本刑最輕量刑判決,根本不足以對加害人產生嚇阻效果。
防暴聯盟認為,法律對於未滿14歲男女無自保能力之人,都應給予最大保障,將推動立法院修正《刑法》第222條,希望增列「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顯不相當代價且無男女愛情基礎之性交行為者,視同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立法委員田秋堇同時也認為應加速推動《法官法》的建立,她說︰「法官對幼童性侵案的荒謬判決,會讓人民覺得法官也未成年,不諳世事。」她並建議兒婦團體整理出法官黑名單,供各界評議。
對於法官這項荒謬的判決,立委楊麗環主張,凡是對12歲以下女童性侵案件,都應該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對於這樣的離譜判決,社會各界都無法接受。周清玉也作表達相同的看法。
「法官要多注重婦女權利!」王玥好除批判法官判決荒謬外並表示,這麼小的小孩,在受驚嚇之餘,又如何能清楚的自我表達主張?幼童保障將因此而出現瑕疵,更不符合社會大家對司法的期待。

[剪報] 幼童性侵案輕判 立委抗議「兩小無猜」條款

幼童性侵案輕判 立委抗議「兩小無猜」條款

NOWnews(2010/08/20 15:50)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社會上最近發生多起幼童遭到性侵的案件,最終竟然都是以幼童沒有表達明顯的「抗拒意願」而讓加害人減輕刑責,人權團體和立委終於看不下去,2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呼籲,這樣的判決和法律實在應該修改,否則法律簡直像在保護加害人。

6歲小女孩慘遭性侵,法官竟然表示歹徒「沒有違背女童意願」輕判3年2個月,這樣的邏輯,你能接受嗎?立委楊麗環指出,「6歲的小孩、2歲的小孩,判決被性侵,竟然是因為她沒有明顯的拒絕意願,我覺得這是非常、非常荒唐的,6歲的小孩被帶到法庭,你說這個6歲以下的小孩,有能力完整去敘述這個過程嗎?」

6歲的小女孩面對成年歹徒到底有多少表達和反抗能力?立委痛批法官根本違反經驗法則,近日來發生多起幼童遭到性侵案,被害人最小甚至才兩歲,但這種恐怖的犯罪卻適用刑法第229條,14歲以下男女性交屬於「兩小無猜」得以從輕判決的法律,讓家長們怎麼安心?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玥好指出,「兩個人(被害人及加害人)都未滿16歲,對於我們的法官用了一個這樣子的法律,這樣子的漏洞,用這樣的兩小無猜條款,我想這與當時兩小無猜條款,在立法的原意是有很大的落差的。」拿出國外幼童性侵案的重判例子,立委要求法律必須修改,否則法律恐怕要淪為歹徒的保護傘。(新聞來源:年代新聞記者吳依潔、吳永安)

[剪報] 性侵童少案件輕判 婦團難接受

性侵童少案件輕判 婦團難接受

(2010-08-20 11:56) 公視午間新聞

孩子被性侵的案件常常發生,不過最近短短一禮拜,卻連續出現讓人很意外的判決。先是在高雄,法官以六歲女孩子沒有拒絕,輕判性侵犯,接下來在台中,法官因為認為二歲女孩子說的時間跟證據不符,判加害人無罪,這些判決,現在也引發婦女團體抗議。

大大的報紙標題,荒謬的判決縱容色狼,這是發生在高雄縣甲仙鄉這間圖書館的案件,一名男子性侵一個六歲的孩子、法官竟然以女童沒有拒絕、輕判三年二個月,另外一個判決也很誇張,二歲的孩子被性侵,法官卻以孩子說的時間跟證據不符,判加害人無罪,連續出現這樣的判決,讓婦女團體看不下去。

針對這些讓人錯愕的判決,由多個婦女團體組成的台灣防暴聯盟舉辦記者會,不分藍綠的立委都來支持,台灣防暴聯盟也表示,在法官法還沒通過,沒辦法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前,他們也打算自行公佈婦幼界的法官黑名單,是誰做出這樣的判決應該接受社會公評,他們也認為,人民尊重司法獨立審判,但也希望法官要維護社會正義。


[剪報] 性侵兒童被輕判 防暴聯盟:修法保障兒童安全

性侵兒童被輕判 防暴聯盟:修法保障兒童安全
時間:2010/8/20 11:46 撰稿‧編輯:呂欣憓   新聞引據: 採訪

中央廣播電台


許多婦女及青少年常暗夜躲在家暴陰影下哭泣,但從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推動「113」專線後,「113」專線已成為許多受家暴者求援的窗口。


  台灣社會近來發生幼童被性侵卻遭法官輕判事件,引起社會一片嘩然。民間團體台灣防暴聯盟今天(20日)表示,現行的法令仍有不足之處,應該修法加強保障兒童的安全。立委則表示,已經提案修法,性侵12歲以下的兒童,將加重刑罰。

