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性侵 少女獲安置又被姦: 淫姑丈判12年 社工被批「推人入另一個火坑」
蘋果日報 2009.05.28
【黃哲民、劉昌松、張沛森╱連線報導】桃園一名十三歲少女慘遭父親強姦後,被社工安: 置在吳姓姑丈家,又三度慘遭姑丈強姦、猥褻。高等法院審理後,昨依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兩罪,將這名可惡姑丈重判十二年徒刑。
人神共憤
由於社工將少女安置在吳姓男子家時,沒發現吳離婚又失業,並不是合適的安置環境,法官感嘆:「社工神經太大條,等於把被害人推入虎口!」聽到此案,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直呼:「聽了就讓人生氣!政府應建立寄養家庭管核機制,否則,把受家暴的孩子託給親屬寄養,卻沒顧慮親友狀況可能也不好,等於把孩子推到另一個火坑。」
不脫衣服不準會母
判決指出,少女被父親性侵害後,社工於去年二月,將她送到姑丈家安置半年,但三十八歲的姑丈三個月後就露出真面目,他藉口女孩偷錢須被處罰,深夜開車載少女買啤酒,還在車上命她喝完其中兩罐,返家後,趁少女酒醉無力反抗,強姦對方得逞。
到了七月,女孩某天晚歸,吳拿著鐵尺要被害人脫褲子打屁股,少女以月經來潮回絕後,吳竟脫掉自己褲子,叫少女幫他手淫,少女只好照辦。
最誇張的是,安置期滿當天,吳姓男子竟要被害人最後一次為他手淫,隨後又改口「不聽話脫衣服,就不准回家和媽媽團聚」,少女又慘遭姑丈強姦。
社工當晚接走少女時,發現少女神色不對,追問下才得知她被姑丈強姦,報警後也在少女內褲裡採到吳的精子細胞,成為定罪鐵證。
傷心母罵:不是人
吳應訊時辯稱,不懂如何糾正少女的偏差行為,才買酒澆愁,絕沒叫少女幫他手淫,但安置期滿當天兩人確實發生性關係,卻是你情我願的性交易,但法官不採信他的荒唐說法,一審重判他十七年六月;二審昨也判他十二年。
少女母親事後曾痛罵吳「不是人」,她取得女兒的監護權後,已將女兒接回照顧。而桃園縣政府社會處家庭暨暴力性侵害防治中心組長王秀珍表示「尊重判決」,並強調其他縣市社工仍在輔導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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