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7 NOWnews】
記者葉志堅/調查報導
犯罪入監服刑,是否就意味著必須喪失基本人權,而淪入恃強凌弱的監獄叢林,讓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成為陪祭品?監獄內的性侵案件,一直以來都是公開的祕密,但卻由於圍牆內的封閉和複雜的加害者情結,讓它成為被社會刻意遺忘的議題,得不到應有的關懷和保護。
為了釐清監獄性侵案件的真相,以及監獄性侵案件對整體社會治安所造成的連鎖影響,NOWnews《今日新聞》深入追蹤專訪法務部矯正署及其所屬矯正機關,以及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和精神科醫師、律師等相關官員與專業人士,從實務面和改革面對這項被社會遺忘的正義,重新進行全面性的政策探討。
白玫瑰理事長梁毓芳:「監獄不是犯罪矯正機關,而是變態培養中心。」
對於近來頻上社會新聞版面的監獄性侵、凌虐案件,犯罪情節不僅令人髮指,手法更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竟然連「FM2(強姦藥片)」都可進到戒備森嚴的監獄,讓受刑人以「迷姦」手法,性侵同房受刑人;但這一切看在長期關懷性侵害犯罪議題的「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以下簡稱白玫瑰)理事長梁毓芳的眼中,竟是:「一點都不意外!」
梁毓芳表示:「我們的監獄根本不是那些法律人口中的犯罪『矯正』機關,而是一個『變態培養中心』,許多原本只是犯了偽造文書、詐欺的受刑人,在進了監獄後,可能因為長相斯文或是沒有靠山,就被監獄裡其他受刑人性侵。像有些因為『兩小無猜』(指因和未成年女友發生性關係)而入獄的,也一樣會被性侵當作發洩工具,結果只會造成他們出現『反社會傾向』而變得暴力、變態,根本不可能會有什麼『矯正』效果,監獄只教會他們一件事,叫做『欺負弱小』,像雲林葉小妹妹的案件,林國政就是這樣,在監獄被比他強大的受刑人修理,出獄後他就找比他弱小的小妹妹下手。」
對於監獄性侵案件的犯罪防治問題,白玫瑰理事長梁毓芳認為:「問題在於,我們的政府和監獄根本就沒在管」;就她深入和在監獄被性侵的受害者瞭解後發現,監獄方面根本沒有對性侵害防治問題進行管理,反而還會縱容部份受刑人對其他受刑人進行性侵。如監獄的工廠庫房就是一個監獄內部人員都知道的性侵地點,許多受刑人恐懼下工廠,就是因為會被帶到「沒有監視器」的工廠庫房「供人使用」,但監獄管理員卻對此視而不見、睜隻眼閉隻眼,讓許多受刑人成為禁臠。
梁毓芳也指出,如果要有效遏止監獄性侵案件的發生,必須要從三個方向著手,才有可能確實降低、防止監獄發生性侵案件:(一)必須「分區管理」,不能讓因犯性侵案件入獄的受刑人和一般案件的受刑人關在一起;(二)監獄管理階層不能再漠視受刑人被性侵,或消極地允許某些特定受刑人對其他受刑人性侵,以此作為一種獎賞或懲罰;(三)對於在監獄內犯性侵害案件的受刑人,必須落實專業精神、心理評估及強制治療,不能虛應了事,讓犯罪評估形同具文。
法務部矯正署主任秘書謝琨琦:「監獄發生性侵,實在很難預防。」
對於白玫瑰理事長梁毓芳的看法,曾經擔任監獄典獄長多年的現任法務部矯正署主任秘書謝琨琦表示:「監獄發生性侵實在很難預防,不可能因為我們注意就不會發生。」但他也強調:「其實這幾年監獄發生性侵案件已經很少了,從96年1月1日起到101年7月為止,全國各監所的收容人性侵案件才總共30件。」
而目前全國獄政界輩分最高、資歷最完整的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則表示:「由於過去監獄裡沒有監視器、法律規章也沒有很清楚,所以才會經常發生受刑人性侵案件,現在每個舍房都有架設監視器,法律規章也已經法制化,管理都很透明,監獄有沒有性侵害案件,我不敢說沒有,但絕對比以前少很多,如果說有個3%,我想學過犯罪學的人應該都能認同,監獄畢竟是一個小型的社會,社會上會發生什麼事,監獄內當然也會發生,有個3%的比例,這也都是在容許範圍裡面。」
