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 星期四

[剪報] 性侵精神分裂女兒 父無罪改判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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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精神分裂女兒 父無罪改判9年
判決書指男子多次性侵未成年女兒,來不及戴上保險套,還直接使用輕便雨衣(模擬圖)來替代。(記者林良哲攝)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彰化縣蔡姓男子被控多次性侵未成年的長女,第一次來不及戴上保險套,竟用輕便雨衣代替,後來還在餐廳廁所內變態性侵,連長女接受精神分裂症治療期間也沒放過她,造成她身心重創;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定蔡某性侵,判刑9年。
拿雨衣當保險套
案發迄今,蔡某都否認性侵女兒,也缺乏直接證據,但檢審未對蔡某測謊,蔡某一審被判7年10月,二審逆轉判無罪,更一審改判9年,三次判決就在有罪、無罪、有罪之間擺盪;本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94年7月,蔡姓男子因妻子在外地工作,他和2個女兒同住,竟趁15歲的長女睡覺時,強行脫下其內褲,因來不及戴上保險套,便抓輕便雨衣套上生殖器遂行性侵,長女痛得大叫,蔡某卻威脅她不准出聲,後來竟又性侵3次。
全家上餐館也亂來
94年9月,蔡某帶妻小到彰化縣某餐館用餐,竟無視於妻與次女也在,尾隨長女進廁所,再次性侵她,這次更變態,竟對她肛交;95年1月,長女因精神分裂症求醫,蔡某竟然不放過她,在她長期治療期間又利用機會性侵。


而長女就醫期間,醫院社工人員曾探視,長女竟說:「我要幫爸爸生小孩。」又說:「不要強暴我,不要看我是弱者就欺負我。」甚至在紙條寫下「爸爸會對我做出不禮貌的行為」等語,社工遂報警。
二審未採信長女供詞
檢方驗出長女的處女膜有「陳舊撕裂傷」,遂依強制性交等罪起訴蔡某,彰化地院判刑7年10月;二審時,法官認為長女供詞反覆,加上她罹患精神分裂症,陳述可信度較一般人低,且無其他旁證,改判蔡某無罪。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審理時,蔡某指自己不會像「畜生」般性侵長女,強調長女因大小便無法自理、被他責罵,才蓄意說謊;次女出庭作證時,指稱未見父親性侵姊姊,但曾見姊姊以梳子自慰。
醫師鑑定沒有幻覺
因長女的供詞可信度足以影響判決,法官請求長女的2位主治醫師進行鑑定,醫師表示,她雖罹患精神分裂症,但僅幻聽程度,並未有幻覺、幻視;臨床顯示,精神分裂症者所產生的幻覺,都是「無形」的人前來侵害,但少女對父親性侵的過程卻能生動描述,與精神分裂所產生的幻覺不同,應是親身體驗。
更一審認定遭性侵
法官認為,長女對外界事物都能清晰描述,並未達到心神喪失程度,且依據醫師的鑑定結果,認定她確遭父親性侵,判蔡9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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