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6日 星期日

[評論]亂倫的心理社會問題




亂倫的心理社會問題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代理院長周煌智醫師
本文部分節錄周煌智、文榮光主編著:『性侵害犯罪防治學-理論與臨床實務運用』以及部分網路文章摘要節錄改寫而成,因準備時間較為匆促,不克一一將引用的文獻來源放上去,因此,本文僅供本次研討會輔助說明,請勿移作他用。

轉載自http://ksph.kcg.gov.tw/walking17.htm,純屬引文介紹亂倫的相關探討,原文請見網址與本書

亂倫的定義
 
亂倫是指有近親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性關係,而不是指夫妻之間的性關係,不符合社會倫理道德的性行爲。狹義的亂倫是指發生在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的性亂現象。廣義的概念則還包括沒有血緣關係親屬之間的兩性關係。Sommer (2000)與Nelson & Meller(1994)皆提出相似理論,在西方文化中,亂倫(incest)這個字的定義是指不潔(impurity)與貞潔(chastity),而Chen(2000)提出近親相姦(kunisexuality)則是指與有親戚或類似親戚關係的個體發生性行為;在華人文化中,亂倫兩個次拆解來說便是指混亂(chaos)秩序(order),而近親相姦則是指性、家庭、與政治秩序的墮落,較多為象徵,而非實質的。
 
而根據Hancock & Mains(1997)對於亂論所做的定義,廣義的來說,亂倫是指與家庭結構內之成員發生性行為;其次,是與具有法定親屬關係者發生性行為。而狹義的來說,亂倫即是指與具有血緣關係者發生性行為。根據台灣現行之法律,亂倫應是指與三等親之親屬發生性行為。
 
從血緣關係來看亂倫這個詞是指: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輩,子女與子女。某些學者將亂倫的含義劃得更廣泛,包括繼父母與其子女,兄弟姐妹的配偶,叔嬸姑丈姨丈,侄兒外甥兒女,或堂兄弟姐妹的之間的性關係。然而,社會學家愛德華·薩格因(Edward Sagarin)認爲這種廣義的含意會造成混亂。例如,一位婦女與她姐妹的丈夫發生性關係是否屬於亂倫?薩格因認爲這屬於婚外情而不屬亂倫的範圍。薩格因認爲真正的亂倫是指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而不包括沒有血緣關係親屬之間的兩性關係。



為何有亂倫?與亂倫迴避

 
 
對人類亂倫禁忌的起源,歷來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弗洛伊德和列文-斯特勞斯認爲亂倫禁忌是文化現象。弗洛伊德相信,由於人類普遍存在戀父、戀母情結,因此爲了抑制在家庭成員中自然産生的性慾望,必須強加一種亂倫禁忌的道德觀念。他在十九世紀末時,在治療一名患有歇斯底里(hysteria)症的女病人時,提出了所謂誘惑理論(seduction theory),假設此病人之種種症狀是因為和其父親有性接觸,後於1984年由Miller將此理論重新命名為著名的創傷理論(trauma theory)。但在當時整個社會是屬於保守的「維多利亞式」的社會價值與傳統壓力下,佛洛伊德放棄了原先提出的誘惑理論,而改為提出了伊底帕斯情結(oedipal complex),即指孩童(約為3至5歲)對於父母中之異性者(兒子對母親或女兒對父親)性慾望需求壓抑的內在歷程。在此段期間男童特別依戀母親,女童特別依戀父親,此種依戀不僅是安全與感情需求的滿足,而且是帶有性衝動的傾向。
 
與弗洛伊德同時的芬蘭社會學家威斯特馬克(Edward Westermarck)的觀點恰好相反,把亂倫禁忌當成遺傳現象。他認爲其起因是因爲熟悉消滅了性慾望,也就是說,兒童發育時期的親密關係(母子之間,同胞之間)導致性吸引力的消失。威斯特馬克認爲,這是自然選擇的結果,因爲亂倫後代得隱性遺傳病的機率大大增加,具有生存劣勢。也就是說,生物學的原理是支援這種解釋的。那麽來自其他方面的證據又如何呢?多年來,社會生物學家和進化心理學家做了大量研究,都支援威斯特馬克的先見之明。
 