對於白玫瑰理事長梁毓芳指稱,監獄工廠庫房是監獄內部人員都知道的性侵地點;台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認為:「這可能是一般社會團體對於我們監獄內部管理的不瞭解,所造成的誤解。」
方子傑解釋:「監獄受刑人發生性侵害的地點,一般都是在舍房內,可能趁著管理員不注意,還是同房受刑人睡了,才做這個事,我們管理員也不可能24小時都能盯住每個人,在工廠庫房實在不太可能,那裡大家都在忙著工作,也有管理員在看管,這可能和事實也很大的誤差。」
如何防治監獄性侵案件 各界說法莫衷一是
對於法務部矯正署及其所屬監獄方面的說法,長期關心台灣人權發展的「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許惠峰律師表示:「法務部的看法太過消極,也不夠精確,全國監獄從96年到101年,5年來只有30件性侵案件,這其中恐怕有很大的犯罪黑數,沒有被舉發或統計,而且監獄那麼封閉,如果連外面警察都會吃案,監獄受刑人會不會被威脅、恐嚇都是應該關注的重點,拿這種數據資料來搪塞監獄性侵問題,我們不敢說官僚,但最少並不符合一般民眾的期待。」
許惠峰律師也進一步指出:「談監獄性侵防治政策,不該在數字上做文章,要有具體的政策作為」;「一般受刑人最怕的是什麼,怕關嘛!怕出不去嘛!如果立法『加重其刑』,讓在監獄性侵受刑人的刑責加重,對受刑人一定會有遏止作用,讓他們知道如果性侵其他受刑人會被判比一般性侵還要重的刑,他們要做之前才會想一想,是不是符合自己的犯罪效益,而且從刑法的立法目的來看,監獄本來就是為了讓犯罪的人悔過、矯正的機關,你進監獄還性侵,顯然就是沒有悔改,加重刑罰重判也符合法理邏輯。」
而曾經擔任台北監獄性侵害犯治療計畫主持人,現任「台灣家庭暴力與性侵害處遇協會」理事長的精神科醫師李光輝則認為,根據他的臨床經驗和研究成果顯示,「最好的防治措施就是『一個人關一間』,我們也不該再講什麼人權,犯罪本來就是要懲罰,而不是去大談什麼矯正,那些冠冕堂皇的話,永遠要記得『一個被隔離的人是最大的懲罰』,只有一個人關一間,才不可能會發生受刑人性侵案件。」
不過,對於精神科醫師李光輝的說法,長期投入刑事訴訟案件的「欣欣法律事務所」陳宏彬律師則認為:「非常不妥」;「如果說監獄是一個『教化』、『矯正』的機關,那最後的目的還是要讓受刑人回歸社會,不管他判1年、10年、20年,關完了還是要讓他出獄回到社會,結果你把他在監獄單獨監禁,不只容易自殺,你還讓他完全脫離社會化的人際互動,這不管從實際可行性,還是人權的角度來看,都不符合犯罪防治政策的立法目的。」
關於監獄性侵案件,也許對於許多人而言,在某種程度上並不認為應該是一個值得耗費精力去關注的焦點;因為,從「應報主義」的犯罪學觀點來看,犯罪者本來就必須要為他所犯的過錯付出代價。但如果這個代價的成本是需要賠上社會整體的治安,讓民眾活在暴力、性侵、變態犯罪的恐懼之中,那是否還符合全體民眾所期待的利益呢?
誠如,白玫瑰理事長梁毓芳在專訪中的一段告白:「在還沒開始投入性侵害關懷保護以前,其實我也認為那些關在監獄裡的罪犯都活該被性侵、凌虐,但深入瞭解全面性的犯罪結構後才發現,其實我以前的想法並沒有那麼正確;因為很多變態性侵犯,其實都是因為過去曾經在監獄被性侵、凌虐而產生嚴重的人格扭曲、反社會傾向,才會在出獄後開始以變態手法犯案,從一個性侵的『被害人』轉變成一個性侵的『加害人』,這種案例我們看過太多太多了。」
透過上述法務部及其所屬矯正機關,以及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和律師、精神科醫師的看法,其實不難發現,各方的論點都帶有嚴重的衝突性,甚至是對事實認定本身產生嚴重的詮釋差異;而台灣獄政的人權也就在這些莫衷一是的衝突論述中一點一滴被延宕、侵蝕,讓受刑人的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成為「無共識討論」的陪祭品,間接促使這項被社會刻意遺忘的正義,成為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源和隱憂。
因此,如何能在保障人權價值的前提下,重新在監獄中找回失落已久的正義,讓矯正機關回歸矯正功能,讓社會回復和諧的常軌,恐怕是政府不得不嚴肅面對的問題。
轉載自性/別新聞資料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