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我國《刑法》雖於1999年做出修訂,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亦適用於夫妻,但至目前為止,法官審理案件時,仍經常假定夫妻或情侶的性行為是義務,民間團體不禁大嘆:「什麼結婚證書,根本就是賣身契呀!」
1╱4性侵發生於親密伴侶間婦女新知基金會13日情人節當天,前往司法院進行抗議,對法官處理性侵案件的老舊思維表達不滿。婦女新知指出,按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的統計,2011年的性侵通報案件,約1╱4(25.19 %)的性侵發生於親密伴侶之間,但被法官認定為強暴的案件少之又少。
婦女新知檢視近幾年性侵訴訟,甚至發現桃園地方法院在2012年的一份判決書中寫道:「然食、色、性也,男子發洩性慾,乃係正常男人應有之生理現象,妻子知之甚詳,若妻故意違背同居義務,拒絕與夫共營性生活,則夫如何發洩性慾?此乃屬違背人倫之事。」婦女新知董事長陳昭如表示,1999年的《刑法》修訂,意味配偶或伴侶在要求從事性行為上,並未擁有毫無節制的權利。
婦女新知主張,「強抱就是強暴」,即使是情侶或夫妻亦然;另外也呼籲,法官應提升性別意識,莫再做出類似判決。
性自主權不可因婚姻而讓渡婦女新知顧問李晏榕律師表示,性自主權有兩個面向,分別是「積極的性自主權」及「消極的性自主權」。前者是指成年人在兩廂情願的情況下,可以自由選擇跟誰發生性關係;後者是指我可以自由選擇不跟誰發生性關係。
李晏榕強調,無論是配偶或伴侶,都沒有支配他人身體的權利。她說:「今天一個人選擇進入婚姻,或選擇進入親密關係,並不代表他因此就讓渡了自己的性自主權給配偶或伴侶。」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表示,所謂的妨害性自主,應該是分別看待每一次的性行為,前一次同意性交,不代表下次也會同意。另外,王玥好也提到性交的樣態,曾有男友對服用安眠藥的女友進行肛交,她表示,即使同意陰道交,也不代表同意肛交。
法官對被害人想像過於單一李晏榕批評,法官對性侵被害人常抱持單一且貧瘠的想像,依照自己的假定,認為被害人應該要有某些反應。李晏榕表示,部分性侵被害人當下只想盡快脫離或保護自己,所以決定迎合加害人;但法官卻因此認為,被害人沒有積極反抗,所以性行為的發生不算違反意願。
王玥好也認為,受害人選擇不抗拒,可能有人身安全的考量。但司法人員的老舊思維,尚未擺脫強暴的迷思,以為受害人有機會逃走、認為積極抗拒才算表達不願意,所以常做出不起訴或無罪的判決。
她認為,司法人員應該就性侵害的脈絡加強訓練。
李晏榕表示,人有千百種,受害人有他自己的生存策略,法官不該憑自己的單一想像或經驗法則,來評斷受害人當下的想法。她認為,法官應試著去理解被害人,提升自己的性別意識。
應從當事人感情脈絡思考事件民間司法改革
基金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律師也說,法官應該設身處地,從當事人的感情世界脈絡,去理解及感受所發生的事件。他說,施行《法官法》以來,有越來越多民眾因為不滿法官態度而進行投訴,在涉及親密關係的案件中,令當事人最氣憤的,往往是法官總認為自己的道德觀及正義感才是正確的。
高榮志說,當事人最在意的,不是勝訴或敗訴,而是法官對他們造成的傷害。法官的性別盲,表現在法官的言行舉止或判決書中。他舉例,司法院長賴浩敏12日拜會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院院長劉壽嵩提到,有人質疑軍事審判回歸一般司法系統,但女法官連軍階都看不懂要如何審理?
高榮志認為,法官不了解所有專業知識,這是正常現象,但地院院長的發言顯然是典型的性別歧視,徹底表露自己的性別盲目;法院的封閉保守文化,造就法官的性別刻板印象,一旦這種刻板印象反應在民眾身上,就會造成人民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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