跨文化的人類學研究表明,所有的人類社會,不管多麽野蠻,也都存在亂倫禁忌,也就是說,這很可能是與文化無關的一種本能。社會生物學的研究表明,所有的靈長類動物都存在亂倫禁忌,那麽人類做爲靈長類的一員,似乎也應該有這樣的本能。這種現象,最早於五十年代在日本的一個動物園觀察到。那裏飼養的日本獼猴存在著社會等級制度,最高等級的雄猴與任何一頭雌猴頻繁交配,卻避開了它的母親。
 
Westermarck(1995)提出亂倫迴避假說,研究二次世界大戰時,以色列的一集體農場(kibbutz)發現,若三歲以前便關在一起的男女童,彼此間的感情雖然深厚,卻不存在性的吸引力,即使長大後,他們的結婚與生育率皆相當低。相對於西方的社會 在華人的社會中,有關亂倫這方面的文獻研究是相當有限的。華人關係主義與美國史丹努大學人類學家Arthur Wolf(1995)在台灣北部的某些農村地區,所做的有關童養媳(child-bride)婚姻與家庭的特殊研究中亦發現,若三歲以前便已入住準丈夫家中之童養媳,則長大後之生育率亦相當低。
 
由Westermarck提出的「亂倫迴避(incest avoidance)」假說,與由佛洛伊德所提出的「亂倫禁忌(incest taboo)與伊底帕斯情結」,兩者引起了一個相當大的爭議。根據伊底帕斯情結之論述,表示亂倫之所以會發生是因為孩童(約為3至5歲)對於父母中之異性者(兒子對母親或女兒對父親)性慾望需求的壓抑;而亂倫迴避論述則表示孩童若於童年越早期(尤其以三歲為關鍵期),與父母關係越親密,則越無性慾望之表現,而較不會發生亂倫。
 
由於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不同,人們對亂倫行爲的看法和處置也不同,並不是世界上所有地方都把亂倫看成一種禁忌。例如,馬格裏·米德發現:『阿爾卑斯山區的居民對於兄弟姐妹之間的性關係不感到大驚小怪。他們倒認爲,發生這種事似乎是有點愚蠢,還不如將姐妹送給另一個值得信任和令人喜歡的男人,這樣可以得到一門好親戚。』相反地,美國的法律是不容許亂倫的,法庭曾經裁決一對夫婦的婚姻無效:『這對夫婦是麻塞諸塞州的兄妹們,妹妹24歲,她和哥哥分別由兩個不同的家庭所收養。』姻親之間的性行爲比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的性行爲更容易爲人們所接受。一位婦女與其丈夫的兄弟之間的性關係被認爲是可容忍的。按照某些地方的風俗習慣,丈夫死後,其妻子就屬於死者的兄弟。古代猶太人就有這方面的立法。但是,薩格林指出,禁止亂倫是有其生物學根據的,遺傳特性很相近的男女之間所生育的孩子容易發生畸形或缺陷,而沒有血緣關係的姻親之間其遺傳特性有較大的差別。

亂倫之流行病學
 
 
 
因爲對亂倫的含義有不同意見,所以要說出亂倫的發生率有多少是很困難的。梅色曼(Meiselman)估計在美國每年約有1至200萬人發生亂倫。台灣早期強暴(約民國83年、84年才轉換為較中性的性侵害犯罪一詞)問題被誤認多為陌生人所為,且受害者多是成年女性。直到一些民間婦女團體以及機構大力倡導兒童青少年性侵害犯罪防治工作,社會大眾才開始漸漸注意到家庭性侵害犯罪與兒童性侵害犯罪問題的嚴重性。雖然自民國84年起,政府開始到國、中小校園進行兒童自我保護教育宣導,並於民國86年進行教案介入效果研究,民國87年研發出版我國第一套完整的兒保教材。但是一直到教育部於民國86年,因性侵害犯罪犯罪防治法規定,才開始在各級學校排入性暴力防治課程。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所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92年至93年六月止,經報案在檯面上之兒童性虐待僅約441件(4.69%)。依照台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92年度的統計(如表一),亂倫案件(親戚與家屬合計)共206件,佔當年度所有性侵害犯罪案件2845件之7.24%。近年來,這些傳統上由於這種「無法說出口(unspeakable)的犯罪」的受害者,已開始受到社會上各界的關注並被鼓勵去向各種不同的諮商與治療中心去尋求幫助。根據財團法人勵馨基金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92年度的統計結果發現,大約有50%的案主為亂倫的受害者;而這些亂倫的受害者中,約有65%的受害者,在第一次遭受性侵害犯罪時的年齡是發生在12歲以下。
 
