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剪報]澳門獸父性虐幼女8年 獲重判竟大喊冤枉

據《澳門日報》報道,今年婦女節因性侵兒童、強姦、性脅迫十項罪名被重判監禁24年的澳門楊姓獸父,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減刑及減低民事賠償,終院13日裁決維持原判。

案情顯示,2003年中旬某夜,現年54歲的楊姓男子,命令當時只有9歲的大女入房進行“體能訓練”,藉詞未達到要求,用衣架施以虐打,更獸性大發強行撕光其衣物,隨即將之強姦。2005年開始,楊姓男子便經常借口“體能訓練”,讓3名女兒單獨入房,上下其手,大肆凌虐。楊姓男子還經常以5名子女頑皮或學業欠佳,乘機虐打他們致傷痕累累。2005年,孩子在學校注射防預針時曾被校方發現瘀傷。至2011年1月至11月大女兒向警方舉報被父親侵犯。

楊姓男子將女兒當性奴8年,須承擔惡行在獄中度過24年的鐵窗生涯,但其不服判決,聞判即大喊冤案,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人認為,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應被強姦罪所吸收,而其與被害人的關係提供了實施犯罪時的便利,誘發他犯罪,罪過程度應獲遞減,僅以一罪論處。且原審法院量刑時沒考慮對他有利的情節,被判90萬元(澳門元)的民事賠償金額亦無考慮其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差距,應減低至60萬以下。
  
澳門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中級法院裁判的觀點嚴謹,被告觸犯數百項罪。本案中,以強姦罪處罰會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利益,但由於第一審法院沒適用刑訴法第339條第一款規定作處理,檢察院也沒提出上訴,故不能加重刑罰,更何況上訴人還分別對第二及第三被害人實施至少20次和4次性犯罪。另一方面,看不出可減輕被告罪過的同一外在誘發,以構成連續犯罪,相反事情一直在被告的掌控中,他可隨時強姦。

在民事賠償方面,被告把女兒當成自己的性奴長達8年,其女兒個人及生活都受影響,這種影響更可能伴隨被害人一生。基於此,再考慮被告的行為屬於故意而非過失,維持賠償金額。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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