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智傑
今天, 「公義」成了耳熟能詳的詞彙。普選、審批免費電視牌照、反國教等爭議激起民間的義憤。各式各樣的社會訴求——爭取「住屋權」(要求政府大量提供資助房屋)、反對「盲搶地」(要求降低社區的發展密度等)、維護生活尊嚴(滅貧、提高最低工資、設立最高工時、工會運動等),以及地產霸權、官商勾結等指控,全都以「公義」為名搶佔道德高地。
不過,社會最大的不公義,往往是一些我們平時所看不見的事。看不見,因為我們大多以各種「常識」把這些事合理化—— 社會學把這些「常識」稱為「迷思」。所以社會最大的不公義,未必是我們耳熟能詳、天天在媒體輿論聽到的公義口號,一些被迷思蒙蔽着、隱藏於我們日常生活和社會運作中、讓我們不覺得有問題的事,才是社會最不公義之處。
風雨蘭的申訴
在鋪天蓋地的新聞資訊中,有一則於輿論上並不起眼的消息:關注女性遭受性暴力團體風雨蘭向監警會申訴,有不少性暴力受害人遭警方不合理及不友善對待:勸受害人銷案,強烈批評、指摘受害人,拒絕替受害人申請法庭保護措施(例如於受害人作供時以屏風遮擋,避免受害人在眾多陌生人面前說出自己被性侵細節時極為難堪)。
風雨蘭的申訴,很快於熱哄哄的資訊洪流中被淹沒、淡忘。輿論大概不會因而關心性暴力受害人,反倒在新聞的留言版上,有不少留言: 「有啲同男人做完之後嗌交,條氣唔順又話畀佢侵犯」、「又斷片又吸毒,上到法庭根本無可能告得入,你在浪費警力,玩是你自願,後果你自責,姦你的人是你認識的……」、「有時啲女性飲大咗唔愛惜自己,被人侵犯,賴得邊個?」留言眾多,未能盡錄,但以上幾句,充分反映社會對性暴力的一大迷思: 「受害人責任論」。夜歸、沒盡力反抗、不懂保護自己、認識侵犯的人因此性行為是自願等論述,都是把性侵犯的責任加諸受害人,進而把性暴力合理化的迷思。
這論述轉移視線,把注意力由施暴者的暴力行為,轉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攻擊——指被性侵的女士「開放」、「性感」,甚至是「挑逗」別人、自己飲酒、「無腦」。於是社會對性暴力的討論,往往流於對受害人評頭品足,受害人遭受的性暴力、餘生的夢魘,及社會應如何回應性暴力等議題亦隨之失焦。
對受害人的二度傷害
性暴力受害人還要面對一個更為複雜的迷思:司法程序公義。「假定無罪論」、「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司法程序公義的金科玉律,於輿論中被奉若神明,但卻於性暴力檢控程序中會轉化為對受害人的二度傷害:面對曾對自己施暴的人,以及一眾陌生人面前,詳述被性侵的細節,有時甚至連施暴者生殖器的大小,生殖器於下體內抽搐了多少次,被強姦時陰道是否有分泌物,自己的私生活、人品、曾否有性經驗等隱私也成為陳述內容〔見吳惠貞、梁麗儀(2007),《法庭內望:從法官的總結詞看強姦案件的審判與迷思》。香港: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下稱「報告」〕。
司法程序公義至上,我無話可說。那讓受害人在屏風後向法庭作供,也不算過分吧?我曾就此向前輩吳靄儀請教,記憶中她賜教如下:subject liberty(我理解為人身自由)十分重要,當一個人可能因一個判決而失去幾年的人身自由,我們必須讓他有充分的抗辯機會。向法庭作供,看的不止是供辭,還有作供人的眼神、動靜、神態,也可能影響判決。故此,是否讓性暴力受害人作供時加上屏風等保護措施,是一個dilemma(兩難之局)。
我語塞,但內心不能平復。為成就司法程序的公義,我們的社會,對性暴力受害人是何其殘忍。問題是,司法公義是否必然和保障性暴力受害人的司法權利相左?上文提及的「報告」,我沒有篇幅詳列,但當中有不少值得法庭、律政司及法律改革委員會參考的司法問題及改善建議。
我不期望此文可改變什麼——根深柢固的「受害人責任論」、司法程序公義的道德光環,成為蒙蔽社會了解性暴力受害人身心痛苦的迷思,讓人們有各種各樣的理由,把性暴力及性罪行刑事檢控時種種對受害人的傷害合理化。這些被社會迷思掩蓋的不公義,讓人們不覺得這是社會問題,漸漸變為公共輿論的盲點。
社會最大的不公義,往往是你看不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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