表一、台閩地區性侵害犯罪案件嫌疑人與主被害人關係
處理年月: 92/01至92/12 公佈日期: 93/03/18
 
合計
強制性交
共強性交
對幼性交
性交猥褻
合計
2845
1652
185
474
534
夫妻
31
28
1
0
2
親戚
65
27
0
22
16
同居
28
19
1
5
3
僚屬
30
22
0
1
7
鄰居
98
45
3
23
27
同學
65
36
12
11
6
同事
49
31
5
0
13
朋友
780
491
24
143
122
認識
1001
629
71
164
137
陌生
551
266
52
61
172
無被害人
6
2
0
0
4
家屬
141
56
16
44
25
其他
0
0
0
0
0
 

 
亂倫者進行亂倫期間的精神心理狀態
 
 
雖然許多亂倫會産生不良效果,但這些現象卻不一定是在暴力或威脅的基礎上發生的。事性發生後成年人會阻止孩子把事情說出去,但第一次性關係有時並不是以暴力進行的。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孩子『勾引』成年人。當一位8歲的女孩子偎依在父親的懷裏,她可能僅僅是爲了博得父親的喜歡。但如果父親把孩子的用意成人化,則會認爲是一種『勾引』行爲。
 
有時,父女之間發生亂倫者,父親可能是很特殊的精神異常患者。這種父親往往是自小被遺棄或受虐待,對作爲父親的責任缺乏正確的認識,以致於在家庭中專橫行事,虐待妻子和子女。這種情況可導致酗酒,酗酒又反過來使他本來已經是很薄弱的父親責任感變得更加模糊,以致將女兒作爲發泄性慾的物件。   這種家庭的母親也往往太軟弱和被動,以致無力保護受到父親專橫虐待的女兒。這類母親在小時候沒有得到母愛,不知道自己在性關係方面的地位,也可能沒有擔當起既是母親,又是丈夫的性伴侶的責任,從這兩個位置退縮的結果是默默地讓女兒來取代自己。對於操持家務來說,女兒可能還顯得年紀太小。在性方面,她卻可取代母親,與父親表現得很親密。這種女兒往往是很溫馴的,從來不敢違抗父親的要求。
 
但也有另一種情況,父親特別野蠻專橫,缺乏理智和自控,母親往往是軟弱和不令人喜歡的,不能滿足丈夫的需要。同時她無力保護孩子,甚至知道事情發生了也無能爲力。例如,一位母親在兒子10歲時就懷疑其丈夫對孩子的不軌行爲,晚上她被丈夫和孩子的聲音吵醒,丈夫說他僅僅是親吻孩子,她居然相信了。到孩子16歲時,孩子把事情的真相告訴她。她先是想報警,但立即又改變了主意。
 
亂倫可發生在許多不同的家庭類型,並不是所有都屬於糟蹋和虐待類型。雖然我們法律沒有區分虐待型和親密型的亂倫。但有許多情況下發生的亂倫是親密型的,互相願意的。有三個抽樣調查報告顯示出亂倫的發生率和對亂倫持支援態度的陽性率高得令人吃驚。芬克霍(Finkelhor)報告,在新英格蘭學院的調查報告中,1/3的人承認與自己的兄弟姐妹發生過亂倫。西蒙茲(Symonds)、門多查(Mendoza)和哈雷爾(Harrell)報告,在109位加利福尼亞受訪者中,80%的人對於其親友的亂倫持支援態度。納爾遜(Nelson)徵求過100名美國人(其中40名住在三藩市地區)的意見,25%的婦女,78%的男士對自己的亂倫持肯定態度。以上研究報告表明了事情的嚴重性。亂倫的發生率之高和人們對家庭中的亂倫現象及其後果的看法已發展到了危險的地步。
 
另一方面,台灣的現代婦女基金會分析指出:性侵害常是受害人一生最可怕的秘密,但如果是亂倫的性侵害,更是秘密中的秘密。現代婦女基金會曾經就台灣的84件亂倫案件分析發現:八成以上來自男性長輩對女性施暴,一半以上來自親生父親強暴女兒,但也有12%是母親或繼母和兒子發生性關係。然而台北市社會局江季璇社工督導指出:『84件亂倫案不過是已被揭發的案件數量,根據外國的統計,性侵害的實際發生數量大約是已被揭發案的10倍,而亂倫因為是家庭裡最深的秘密,更不易被揭發,被害者常常隱忍多年不敢聲張。』她估計,台灣實際的亂倫案件恐怕要比84件再多出數十倍。

