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剪報] 摸女兒胸部 給兩百元封口判緩刑


摸女兒胸部 給兩百元封口判緩刑
 
高雄市一名男子在女兒13、14歲時,兩度強摸女兒的胸部,第一次並給女兒二百多元要求封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參考社工訪視,得知這名男子很疼女兒,事後也未再亂摸女兒,依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6場次的法治教育。
判決書說,這名現年42歲的男子98年8月1日下午,在高雄市住處,強行將手伸入女兒的內衣內,撫摸女兒的胸部,事後並給女兒二百多元,要求她不要把這件事告訴別人。
去年12月16日深夜,這名男子在住處再度強行撫摸女兒胸部,女兒雖以翻身及用手抱住胸部的方式抵抗,仍遭他強行撫摸。
少女將此事告知學校老師,經老師通報社工人員並告知她母親,查知此事,報警將男子移送法辦。
男子坦承犯行,也配合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的安排,持續由醫師進行心理輔導。少女在偵查中說,那兩次之後,父親沒有再對她做出類似的動作,「爸爸很疼我」。少女的母親也證實她的說法。
【2011/09/2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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