  近來有幾起幼童遭到性侵的新聞,不過法官都認為幼童沒有明顯表達抗拒意願,所以沒有以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而援引刑責比較輕的刑法227條。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質疑法院許多判決都與社會期待有很大的落差,讓人感到錯愕;防暴聯盟理事岳珍則說,小孩子對很多行為都沒有清楚認知,又怎麼會有抗拒的行為,岳珍說:『(原音)歹徒要對兒童性交時,兒童會告訴他,請你不要做,我不要,他會嗎?他不會,他會抗拒嗎?他通通都不會。』

  防暴聯盟認為,現行刑法222條中,對未滿14歲的青少年保護不足,應該要修改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吳君婷也認為,法律中可以訂出一個年紀的界線,她說:『(原音)也許我們可以加速推動,再確定一個時點,幾歲以下兒童,他是完全沒辦法判斷性行為的概念,一律認定對這樣的孩子做出這樣的行為時,我們就要對他課處重一點的刑罰。』

  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則說,她已經提案修法,只要性侵12歲以下的兒童,就絕對要加重刑罰,楊麗環說:『(原音)我在這邊一定配合我們所有團體,因為我們立法,譬如我的潔西卡跟梅根條款,我已經提出來,只要是性侵犯,12歲以下的兒童,我們絕對加重刑罰,因為他們是沒辦法抗拒的。』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說,法官的判決根本匪夷所思,除了加速推動法官法立法工作,建立評鑑制度外,也建議婦幼團體公布法官黑名單,讓社會公評。

[剪報] 性侵幼童竟獲輕判 爭議四起

性侵幼童竟獲輕判 爭議四起

民視 (2010-08-20 15:55)


台灣社會近日發生多起幼童被性侵的新聞,但在多件的判決中,竟然從原本的重罪改判輕罪,甚至有獲判無罪的案例,引起社會譁然,台灣防暴聯盟結合立委與律師,共同呼籲司法判決應符合社會正義,重視人權。不分藍綠,女立委齊聚譴責多起,色狼性侵年幼女童,但法官卻輕判甚至無罪的案例。

今年2月林姓男子在
高雄甲仙鄉立圖書館性侵6歲女童,法官竟然以「沒有違反女童性交意願」將原本7年10個月的重刑改判3年2個月。

另一案件發生在台中,16歲的叔叔趁自己哥哥外出時,性侵2歲姪女,一審重判4年6個月,但最後竟然以「2歲女童記錯被性侵時間」為由改判無罪,2歲女童還在學說話,怎會記的時間呢?

除了藍綠立委,法界律師同聲譴責,民間團體更呼籲台灣司法判決要符合社會正義,層出不窮的幼童被性侵案件,有極高比例皆為週遭熟人所為,除了司法判決更加公正,家長多留意幼童
安全才是是防止憾事發生的最好方法。

[剪報] 幼童性侵案遭輕判 婦幼團體呼籲檢討修法

新聞速報  2010.08.20

幼童性侵案遭輕判 婦幼團體呼籲檢討修法

中廣新聞/李人岳

近來幾起幼童遭性侵的案件,由於法官輕判導致社會譁然,婦幼團體今天質疑,法官沒有考量幼童身心發展能力,造成判決都和社會期待有很大落差。婦幼團體主張,法官的判決應符合社會正義與立法旨意,呼籲司法體系儘速檢討、做出適切的處理。立委除了表示要加速推動法官法之外,另一方面也準備提案修法,只要性侵12歲以下的幼童,就要加重刑責。

近來幾起幼童遭性侵案件,由於法官認為被害幼童沒有明顯表達抗拒的意願,不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而援引刑責較輕的刑法第227條,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質疑,法官沒有考量幼童身心發展能力,造成判決都和社會期待有很大落差,防暴聯盟理事岳珍指出,小孩子對很多行為都無法清楚判斷,又怎麼會有抗拒的行為。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吳君婷認為,可以在法律中訂出一個年紀的界限。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則說,他已經提案修法,只要性侵12歲以下的幼童,就絕對要加重刑責。周清玉表示,法官的判決應符合社會正義與立法旨意,呼籲司法體系儘速檢討、做出適切的處理。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說,法官的判決引發爭議,未來除了應該加速推動法官法的立法、建立評鑑制度之外,婦幼團體也可以公佈法官黑名單,提供社會公評。

[剪報] 叔姦姪女判無罪 立委籲公佈法官黑名單

叔姦姪女判無罪 立委籲公佈法官黑名單

2010年08月20日 壹蘋果

日前出現兩起離譜判決,一是男子性侵六歲娃,法官卻因未違反女童意願,輕判色狼。另一是16歲叔叔性侵2歲姪女,法官判無罪。防暴聯盟上午記者會,理事岳珍說,《刑法》性侵14歲以下男女,屬加重強制性交,但法官卻引用刑責較輕的《刑法》227條,邏輯不通,呼籲修法。


與會藍委楊麗環說,將研究修法,只要性侵14歲以下男女,就都要加重刑罰。與會綠委田秋菫說,法官判決離譜,應儘快通過《法官法》,建立退場機制,在此之前要公佈法官的黑名單。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說,已在整理類似法官對婦幼案件判決不當的名單,未來每年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