被低估與忽略的亂倫—母子亂倫
 
 
男童被母親性侵害的案件可能正在增加中,但目前台灣對男童性侵害的關注非常少,和女性受害者相較,男童或青少年男該更不敢出面求助,心理的傷害也更深。母子間有亂倫行爲的現象雖比較少見,但不管是在歷史上,還是在今天,不管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都確實存在。由於當今社會是男性文化傳統占統治地位的社會,再加上絕對發生率比較低,母子亂倫關係往往被人們所掩飾了。即便發生,人們也多把罪責歸到倒行逆施或精神異常的年輕人身上。其實,國內外的許多性心理學者都指出,在有過亂倫行爲的家庭中母親對兒子扭曲人格與變態心理的形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大陸,中國青少年教育協會的調查統計表明,在大約60%的母子亂倫事件中母親是處於半主動地位的,在這類已發生的事件裏,一些女性在離異、寡居、丈夫有外遇、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形下將兒子作爲抒發情感的“替代品”,還有一些女性和未成年兒子的關係過於親近,忽視了母子間的性別差異,對兒子的一些越界行爲採取縱容和接納的態度。那些已爲人母的女性要特別注意:兒子依戀母親是一種與生俱來的天性,因此要借助於引導教育和社會交往及時地將它納入正確的軌道;很難保證成年女性的身體不對身邊的兒子構成誘惑,因此要在交談、起居、更衣、洗寓入廁、夫妻親熱等家庭生活的諸方面多加審視檢點,避免在兒子對母親的印象中出現性色彩。

亂倫的刑責(本文為2008年所寫)
 
馬來西亞的刑法將亂倫罪視爲強姦罪,亂倫罪犯最高可被判入獄20年,並且在獄卒監管下于監房內接受藤打。另外,政府已修改2001年兒童法令,任何受害者家屬或人士若企圖隱瞞兒童被性虐待的事件,將會依法受到懲處。
 
  《德國刑法典》第173條規定:“一、與卑親屬通姦的,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二、與尊親屬通姦的,處兩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親屬關係消除的,仍適用本規定;兄弟姐妹通姦的,處相同之刑罰;三、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在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不以本規定處罰。”
 
  《瑞士聯邦刑法典》第213條(亂倫)規定:“一、與直系血親或與同父母姐妹或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姐妹性交的,處監禁刑;二、未成年者被引誘爲性交行爲的,不處罰;三、本罪的追訴時效爲兩年。”
  
 
          中國有著幾千年發達的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後世的許多朝代也明訂法典,規定對亂倫的處罰,如《唐律疏議》卷二十六《雜律》說:“諸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絞,即奸父祖所幸婢,減二等(謂徒三年)。”可見處罰是很重的。民俗良序一度爲歷代法典之精髓,家庭和睦尤爲國人所啓重。但由於種種原因所致,對這種親屬間的亂倫行爲的定罪並沒有彰顯于現行的《刑法》條款之中(指中國大陸)。
 
          相對於中國大陸,台灣的刑法第230 條則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據文榮光(2004)之初步研究還發現,我國司法判決結果顯示,亂倫加害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越親密,則所判之刑責越重(如下表二)。
 
表二、亂倫案件量刑結果(監禁月數)
N
M ± SD(m.)
女兒
13
103.3 ± 36.8
兒子
1
10.0 ± 00.0
表/堂姊妹
3
76.6 ± 40.3
姪/外甥女
1
48 ± 00.0
孫子/女
2
53.0 ± 50.5
總計
20
 

案例
 
*油麻菜籽--女性加害人
 
女性加害人犯罪的目的有時並不是為了生理或心理上的滿足,有許多女性加害人犯罪的目的是為了藉由犯罪來解決其目前生活中所遭遇的困境。有人是婚姻暴力的受害者,為了讓自己及其他家人由從暴力解脫出來犯罪成了一種手段;
 
 
案例一
 
自從結婚後我被「枷」鎖住,我的生活一切是由先生來做決定,我的宿命是上天註定的。一直以為「性」只是在履行夫妻的義務,「性」只是實現傳宗接代任務的手段,當先生需要時我盡量配合,當先生想在性方面找尋樂趣時,我努力地迎合。當先生不再雄風再現,而像洩了氣的皮球時,我以為是年齡使然或體力不勝負荷造成的自然現象。但先生卻是千方百計找尋各種的偏方,想讓「寶貝」起死回生。
 
經過一段時間的實驗都沒有奏效,在沮喪之餘,先生歸因是生完五個孩子的我讓他失去興緻,所以我要對他的「性福」負責任。且要證實他的雄風並沒有衰退,能以女兒為試驗的對象,慫恿我協助他來拯救我們的婚姻。先生是我的天是我的地,他的話是我的聖旨;家裡的經濟大權在他一人身上,他是我們全家的支柱,他不能倒下。且性事已讓先生變得鬱鬱寡歡,而我必須為此事負責。
 
我只是油麻菜籽的命,怎敢違抗先生的指令,我不能沒有先生,不然我的婚姻就瓦解了。而事實上沒有先生也不可能有這五個孩子,縱使犧牲一個女兒可以拯救全家,也是相當划得來的。所以我引誘女兒進入我們的房間,女兒在信任我之下,走入被我設計的虎口。
 
 
案例二
 
我不知道爸爸在哪裡,從我有印象以來家裡就只有媽媽、我、大我9歲的哥哥及外婆,小時候對媽媽的印象只有她每天打扮的花枝招展的說要去上班,小時候常會有一些媽媽的朋友來家裡,這些叔叔伯伯常常在我身上摸來摸去稱讚我很漂亮、很乖,這時候媽媽就會笑得很開心並且說我是她的寶貝,每當這時候我都會覺得我是媽媽的光榮。
 
從小我和哥哥就一直相處的不好,哥哥好像總是看我不順眼,經常會對我臭臉相看或大聲叫罵,當家裡有些叔叔伯伯來時哥哥通常都不會加入我們而只是躲在旁邊偷偷的看著我們,我想他是嫉妒我吧!因為媽媽比較喜歡我啊!
 
我和哥哥關係的改變是從那一天開始,那時我應該是小學三年級吧!有一天哥哥在媽媽、外婆不在時突然闖進我的房間,他脫掉了我的衣服後在我的身上磨蹭了半天還弄得我尿尿的地方很痛,但我從來沒有見過這麼溫柔的哥哥,他只有這個時候才會對我這麼溫柔。後來幾乎只要有機會哥哥都會對我做那件事,我很不喜歡卻又沒有辦法,因為我的力氣小,而且哥哥說我如果不聽話他就要跟媽媽和外婆說是我勾引他,就這樣我一直忍耐忍耐到我力氣大了,我不但可以反抗哥哥甚至還可以以暴力來對待他,那時我已經快小學快畢業了。
 
從和哥哥的互動中我領悟了很多東西,一個是暴力可以幫你解決很多問題,另一個是我已經是個骯髒的人了,所以國中開始我經常用暴力來解決問題,也開始以性交易來賺取我的生活費所以我因為性交易及蹺家被放進了中途學校。
 
那是一個很特別的地方,一大群同病相憐的人在一起所以我們的感情特別好,而友情是也成為支持你能在那裡待得下去的力量,有時候甚至會發展出互相愛戀的情愫。那天我的死黨說要給一個剛因為性交易進來的一位同學一點教訓,因為她腳踏兩條船,為了盡朋友的道義我覺得我應該去所以我去了,當我看到她們將她扒光在用物品對她做那件事時我冷眼旁觀,後來為了得到認同所以我也做了,反正她跟我一樣是一個髒了的人有什麼關係呢?
 

結語
 
 
亂倫所引發的後續社會心理問題,並不是那麼的單純,例如從最早期地亂倫即是「畜生」、單方面地「施虐」,到綜觀各種類型的亂倫,例如還有「勾引」、「親密型」等,因此並不能一語帶過,過度「簡化」與「妖魔化」亂倫的原因、動機與行為,並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促使亂倫者更加躲在內心陰暗的角落裡,無法面對自己的問題,甚至以自殺來逃避問題;曾是亂倫的受害者,由於陰影的籠罩以及內受「羞恥心」的阻礙不敢、不願、也不知走出這種枷鎖,部分的人成長後可能會變成另一種「加害人」,部分的人則是會出現情緒、行為障礙或人格違常;因此,探討亂倫者的心理社會問題僅是起步,而非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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